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還需相關法律出臺
王廣華指出,對于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處理方式為何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因為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面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于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臺,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特殊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后再與之做好銜接,就是“兩不一正常”,一定不能與下一步相關部門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設置障礙。而對帶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配合相關部門盡早地完成研究,出臺相關的法律安排。
在溫州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發生后,一些法學界人士認為,溫州宅地續期事件主要焦點在于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在此之前,相關部委也沒有權限對此制定相關文件規定,只能采取一些過渡性的措施。文/本報記者 朱開云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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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土地使用權到期并非個例
溫州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并非個例,據了解,青島、深圳都遇到過此類情況,且都在市級層面提供了解決方案。
有關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問題,深圳早在2006年就已出現實例。1980年開始建設的國商大廈是全國第一棟商用寫字樓,土地使用權只有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2004年,深圳市頒發了《深圳到期房產續期若干規定》,對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作了詳細規定,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補交地價一次性交付,到期不辦理續期或申請未獲準,則原有土地使用權消滅,其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
另據媒體報道,青島阿里山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續期,在業主交納出讓金時,以區域過去一年的平均地價為計算基準,以基準地價的60%補交土地出讓金。
上述案例中,青島、深圳和溫州等地方政府至少都認為土地期滿續期是有償的。而各地政府續期繳費的法律依據都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而不是物權法。不同之處在于,深圳、青島續期收費的依據是當地的“公告基準地價”,一般不過幾百塊、上千塊,而溫州開始被傳出將執行的是市場評估地價,“土地續期費用為總房價的三分之一”,引發了市場的巨大爭議。
爭議引發之后,溫州市國土局對此曾解釋,有關“土地續期費用為總房價的三分之一”存在誤解,全國層面目前尚無土地年限續期如何執行的實施細則,方案尚未確定,正在研討中。(記者 朱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