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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應體現“同地同權同價”原則 (2)

又次,將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修改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農地和建設用地以及建設用地中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的條件下可以和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滿足城鄉建設中非公益性用地需要”。

最后,建議土地管理法增加一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內容如下: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的前提下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同等的權利;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用于工業和商業(包括房地產商品住宅)開發。

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轉讓、入股、出租、抵押,農民的住房連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讓給農村集體所有制成員以外的人員。

農村集體耕地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可以轉變為建設用地并直接進入市場。

允許農村集體之間在符合城鄉統一規劃的前提下自主進行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除非自愿,政府不得把增減掛鉤的指標變成征地指標。

城中村的改造可以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保留集體土地所有制性質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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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珩瑞(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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