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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全面從嚴懲治電信網絡詐騙

引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執法尺度。通讀這份《意見》,一個字就能抓住全文的關鍵:嚴,多條規定直指過去打擊電信詐騙上的漏洞。本期“思與辨”就該話題進行討論。

■ 主持人:尹傳剛

■ 嘉 賓:和靜鈞(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劉國強(四川外國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張敬偉(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意見》綜合了近年來電信詐騙的特點,具有精準打擊、普遍威懾和常態規范的特點

主持人:在你們看來,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意見》有哪些針對性的措施?

和靜鈞: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相比,具有許多新特點。首先它是一類復合性行為,有主體行為,有環境支持行為,還有邊緣刺激性行為,這些行為相互交織。針對這一特征,《意見》重視對關聯犯罪的打擊,以切斷詐騙主體行為鏈,關聯犯罪有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等。其次,電信網絡詐騙得逞,往往是多個第三方明知詐騙行為發生而不制止、不理睬,甚至成為了犯罪利益鏈上的分贓者而造成的。《意見》要求加強對共同犯罪的打擊,對明知詐騙行為發生而不制止等視為詐騙罪的共同犯罪。第三,電信詐騙不易確定管轄權,容易形成“誰都不管”的局面。針對這一特點,《意見》要求“沾邊即管”的地域管轄原則,電信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犯罪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財物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均作為地域管轄的范圍。

張敬偉:首先,“兩院一部”統一行動,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標準,統一了司法執法尺度。《意見》給“互聯網+”時代的現實世界和網絡空間搭上了全覆蓋的法制和法治網絡。 其次,對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整個詐騙鏈都覆蓋在依法懲戒的范疇內。全面懲處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外圍支持的“關聯犯罪”,為首次提出,堪稱《意見》的亮點。

《意見》綜合了近年來電信詐騙的特點,具有精準打擊、普遍威懾和常態規范的特點。

劉國強:鑒于網絡詐騙的復雜性、多主體性,《意見》提出了共同犯罪和主觀故意的綜合判斷標準,認為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手段特征、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前科情況、接受調查的態度等各方面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判斷。其他條款也特別具有針對性,在追繳贓款、削弱犯罪能力等方面都有亮點。

《意見》在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依法就高就重,具有遏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實意義

主持人:《意見》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如何評價這樣的規定?

張敬偉:電信網絡詐騙是全球性難題,由于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多的移動及固定互聯網用戶,因而電信網絡詐騙具有多發頻發的特點。相關部門在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方面,有過很多努力,但由于法制缺位和缺乏綜合治理的合力,造成了治理不到位和懲治不力的尷尬。法網的漏洞缺口以及電線網絡詐騙成本的低下,使得電信網絡犯罪有恃無恐,久之或會形成野蠻生長的失控態勢。《意見》在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時依法就高就重,具有遏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現實意義。非嚴打不足以遏止電信網絡詐騙的歪風,既符合法治精神,也契合公共期待。

劉國強:這體現了從重從快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的基本思路。鑒于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在明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要求就高選擇,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同時我們還應看到,電信網絡詐騙盛行的原因,恐怕主要還不是因為懲處力度不夠,或是缺乏處罰的法律規范,而主要是在立案查處上就缺乏力度。這與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協調機制、辦案力量、重視程度等都有關系。如果不能對詐騙案件進行普遍打擊,恐怕其效果就會大打折扣了。

和靜鈞:電信網絡詐騙社會危害性嚴重,依法嚴厲打擊,使民眾能感受到正義的力量。《意見》在犯罪證據與證明環節,支持按照未遂處罰原則處理證據,以減輕證明負擔。如發送詐騙信息數(達到5000條)、撥打詐騙電話數(達到500人次)、網頁瀏覽量(達到5000次)的情形,就是犯罪未遂。為便于統計,《意見》還規定,“反復撥打、發送的”,以累計數據計算;對于數量“難以收集的”,可結合供述等綜合計算,即以部分數量推斷整體。

很多國家都有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高招。依法治理、系統管理、大眾監督、技術手段,值得我國借鑒

主持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是個全球性的難題。國外有哪些做法可資借鑒?

劉國強:國外可借鑒的經驗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通過完備的立法來保障民眾的信息安全,明確各類主體的相應權利和責任。當前世界上制定了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國家和地區已經超過50個,美國國會1991年通過的《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嚴禁任何人向拒絕來電名單進行推銷和騷擾。第二是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許多國家成立了專門的反網絡詐騙管理機構,或建立完備的個人信用網絡,避免了反詐騙處置上的行政協調不力和扯皮現象。第三是發揮反詐騙的技術優勢。如澳大利亞警方采用數據深挖技術、特征構化技術等預防及打擊電信詐騙。第四是強化對經營機構的規范。遇到網絡和電信詐騙,金融機構和運營商需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對企業品牌形象和商業信譽也將是致命打擊,這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意識,使其在源頭上就加大技術投入,保障客戶利益。

和靜鈞:首先歐美各國都有常設的反電信詐騙聯合執法與宣傳委員會,有預警與檢視機制,隨時向社會發布電信詐騙新動向。

張敬偉:防治電信詐騙,各國無非是立法規范和通過技術手段防范。日本《假冒賬戶存入受害者救濟法》,授權銀行對可疑賬戶進行凍結。此外,還采取技術手段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如推出具有強制停止轉賬功能的防詐騙ATM機,如發明防電話詐騙軟件等。美國除了通過《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和《控制非自愿色情和推銷侵擾法》來防范電信網絡詐騙,還建立了拒絕來電名單網站。在德國,銀行幫助追回被騙錢款等。

總之,很多國家都有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高招。依法治理、系統管理、大眾監督、技術手段,值得我國借鑒。

[責任編輯:焦楊]
標簽: 法治   網絡詐騙   電信詐騙   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