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UD反映了面對城市內澇等環境危機時在城市規劃、設計和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根本性的策略轉變,使雨水及污水資源的管理和利用由傳統的單一排放模式轉變為系統的循環和控制模式。WSUD水敏性城市設計在澳大利亞應用廣泛,如應用在澳大利亞墨爾本東南約35公里的林恩布魯克房地產項目(Lynbrook Estate)。
歐盟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 WFD)。2000年底,歐盟開始實施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 WFD),是歐洲國家第一份正式的系統性的關于城市水資源平衡及可持續利用的官方文件,作為一個強有力的規章制度,歐盟水框架指令為英國、德國等歐洲多個國家水規劃和管理提供了參考標準。近10年來較新的水管理策略還包括《滲透標準區域水法》(Regulation for Infiltration in regional water law)及2010年出臺新的《暴雨管理方法》(Stormwater Act)等。
這些規章頒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和改善河流、湖泊、地下水及沿海的水資源,在整個歐洲實施綜合流域管理,以達到保護水生態環境的目標,并且提供了可以參考的理論和技術框架,使自然水資源得以可持續的開發和利用。其基本目標是:1)保護和增強水生生態環境系統;2)在有效的水資源保護的基礎上,推進可持續的水資源利用;3)為平衡、平等、持續的水資源利用提供充足的地表水和地下水;4)為保護和改善水生生態環境,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排放;5)減少旱澇和水澇災害;6)保護陸地和海域水體;7)建立保護區域和生物棲息地。
為確保國家內部及國際合作,成員國必須在行政安排、排放標準、環保技術、經濟措施、管理機構等方面均做出適當的協調⑩。EUWFD規定,每個流域建立的措施和方案均必須保證地下水的供給平衡,并將水域保護和污染控制緊密結合,將河流和湖泊等水生態系統視為一個整體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監測,而非根據行政范圍實施。
2004年,法國將《歐盟水框架指令》轉換為國內立法,并確立了水資源管理的4個基本目標,即恢復水體的良好生態狀況、減少甚至消除有害物質的排放、在保障政策制定和監督過程中引入公眾的參與、考慮關于用水服務的成本補償原則。為此,法國制定了詳細的執行進展和時間計劃,以明確目標和可操作的方案。
西方發達國家城市雨水管理經驗對我國海綿城市建設的啟示
英、美、澳、德、日等國家針對城市化過程中所面臨的內澇頻發、徑流污染加劇、水資源流失、水生態環境惡化等突出問題,分別形成了效仿自然排水方式的城市雨洪可持續發展和管理體系,相應的措施和技術也得到了長足發展和實踐應用。其雨水管控方法、理論體系、法律法規和實踐效果既存在相似性也存在差異性。
我們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已經成熟的雨水管理措施,更好地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基于我國現有雨水管理法律法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場激勵機制缺乏、技術力量薄弱及公眾意識薄弱等現狀,筆者對我國海綿城市的建設有如下思考和建議:
建立健全的雨水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將海綿城市建設和低影響開發理念融入規范性文件,確定在推進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以雨洪管控、削減污染為主要目標,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均應進行低影響開發技術的設計和建設,并增加降雨徑流總量控制性目標的相關規定。新建區域應進行雨水綜合調控規劃和工程設計,且城鄉綠地功能提升、低影響技術應用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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