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作用的工作途徑缺乏保障
目前,現代國有企業黨委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工作途徑主要是通過黨委成員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但對“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沒有統一和細化的規定,隨意性大,人為性因素較多,交叉任職的人員配備較多是從干部安排角度考慮的,從履行黨委職責角度考慮較少。并且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委成員在這些機構中代表黨委要履行的職責不明確,組織化行為不具體。因此,黨委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的途徑實際上并未得到保障。
現代國有企業“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基本情況是:部分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部分企業的黨委書記兼任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兼任黨委副書記,還有部分企業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兼任監事會主席,多數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與黨委成員的重合度較高。
對于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的,一般情況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經營決策上,履行職務各自分開,但兩者職責是否相容,在履行董事長職責時是否要履行黨委組織化行為沒有明確。根據前述,如果黨委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確是監督保障,那么兩者職責就會出現不相容,要履行黨委的組織化行為可能出現制肘和矛盾。對于黨委書記兼任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兼任黨委副書記的,實際情況也是主要精力和站位在經營管理上,也同樣存在履行黨委監督職責與經營管理職責的不相容問題,黨委的組織化行為得不到保障。對于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兼任監事會主席的,由于目前監事會較多為虛設,其主要精力和站位在黨委或紀委工作上,雖然黨委或紀委對企業的監督職責與監事會的監督職責是相容的,但實際中沒有明確黨委書記或紀委書記要在監事會履行組織化行為。對于領導班子成員與黨委成員重合的,通常也是以經營管理站位為主,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履行黨委監督職責與經營管理職責不相容的問題,黨委的組織化行為也得不到保障。
由于黨委在治理結構中的職責不明確不具體,選擇發揮作用的途徑就可能出現多樣化,容易因人而異,作用方式上也沒有要求體現黨的組織化行為,黨委的作用被虛化、弱化、個人化。因此在確定黨委的職責定位后,應確立相應的工作途徑,并制定實行保證黨委意圖實現的組織化行為制度。
解決現代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問題的新思路
做實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運行
建立完善股東管理體制和機制
通過深化改革,按股東管理方式建立新的管理體制和機制。從完善公司治理著手,通過多種措施選配到位的董事會、監事會,讓董事會充分行使自身的決策權,讓監事會真正代表股東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而股東則專注把需要股東管理的事項管好。國有股東單位應明確功能定位,轉變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股東管理職能。要建立股東代表管理機制,規范對所投資企業的管理通道。這里的股東代表是指國有股東單位對所出資企業指定的股東聯系人(不是產權代表)。股東代表管理機制是指在國有股東單位設立一個管理股東代表的專門機構并制定一套對所出資企業管控和聯系的制度流程。這個機制主要發揮兩個功能:一是股東代表參加所聯系公司的股東會議,并代表股東發表意見和參加表決(這個表決意見會前需經國有股東單位按有關決策程序作出);二是股東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與所聯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進行溝通,互通信息,對有關情況要向管理股東代表的專門機構報告。通過這些制度的規范執行解決股東管理越位和缺位問題。
同時建立科學評價國有股東單位的考核激勵機制,模擬個人股東盈虧責任,將其考核結果與單位經濟利益等掛鉤,再分解落實到國有股東單位每個管理者,把股東意識和責任嵌入其中。此外,發揮國有股東單位特有的政治優勢,選任能以黨和人民利益為最高追求的國有資產管理者,使其具有比個人股東更富責任感的國有股東意識。
促使董事獨立化和專職化
要解決目前公司董事多由在國有股東單位任職人員或公司內部任職人員擔任的現狀。逐步公開遴選具有董事職業資格和實際能力的專職人員擔任董事,并與公司簽訂聘任合同,受聘董事必須辭去與公司內外部相關的一切任職(包括在股東單位任職或在公司內部任職)。使公司董事以主要精力獨立負責地履行職責,并對自己在董事會上的決策表決結果真正承擔相應的責任。充分發揮董事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的作用,使其真正擔負起董事會的全部職責,同時規范董事長的權責。
明確經理層權責
在董事會履行職責和權力到位的情況下,經理層由董事會選聘、管理、考核,并決定其相應的職責權利。經理層作為執行者只對董事會負責。在經理層內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給予總經理企業內部用人權和管理權。
提供讓監事會獨立的公司治理環境
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不能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利益關系。現代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東單位應該在有關管理制度上明確規定監事會與董事會、經理層各人員之間不能存在關聯關系,必須相互獨立,并在選派董事、監事時符合獨立原則。國有股東單位應通過股東代表加強與監事會的聯系,并按其職責對監事會管理到位,公司中涉及有關監事自身各種事項的決定權均要轉移給股東會。這樣,監事會的獨立性就會大大提高,不敢監督的問題就能得到解決。
明確現代國有企業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職責定位
對于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現代國有企業黨委,必須明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監督保障的職責定位。黨委應以適當的途徑參與決策過程,對法人治理結構合法合規運行進行監督,目的是用這種監督來規范企業行為,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規章在企業得以貫徹執行。通過黨委的監督保障作用和文化引領作用,實現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讓企業黨委真正起到政治核心作用。
對于一些特殊重要企業(如軍工等關系國計民生的企業),可設立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明確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決策的定位。黨組織領導班子按具備決策素質的要求配備,并通過交叉任職控制董事會,達到實際決策的目的。同時,要保證監事會能獨立履行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