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文化改革,要在事業與產業內在關聯的“合”上做文章
隨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任務后,文化體制改革進入攻堅克難的新階段,亟需找準深化改革的突破點。經過筆者多年來對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問題的調研和思考,我認為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仍是文化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具體說,就是要以解放和保護文化生產力為訴求,深化文化體制改革。通過對黨的文化政策的梳理,我們可以發現2003年啟動的文化體制改革是在“兩分法”基礎上的“分類改革”,黨的十八大之前的成績就是在此基礎上取得的。經過十年的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事業的發展,我們黨對文化建設規律的認識越來越全面。文化不僅是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指標。這表明黨中央不單純認為文化是一種工具性手段、一種民族偉大復興的支撐力量,更將文化視作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的引擎,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而且文化繁榮本身就是關乎民生福祉和社會發展的目的。
十多年的文化體制改革取得巨大成績,也積累了一些深層次問題,一些困境和矛盾使改革舉步維艱,亟需理論突破和思想觀念認知的深化。事實上,正是一些認知上的偏差導致文化體制改革走了不少彎路,也曾因理論準備不足導致改革難以突破。面對新的改革“瓶頸”我們必須尋求適當的突破點。筆者認為深化對文化產業觀念的認知,在市場機制下注重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的滲透與融合,是一條可行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思路。如果說前十年的改革功績主要建立在事業與產業相區別的“分”的基礎上,那么深化改革的突破點就要在事業與產業內在關聯的“合”上做文章。所謂在分的基礎上著重內在關聯的“合”上做文章,就是肯定此前的成績及其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通過改革思路重心的調整,積極完善改革配套政策(如公共資金的使用、稅收減免、版權保護、投融資體系的完善等),使文化發展一方面朝著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方向努力;另一方面建構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完善文化管理體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以激發全民族的文化創造活力。這里面的一個關鍵點是以文化產業為軸心重構事業與產業的關系,注重事業與產業的相互滲透與融合。
提出著眼于內在關聯的“合”的理論構想及其政策配套,并非主觀臆想,而是基于實踐中文化事業與文化產業在某些部門、領域的相互交融和相互促進的實際。這種理論思考的前提是肯定前期已普遍形成共識的文化體制改革的市場化價值取向與維護文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在此基礎上來思考公益性的文化事業與經營性的文化產業的分與合。因而,著眼于內在關聯的“合”不是退回到此前的事業單位框架中,也不是此前曾有人提出的設立“準公益組織”,因為一旦認同“準公益組織”的合法性,很多擔負改革任務的文化單位就會一股腦的選擇“準公益組織”,改革就會在原地打轉轉。此前厘清事業與產業的界限主要是在文化投入環節上,區分出政府財政投入(公益性事業)和市場驅動(經營性文化產業);當下提出“合”的理論基礎是基于分配環節上的贏利與非贏利之分,其理論上的突破是肯定文化非營利組織的合法性和積極性,進而大力培育和扶持文化非營利組織,從而夯實文化發展之基和激發文化創造之源。其中的難點是對非營利機構的理解和定位,確切地說是“非營利組織”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問題。此前我們普遍認同就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目標而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只是文化運行方式的差別,其承載的精神內容是一致的。無論是文化事業單位還是文化企業,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重視文化產品的內容質量和文化內涵,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文化事業也要講成本預算和效率,并注重投入與產出;文化產業也要追求文化產品的公共價值及其對主流文化價值觀的傳播。
以文化產業為軸心重構文化體制改革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基于對內在關聯的“合”的理解,繼而從企業利潤視角做出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機構的區分,目的是涵養文化生態和培育文化創造力與市場活力的基礎。十多年的文化體制改革經驗,和當前遭遇的困境表明,兼顧在生產投入和利潤分配環節上的公平與效率,既要公益性事業單位激發效率,也要經營性文化企業追求社會價值,就不能止步于單純的鴻溝式的“分”。事實上,不僅一些文化機構早在實踐中打破了事業單位不能經營的“束縛”;而且中央的一些政策已經體現出這樣的導向,如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引入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在新出臺的《博物館條例》中注重創意產品的開發等。因此,我們需要在理論上和改革思路上更加清晰化,通過政策配套來完善它,使改革真正突破困境進入新境界。
以此思路來看,就現有文化機構而言,可以說只有極少數單位需要政府保護(10%左右),大量的文化單位需要劃入非營利組織(50%左右),擔負起文化價值傳承、文化創造力培育、藝術實驗創新、企業孵化等使命,而那些發育成熟有一定市場基礎的文化單位要真正成為文化企業(40%左右),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和治理結構,作為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成為引領文化產業發展的主力軍。就預期效果來看,以激活市場機制作為共同的價值取向,以發展文化產業為主導,在各自有所偏重的基礎上形成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梯次結構和分類布局,從而有利于健全文化生態,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真正解放和培育文化生產力,從而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因此,以文化產業為軸心重構文化體制改革思路,旨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文化資源的全國流動,使文化機構從功能上科學地劃分為:非營利組織(含部分事業單位)、營利性文化企業,二者之間相互支撐、相互促進,既有利于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又有利于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從而為文化發展繁榮夯實生產力之基。在實踐中,為了應對改革的“一刀切”政策和鴻溝式的“分類改革”,很多省市文藝院團(包括一些研究所、雜志社等)為完成改革任務,不得已以“非遺保護”的名義成立非遺傳承院,重新納入事業單位,這是院團改革中的尷尬和無奈。因為在既沒有積累(原有的事業體制僅有辦公經費)、面臨人才斷檔(老人出不去、新人進不來)、場地和辦公設備老化(缺乏好劇本和設備更新技術升級),尤其在沒有培育市場的情形下,把它們全部推向市場,只能是死路一條。如果以非營利機構來登記,既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公共資金的扶持、國家藝術基金會),又可以享受社會機構、個人的捐贈與企業的贊助,還可以獲得減免稅政策扶持(這一點對非營利組織發展太重要了),版權保護的法律支撐和投融資政策的支持,從而使其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非營利不是不要市場,而是不能謀私利(用來私人分配),其收益用于文化單位的積累和發展。這樣,文藝院團就有一定的預算保障,可以安心生產(打磨劇本、排新戲、實驗新劇目、開發周邊和衍生產品等),而不是為生存奔波,甚至為迎合市場上演低俗劇。沒有生存之憂,就可以創作生產一些高品質或者高雅文藝產品,去追求文藝的卓越性,在產品成熟有一定的受眾認可度后,再完全轉化為商品,由精英文化演變為流行的商業性大眾文化,作為文化產業體系中的商品在市場上賺錢,并在市場上提升大眾的消費品味;同樣,一些市場化的大眾文化商品,經過市場不斷檢驗和修改提升,也會成為文化精品甚至積淀為文化經典,如《大河之舞》、《貓》等,作為公共產品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全民所共享。
因此,文化企業不僅可以在經濟上反哺文化事業,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以公共產品服務大眾。可見,以文化產業為軸心、以文化非營利組織為基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不但激活了文化發展的創造力源泉,即文化非營利組織以其藝術創作、創意創新意識,以及消費者的培育,為文化產業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支撐性基礎;還可以把流行的大眾文化積淀為公共性的文化資源,使之成為當今時代文化積累和傳承的一種主導方式,從而進一步夯實文化發展的根基,使文化體制改革進入新境界。
文化產業是文明視野中的一種文化積累和傳承方式
對文化機構以營利與非營利劃分,更多地是著眼于事業與產業之間的內在關聯,及其對文化生產力的解放。其實,真正需要被政府保護起來的應是極少一部分單位,主要在建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發揮引導作用;大部分要面向市場,以激發文化創造活力,但并不都是商業性文化機構,而是承擔了更多的文化傳承、文化實驗和文化創意創新的社會功能;其余部分則是為市場提供主流文化產品的文化企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有利于主流價值觀的傳播,進而有利于遏制“三俗”產品的市場泛濫。
由于遵循了文化產業發展的市場邏輯,理順了阻礙文化產業發展的一些梗阻,打通了一些人為的壁壘,也使一些“玻璃門”自動消解。文化發展和文化機構各歸其位,從而在市場上真正培育出有市場競爭力的大型骨干文化企業,這樣的企業才經得起市場搏擊,其產品才能真正滿足個性化和多樣化的大眾差異化需求,從而提高市場占有率;同樣,可以圍繞產業鏈和上下游帶動大量相關中小企業集約化發展,從而提高產業的集中度,進而抬高海外文化產品進入中國市場的門檻,有效捍衛國家文化安全。
因此,事業、產業的分與合,不僅是理論上的創新,更是制度上的創新,同時需要深化認知來完善其配套政策措施,這是一項系統性工程,而不是簡單地向市場一推了之,或者期望一蹴而就就可完成的事情(如某些傳統媒體的網絡化)。所以說,文化產業不是文化市場化和文化產業化。說到底,它是當下階段的一種文化的生產、傳播和消費方式,是一種文化甚至文明的積累,同樣是價值觀的傳承和弘揚。
文化產業雖然表現為市場化運行的商業文化,并取決于市場靈驗功能的發揮,但它的根卻扎在整個民族的文化土壤和健全的文化生態中,需要全社會全民族都來關心關注,擔負文化創新實驗和孵化,它不僅有經濟價值,更有文化和社會價值。文化體制改革凸顯“分”看重的是文化產業的經濟價值,有其現實價值與思想解放的意味;注重“合”則看重的是文化產業的社會文化價值,有其歷史的合理性。
文化產業說到底是文明視野中的一種文化積累和傳承方式。只有夯實民族文化的根基,用文化創意來激活其靈魂,文化產業才能大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產業不就是文化嗎?它根本不是文化的“另類”。所謂事業與產業之分是文化的運行方式不同,營利與非營利之別是利潤的分配不同而已,它們共同構成國家文化的軟實力。因此,中國文化產業競爭力不強,說到底是文化軟實力弱,是中國文化發展體系缺乏競爭力!當前存在的諸多文化產業亂象,多是不懂或對文化產業理解不到位,乃至扭曲文化產業、誤讀市場所致。
文化體制改革在“改革”的同時更要重視“發展”
一個國家的文化體系,決定了文化產業根基的培育和產業鏈的延伸(好萊塢電影的強勢就有國內眾多民眾的支撐)。從生產力視角看,文化產業絕不單是顯現于市場上的商業文化,而是扎根于廣闊深厚的民族文化根基中的創新創意。它與“文化例外”(以高雅藝術為核心)和文化多樣性有著密切的關聯,也僅在商業文化生產的意義上,才可以說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因為理念不清晰、關系不順、管理失當,實踐中我們即使有好的創意和好的產品,可是文化產業鏈依舊做不長。只有以文化產業為軸心重構文化體制改革思路,才能推動轉企單位建立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實行現代企業制度。一旦建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和健全現代市場體系,則有利于文化企業突破行政區劃限制、實現跨地區發展(資源的全國流動)、跨行業以及跨所有制發展,甚至通過上市培育戰略投資者,推動文化企業成為從產業集團跨越式發展到價值鏈高端的財團。一旦打通了市場環節,不再自我捆綁而著眼于大產業視野和全產業鏈結構,則所謂市場導向(企業生死線)和輿論導向(宣傳紅線)相沖突的問題,就是一個誤讀市場或者說是一個人為制造的偽問題。
由于不理解市場和文化產業何為,一些問題被人為扭曲,抑或扭曲市場,從而導致:思想性強的文化內容產品因開放度低而供應不足,低俗搞笑的產品因開放度高而大量同質化泛濫。文化體制改革作為文化產業發展的驅動力之一,就是要通過制度創新為文化產業發展護航。它要求建構符合文化產業發展規律和文化企業運營的體制機制,即建構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是文化產業發展的制度基礎。由此深入就可以破解“市場準入壁壘”與微觀主體不合理的“二元結構”,正是它阻礙了中央提出的投資主體多元化、推動以公有制為主體的通過多元投資主體相互參股控股實施兼并重組促使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壯大。當前,中央把全面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由培育合格市場主體轉變為激發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就意味著在“改革”的同時更要重視“發展”,旨在處理好存量釋放與增量發展的關系,即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以資產為紐帶的協同交融發展,而不是各自為戰的單兵突進。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是針對所有文化企業的,對民營企業和外資一視同仁,未來的現代文化市場是開放的、公平的。在此意義上,我們說改革推進到什么深度,文化產業發展就能達到什么高度。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文史教研部教授)
【參考文獻】
①[法]弗雷德里克·馬特爾著、劉成富等譯:《主流——誰將打贏全球文化戰爭》,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年。
②[法]弗雷德里克·馬特爾著、周莽譯:《論美國的文化》,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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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文化運行體制
美國文化產業之所以能獨霸全球,其大致原因可歸結為:在各所大學推廣原創性研究;將公共資金的權力下放;向傳統文化價值挑戰;讓人才流動以發揮其能量;美國社會根深蒂固秉持的“發展驅動”理念;對藝術家的高度信任;對少數民族獨特而燦爛文化的包容,以及用美國的方式對多元文化的捍衛。教育、革新、冒險、創意和膽量,只有美國的大學、社會團體以及非營利組織才具備這些素質,但他們并不參與市場活動,而是分散于各自所在的領域。正是得益于其獨特的文化運行體制,即密布全國的毛細血管般的文化非營利機構,和具有強勢競爭力的營利性大型跨國文化企業。
在國際上,美國打著“文化自由化”的旗號與文化輸入國談判,其實美國文化體制最行之有效和需要加以討論的就是其商業化,在其背后則充分利用了非營利的文化系統,其中有公共資金的間接資助。有學者指出:在這種整體活力中,同樣應該考慮到數量效應、大眾、聽眾與票房賦予市場以強大的合理性,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用“民主效應”肯定了大眾文化。還應該看看1960年代以來,市場如何從美國的文化多元和各社區中得到滋養,其受益程度遠超人們的想象。最后還有學術界從1970年代在觀念上對大眾文化的接受,同樣出于一種深層次的民主的理由,文化批評賦予流行文化以合理性。美國的商業文化遠比它顯示給人們的復雜得多,作為其主流產品——大眾文化的生產完全建構了一套“合理化”的策略:其強大的文化產業不斷運用所謂的民主論據來樹立或者加強一些經濟和商業的思想路線,旨在混淆大眾文化和商業文化。這種通過偽飾的戰略性的刻意的混淆,其結果就是生產出了著名的“流行文化”,讓人們可以將一種純粹商業的文化作為民眾的選擇來加以合理化,從而使其在市場上所向披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