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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治化的現實意義

核心提示: 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受到行政機制、政策機制的影響,法律手段較為不足,面臨市場機制與法律機制不協同的現狀,我國不僅應該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而且也不應忽視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與監督。

【摘要】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受到行政機制、政策機制的影響,法律手段較為不足,面臨市場機制與法律機制不協同的現狀,我國不僅應該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而且也不應忽視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與監督。

【關鍵詞】政府采購市場調控  法律機制  公平正義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在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又進一步提出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升了市場機制的重要性,將許多原本由政府承擔的職能逐漸改為由市場經濟規律來決定,政府采購也不例外。在國內的傳統理論研究中,政府采購職能被視為宏觀調控問題,認為政府通過實施經濟活動對于市場可以起到宏觀的調控和指導作用,但是隨著市場作用的逐漸加強以及政府失靈的出現,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逐漸被重視起來。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實現政府與政府采購市場之間關系的平衡

在政府采購制度出現之前,政府的購買行為與其他市場主體的購買行為并無差別,但是隨著政府采購制度的興起,這一制度背后潛在的問題也逐漸突顯出來,甚至影響到了市場的公平與公正性,因此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為了進一步規范與調整政府采購行為,我國在2002年頒布了《政府采購法》,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經過多年實踐,政府采購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與政府采購聯系密切的是政府采購市場。所謂政府采購市場主要是指利用公共資金行使其政府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進行交易的活動場所。其與一般的經濟交易市場的概念并不相同,但是在內涵上二者之間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政府采購作為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一個部分,從本質上講,也是政府行使行政職能的行為,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一種方式,因此,政府采購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但即便如此,政府采購市場也要遵循市場交易的一般規則,在招投標規則、市場透明度等方面遵循公平、誠信等交易準則。通過加強對采購市場的調控,才能保證整個過程的有序進行。

政府采購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一個國家的貨物、工程以及服務的總量平衡,而且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政府采購市場的調控主要通過調控采購不同種類的物品,實現其引導或者調節政府采購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物品的社會需求及社會供給達到平衡。而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則主要是為政府采購提供法律運行保障,并且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規范,從而實現政府與政府采購市場之間關系的平衡。

總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是對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運行調整以及制度保障,能夠實現政府采購公平正義的社會價值目標,為其提供整合界限以及框架,能夠解決社會中多元價值以及目標價值的沖突問題。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必要性

當前,政府采購機制面臨著諸多困境。一方面,政策主導下的政府采購出現一系列問題;另一方面,當前我國的政府采購也無法實現與國際接軌。為破解以上難題,應著力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

行政機制約束政府采購行為。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根據上述法律對于政府采購的定義可以看出,政府采購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行政機制對于政府采購市場的調整較為突出,會出現政府采購市場失靈和政府參與失靈的雙重缺陷。政府作為采購的主體,在行政職能和政府“經濟人”屬性的雙重影響下,容易偏離其目標,出現信息不對稱、政府與經營者交易不平等、地方保護主義等各種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狀況,而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可以約束政府在采購過程中的行政身份,使其遵循宏觀調控政策的指導,依據市場機制進行采購。

政策機制主導政府采購行為。首先,政府采購主體不明確,雖然我國法律中對于政府采購主體進行了界定,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障礙。如社會團體是否有性質之分,政府內的何種部門負責采購等問題并未進行詳細界定,導致政府在采購過程中出現主體不明的現象;政府采購范圍不明確。我國的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政府采購目錄,而對于采購范圍并未進行詳細界定,造成采購范圍混亂、標準不一等現象。其次,政府采購程序及方式不規范。對于非招標采購的方式法律并未做出詳細規定,易出現政府任意性采購行為;對于政府采購行為的信息發布、合同管理等缺乏嚴格的審查及規范的法律設計,易導致政府采購行為的不規范,不利于向服務型政府轉型目標的實現。再次,當前政府的行政性管理思維仍舊制約著政府的經濟活動。因此,盡快建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是應對政策至上問題的最有效手段。

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及完善

減少政策機制對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的干預。首先,相關法律對市場主體進行明確規定,對于政府具體負責采購的部門應進行專門設置,以保證政府采購的專業性。其次,政府招標采購行為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進行,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性,減少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最后,細化《政府采購法》的采購目錄,特別是服務性產品的采購范圍,并且將其上升到法律范圍,以保證政府采購范圍的法定化。

構建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首先是國內法律機制構建方面,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建立主要是在本國法的構建中,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應該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操作,同時建立起有關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系統性規定。通過對一系列預算法、招投標法、財政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完善,使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真正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保證政府采購行為的正規性和公平性。此外,其他的部門法也應該與其進行協同,如行政法規等,這些法律法規可以作為基本法以及專業性法律的配套規定進行使用,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等協同適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體系,對于政府采購市場調控行為具有極大的指導作用。

促進國內法與國際法相互協調。國際法律、協定在這一領域早有明顯的約束力,這就要求我國在構建法律機制方面除了應該結合國內的經濟發展情況之外,還應該考慮到國際上普遍的法律機制構建情形。在這個基礎之上,國際上指定的有關政府采購市場調控的法律機制對于各個國家內部的法律機制是具有效力的,所以我們應該重視WTO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的內容,該協議中的大量內容都會影響到我國關于法律機制的構建,對于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參考意義。

完善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監督機制。除了運用法律機制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監督外,政府還應接受公眾或社會的監督,將具體的采購清單、預算、合同、結算等交易行為通過政府的官方途徑進行公布,一方面可以保證政府采購過程的公開透明性,以減少暗箱操作、權錢交易的行為;另一方面公眾也能對政府采購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現象行使知情權、詢問權,保證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夠合理利用社會資源,防止腐敗現象,保障采購過程的公正性。

我國政府采購市場調控受到行政機制、政策機制的影響,法律手段較為不足,面臨市場機制與法律機制不協同的現狀,我國不僅應該完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而且也不應忽視政府采購市場調控法律機制的構建與監督。

(作者單位均為中國地質大學長城學院)

【參考文獻】

①胡蘭玲:《政府采購制度創新研究》,《南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

②潘超:《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化研究》,《 華中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

責編/宋睿宸  劉芋藝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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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睿宸]
標簽: 政府采購   意義   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