【摘要】在我國鼓勵社會辦醫的政策下,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成為國家需要深思的一個問題。我國政府應當從寬規制和從嚴規制“兩手抓”,明確規定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范圍和條件,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保障社會醫療機構健康、穩定運行。
【關鍵詞】社會醫療機構 市場準入 規制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 A
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環境下,社會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日益提升,這恰恰為國內社會醫療機構市場的壯大提供了先天的優勢條件。但與此同時,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與矛盾。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社會醫療機構的發展進程偏緩。雖然社會醫療機構逐步成為我國醫療體系中的重要一員,但是社會醫療機構的發展仍顯滯后。二是社會醫療機構的趨利性顯著增強。社會醫療機構是一種私立性質的醫療服務主體,趨利性是其經營的主要原則。而在我國社會醫療機構趨利的過程中,由于市場監管不足,于是就滋生了一些社會醫療機構反道德經營。三是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兩者出現了不對稱性。一個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要求市場中的運行主體都能夠自由地出入市場。但是,現階段我國醫療機構的市場化進程較緩,在市場準入和退出中存在不對稱的矛盾。現在大部分的社會醫療機構都或多或少表現出有準入而沒有退出的現象,而且現有的國家制度中也沒有明確關于社會醫療機構市場退出的政策。實際上市場準入與退出是同等重要的,若僅有準入而無退出,那么就沒有完備的社會醫療機構法治體系,無法有效對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行為進行規制。
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存在不足的原因
從理論聯系實際的角度來看,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之所以存在以上不足,本質上還在于市場失靈。相對于一般的商品市場出現的市場失靈,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失靈存在更為明顯的風險,如果不對市場失靈進行有效調控,不僅會影響社會醫療機構效率,更會削弱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市場失靈,原因有以下三點。
第一,醫療服務存在負的外部性。醫療服務存在正的外部性,這是很顯然的。但是,醫療服務也存在一定的負外部性。主要表現兩點:一是因為患者支付能力有差異、醫療服務資源不均衡等因素而導致患者無法接受有效治療,進而損害親屬的利益;二是醫師等工作人員有時會因為謀取私利而損害患者的利益。這些負的外部性是制約我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而在完全競爭市場里,這些負的外部性可通過市場機制加以調節。但在不完全競爭市場里,這些負外部性只能通過政府來調控。
第二,醫、患之間的信息存在不對稱性。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存在數量相對有限、產品和服務不具同質性、買方信息不足等狀況。因此,導致了醫、患之間的信息存在較明顯的不對稱性。首先,疾病治療過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對稱性。在社會醫療機構中,醫師一般都會擁有較為專業的醫療知識儲備。所以,當患者接受治療時,患者與醫師之間往往是醫師占據優勢地位。同時,由于患者能自主選擇醫院、醫師的權利有限。因此,往往存在醫師說什么就做什么的弊端。其次,疾病的產生與治療程度存在不確定性。因為疾病產生具有不確定性,患者往往在患病后就去醫院就診,此時醫療服務需求便存在剛性。而且在醫療服務上,患者要為自己疾病的治療成功與否承擔風險。倘若患者沒有得到良好的治療效果,他一般也較難通過更換醫師甚至換醫院來得到彌補。
第三,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存在明顯短板。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包含了公共屬性,即具有一定的非競爭性。比如,醫療機構對流行性傳染病的及時預防與控制,不但使患者受益,還能使社會群體受益。但正是由于這種“搭便車”現象存在,如果由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則會導致低效率供給。目前,我國對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基本是由公立的醫療機構提供,社會醫療機構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程度極為有限,這也影響了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
堅持法治理念,規制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
由于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存在上述一系列不足,所以,我國需要對社會醫療機構進行理性規制。而要做到理性規制,就必須堅持法治理念,用法的思維去規制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從原則來說,應做到從嚴規制和從寬規制“兩手抓”。
從嚴規制。堅持從嚴規制,是考慮到我國社會醫療機構所在的市場秩序不規整,供需錯配的情況時常發生,對醫療服務需求者的健康產生一定威脅。我國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從嚴對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進行規制,從而在源頭上保證醫療服務市場的秩序穩定。國家還要對醫療技術人員的執業條件給予從嚴規制,從嚴確保社會醫療機構服務的質量安全。
從寬規制。堅持從寬規制,是考慮到我國社會醫療機構在整個醫療機構體系中的弱勢地位。所以,國家要鼓勵發展社會醫療服務,就要對社會醫療機構給予必要的保護,在允許范圍之內放寬市場準入標準。同時,由于醫療服務的多樣性,不同社會醫療機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范圍也會存在差別。所以,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嚴格按照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的范圍,科學確定從嚴規制與從寬規制分別到達什么程度。
規制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的對策建議
市場經濟,實質上也是一種法治經濟。要加快規制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就必須將其納入法治化的大軌道中來,建立起適合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的法律制度體系,嚴格確定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的范圍、市場準入的標準,同時配套確立可行的市場退出機制,體現市場準入與退出的對稱性。
明確規定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范圍。一方面,國家應允許和鼓勵社會醫療機構涉入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積極補給我國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短板,提高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效率。政府提供公共醫療產品和服務,不是說非要自己提供,而是可以采取與社會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提供,也可以委托社會醫療機構提供,由政府進行購買。而國家對于社會醫療機構提供醫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范圍,需要通過法律文件進行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國家應允許和鼓勵社會醫療機構提供私人化的醫療產品和服務,與公立醫療機構之間形成公平競爭的機制,確保社會醫療機構健康發展,也推動社會醫療服務多元供給。
明確規定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和條件。通過設定一套科學合理的標準,對我國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進行有效規制。這不僅是為了鼓勵社會醫療機構進入市場,更是加快促進社會醫療機構的準入行為規范化,保證醫療服務市場的秩序穩定。所以,應堅持從嚴規制與從寬規制“兩手抓”,明確規定社會醫療機構市場準入條件。從宏觀而言,國家應在立法過程中通過列舉的形式規定準入條件,并明確社會醫療機構準入的底線條款。從微觀而言,國家應根據國內社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產品和服務性質的差異性,詳細、合理、有條件地對其市場準入作出規定。
積極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通過法治理念合理規制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也要遵循市場化的基本理念,確保社會醫療機構在市場上公平競爭。因此,國家要積極建立和完善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促進社會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市場有進出自由。我國應嚴格執行對社會醫療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的立法工作,將我國社會醫療機構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共同納入到法治化建設的軌道上來。應明確規定社會醫療機構市場退出的定義、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和承擔法律責任,有效維持好社會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市場的有序運行。
(作者分別為南京中醫藥大學碩士研究生;南京中醫藥大學經管院教授)
【注:本文系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江蘇三級醫療機構服務量化與支付制度研究”(課題編號:13GLA0)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安楊:《民營醫療機構監管背后的法律問題》,《學習時報》,2016年8月11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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