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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感的時代內涵與國外經驗借鑒

【摘要】“獲得感”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新詞”。準確把握“獲得感”的內涵,不能簡單的將其解釋為“幸福感”“主觀生活質量”等外來概念的“同義詞”,必須將其放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轉變經濟社會發展模式、 實現共享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來理解。 “獲得感”以發展為前提,以民生為重中之重,以人民政治權利的實現為保障。“獲得感”的提出明確了發展和改革的目標、落腳點和突破口, 解決了發展質量、改革成敗的評價標準問題。 “獲得感”是發展、改革的動力源。推動包容性發展、改善民生、實現公民政治權利是提高公民“獲得感”三個不同層面但又緊密相關的途徑:發展是前提,改善民生是主要內容,而實現公民政治權利是“獲得感”落實的保障。

【關鍵詞】獲得感  全面深化改革 共享  包容性發展 

【中圖分類號】D03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2.002

 

自2015年2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上提出“獲得感”以來,“獲得感”不僅成為黨中央重要會議和文件中頻頻提及的重要概念,也成為民眾、媒體和學界的“熱詞”之一。但綜合現有文獻來看,“獲得感”研究尚存在兩方面的不足:首先,對于“獲得感”雖已有諸多討論,但尚缺乏對這一概念的細致剖析;其次,“獲得感”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新詞”,目前仍無法與國外建立理論與實踐上的概念對應,難以實現國內外的理論探討與經驗共享。清晰界定“獲得感”,建立可以為中外學者對話的概念體系,并以此為基礎,研究國外提升公民“獲得感”的經驗教訓,不僅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更有助于我們借鑒國外經驗,提升我國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獲得感”概念解析

“獲得感”(Sense of Gain)是一個本土性非常強的“中國概念”,在國外尚不存在直接的概念對應。國外社會治理中的一些熱門概念,如“幸福感”(Sense of Happiness)、“主觀生活質量”(Objective LifeQuality)等,都被用來評價公民生活狀況,與“獲得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這些概念往往更偏重主觀感知,且在評價主體、評價內容與評價標準等方面與“獲得感”存在一定的區別。準確把握“獲得感”的內涵,不能簡單地將其解釋為這些外來概念的“同義詞”,而需要從提出背景、含義、特征、與相關概念的關系、意義等方面理解它。

“獲得感”的提出背景。任何概念的提出總有一定的歷史背景。“獲得感”的提出,正處于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取得了高速發展的輝煌成就的同時,也積累了大量的矛盾,這些矛盾集中表現在居民收入差距過大、城鄉二元分割嚴重、地區發展差異過大等方面,導致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全面、不可持續。針對這些問題,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而這五大發展理念的歸宿和落腳點——“共享”發展理念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秦國文,2016;蔣永穆、張曉磊,2016)。因此,“獲得感”這一概念,必須放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轉變經濟社會發展模式、實現共享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來理解。

“獲得感”的含義、特征及相關概念。“獲得感”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概念,它與“幸福感”“相對剝奪感”“失去感”“失落感”“參與感”等概念存在聯系。就字面含義來講,“獲得感”是對“獲得”的主觀感受,它是建立在“客觀獲得”基礎之上的,對“客觀獲得”的主觀感覺(丁元竹,2016)。結合“獲得感”提出的時代背景和已有研究,“獲得感”有以下幾個層面的含義:

首先,就“客觀獲得”來說,“獲得感”要以獲得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經濟利益為基礎,這體現在人民群眾收入增長、能夠享有充分的社會保障、良好的公共服務等。但“客觀獲得”并不僅僅局限于物質利益與經濟利益上的“獲得”,還包括獲得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政治權利(蔣永穆、張曉磊,2016;趙玉華、王梅蘇,2016),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的發展成果(趙玉華、王梅蘇,2016;林懷藝、張鑫偉,2016)以及偉大祖國的尊嚴和榮譽(林懷藝、張鑫偉,2016)。不僅如此,它還體現為人民群眾能夠獲得實現自我價值、參與到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的機會(趙玉華、王梅蘇,2016;周海濤、張墨涵、羅煒,2016;翟慎良,2016)。更重要的是,“客觀獲得”還包含了未來維度——在擁有“當下獲得”的基礎上,能夠確認“獲得”是可持續的、不斷發展的,“當下獲得”在未來不僅不會消失,還會更多、更好(秦國文,2016)。

其次,就“主觀感覺”來說,“獲得感”不能脫離其“客觀獲得”的基礎而存在。一般認為,同樣是主觀感受,“獲得感”和“幸福感”可以有很多共通之處,但“幸福感”往往更強調個體心理感受、更主觀因此也更容易流于空泛(王斯敏、張進中,2015),“獲得感”則更強調“實惠”,更具體也更有實際意義。同時,“獲得感”不僅是對于“絕對獲得”的感覺,還由“相對獲得感”所決定:發展不均衡、改革紅利分配不公、弱勢群體不斷被邊緣化所導致的“失去感”(張航,2016)、“失落感”(張品,2016)以及“相對剝奪感”(蔣永穆、張曉磊,2016)會極大地降低甚至消解掉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因此,“獲得感”內在的包含了兩個特征:首先,“獲得感”不是個別人的獲得感,而是“所有人”的獲得感,它必須具有公平公正的特征,保證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能夠公平、公正地共享發展成果;其次,弱勢群體、邊緣群體的“獲得感”格外重要,“獲得感”必須具有包容性的特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全面實現小康,少數民族一個都不能少,一個都不能掉隊”以及李克強總理強調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不讓殘疾人‘掉隊’”,正是對這一特征的生動表述。

“獲得感”提出的意義。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時代背景下提出“獲得感”,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首先,“獲得感”的提出明確了發展和改革的目標、落腳點和突破口。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解決了發展和改革“為了誰”的問題(趙玉華、王梅蘇,2016;楊興坤、張曉梅,2015),在規范意義上確定了發展和改革的價值取向,明確了發展和改革的目標和落腳點,也從方法論意義上指出了改革的突破口與著力點(楊興坤、張曉梅,2015)。發展和改革必須以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目標和落腳點,而如何讓全民共享發展、改革積累的成果和紅利,正是當下改革所要重點突破、重點發力的領域。

其次,“獲得感”是衡量發展質量、檢驗改革成敗的試金石(趙玉華、王梅蘇,2016;陶文昭,2016;《領導決策信息》首席時政觀察員,2015)。“獲得感”的提出解決了發展質量、改革成敗的評價標準問題。“獲得感”可以具體化為一系列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指標,如基尼系數、恩格爾系數、財產和收入的多少、教育支出比例、醫療費用報銷比例、養老金數額、就業率高低等。以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是否提高作為衡量發展質量、檢驗改革成敗的最終標準,明確了評價主體是人民群眾、評價內容是“客觀獲得”、評價標準是“主觀感受”(蔣永穆、張曉磊,2016),避免了只以GDP增長作為發展指標的片面性,彌補了只以投入產出作為民生指標的缺憾,糾正了評價主體“運動員和裁判員”合一的偏失,可以更科學、合理、有效地檢驗發展成效、引導改革方向。

最后,“獲得感”是發展、改革的動力源。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可以增強群眾信心、凝聚改革力量(《領導決策信息》首席時政觀察員,2015)。發展、改革最終要依靠人民群眾的支持(趙玉華、王梅蘇,2016)、凝聚民智、匯聚民力。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并不意味著改革要單向地為人民群眾輸出利益,而是深刻地指出了發展、改革要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的實現自我價值、社會價值的機會,通過改革充分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從而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人民群眾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促進,個體價值與社會價值共同實現。

“獲得感”的主要內容與具體表現

“獲得感”是一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獲得感”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獲得感”以發展為前提。發展是“獲得感”的基礎(陶文昭,2016),無發展成果,“獲得”無從談起。但發展并不一定必然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發展如果忽視了公平、公正,如果造成了行業間、區域間的不均衡、不全面,反而會降低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因此,發展必須以“共享”理念為導向,在發展中堅持公平正義、堅持“包容性發展”,讓全體人民特別是在過去的發展過程中未能充分享有發展紅利的人群共享發展成果、發展機遇。

其次,“獲得感”以民生為重中之重。“民生”即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生活質量,它既包括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良好的公共服務供給,也包括人民群眾的精神食糧——文化,以及“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態環境。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建立在覆蓋全面、高水平、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上,建立在高質量、均等化的公共服務供給之上,建立在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綠水青山之上。

最后,“獲得感”以人民政治權利的實現為保障。政治地位顯著提高,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得到實現和保障,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事務是人民群眾“獲得感”的重要內容(《領導決策信息》首席時政觀察員,2015)。不僅如此,人民群眾能夠有效表達自己的需求,能夠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參與到發展與改革的時代浪潮中,能夠真正在當家作主中實現公平正義和人的尊嚴,也是發展與改革能夠始終不偏離“以人為本”、民生目標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

國外提升公民獲得感的經驗

雖然“獲得感”這一具有強烈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的概念在國外理論與實踐中并無直接對應,但在“獲得感”的具體表現中,國外不乏可資借鑒的經驗。國際社會在“共享”發展理念、包容性發展、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公共事務的公民參與等方面有許多成功的案例與經驗教訓。

推動包容性發展。正如聯合國為2015年后的發展議程所作的《實現我們所有人期望的未來》(Realizing the Future We Want for All)報告中所指出的,世界范圍內,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貧困人口數量已經大幅度降低。但在包括高收入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收入及健康方面的不平等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卻在加劇。為此,聯合國在2015年后的發展議程提出了包容性社會發展、環境可持續、包容性經濟發展、和平及安全等四項核心措施來解決世界范圍內的發展不平等問題(UN SYSTEM TASK TEAM, 2012)。實際上,自從2007年亞洲發展銀行發布了關于“包容性增長”的研究報告之后(ALI I, ZHUANG J, 2007),“包容性增長”與“包容性發展”就成為世界銀行、OECD、IMF等國際組織持續推動的政策倡議。而“包容性發展”因其同時強調“收入”之外更為廣泛的福祉,逐漸替代了“包容性增長”概念(KANBUR R, RAUNIYAR G, 2010)。

就提出背景來看,“包容性發展”主要針對的是世界范圍內(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取得GDP增長成就的同時,積累了大量貧困人口的情況。經濟增長并未能全面惠及所有人,反而造成了更為嚴重的貧困、貧富差距和社會分化。在理論上,包容性發展的提出與人們對于貧困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途徑的認識發展有關。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的扶貧實踐中,人們傾向于認為貧困是由于個體原因導致的,個體的低收入或“貧困文化”本身導致了貧困的持續,因此解決貧困就要通過再分配手段,給予貧困人口直接的經濟補償及社會福利;而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美國和歐洲對貧困的認識都深入到了“結構”層面,人們認為貧困產生的根源在于個體被排斥在經濟社會發展之外,無法參與到發展之中,結構化、制度化的社會排斥才是導致貧困的真正原因。因此,消除貧困就要從調整社會結構、政治制度及政策本身入手,消除社會排斥、設置包容性制度、實施包容性政策(ATKINSON R, SWANSTROM T, 2012)。

“包容性發展”在實踐層面主要是通過一系列“包容性”制度設計及政策措施為弱勢群體及邊緣群體提供更多的發展機遇及保障,從而幫助他們脫離貧困,減輕社會不平等。現有的實踐經驗指出,政治因素對于發展中國家實現包容性發展尤其重要,這種重要性不僅體現在政治對于貧困的影響上,更體現在政治貫穿了包括基本公共服務供給、社會保障、就業促進等各個方面(HICKEY S, SEN K, BUKENYA B, 2014)。不僅如此,世界銀行在中東和北非(MENA)發展報告中指出,包容性(Inclusiveness)和責任性(Accountability)是實現善治(Good Governance)的關鍵所在,包容性保證了社會所有成員平等的享有最基本權利,同時意味著所有人群——尤其是弱勢群體、邊緣群體的權利和利益都是政府關注的對象并受到保護(World Bank, 2003)。印度及美拉尼西亞地區的經驗也表明,實施包容性治理、進行制度改革、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實施以社會公正為核心的政策是解決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的同時貧富分化加劇問題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徑(AIYAR M S, 2015; STOREY D, 2003)。

更進一步,由于各國經驗表明城市中的不公平現象和貧富差距往往要比它所在的國家更為嚴重(UN-HABITAT,2015),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2013年提出了亞太地區可持續、包容性城市化發展戰略,以應對亞太地區城市化進程中面對的城市貧困人口增加、兩極分化嚴重等挑戰(HILDEBRAND M, KANALEY T, ROBERTS B, 2013)。世界銀行則針對中國的情況提出了“高效、包容、可持續的城鎮化”發展戰略,從國家戰略及體制改革層面分析了包容性城市化的背景、意義、挑戰,提出了以人口自由流動及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原則的包容性城市化及城鄉整合策略和相關的政策建議(WORLD BANK, 2014)。

值得注意的是,“包容性發展”措施在一些國家也有“跑偏”的情況。例如,印度曾在城市更新中推動建設了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旨在促進包容性發展的大型項目,但這些項目卻存在偏向大城市的問題,未能實現區域間的公平與均衡,反而導致了更為嚴重的兩極分化情況,偏離了包容性發展的初衷(KUNDU D, SAMANTA D, 2011)。因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不同群體、不同區域之間,特別是弱勢群體、貧困地區能夠獲得均衡、公平的資源及發展機遇,是“包容性發展”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

總而言之,雖然國際上“包容性發展”理念的提出及在世界各國的實踐與提升公民“獲得感”并未直接對應,但不論從理念的內涵還是從具體落實策略來看,“包容性發展”與“獲得感”之間存在高度一致性:其針對的都是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社會不公、貧困及兩極分化問題,其目的都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到發展進程之中,使發展成果能為每個人共享。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完全可以通過“包容性發展”來提升公民“獲得感”。

不僅如此,中國與“包容性發展”戰略有密切的聯系。這不僅因為“包容性發展”的提出主要針對的是亞太地區發展中國家的問題,更因為中國國家領導人已經多次在國際會議上提出“包容性發展”這一理念。2011年4月博鰲亞洲論壇以“包容性發展:共同議程與全新挑戰”為主題,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同志在年會上發表了《推動共同發展 共建和諧亞洲》的主題演講,將包容性發展從一個理論框架上升為國家與區域發展戰略。2015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十次峰會第一階段會議上關于世界經濟形勢的發言中提出,要“堅持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構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包容性發展新機制,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實際上,對于國際社會而言,中國是“包容性發展”的引領者,《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的“共享”的發展理念更是在國家發展戰略層面對“包容性發展”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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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鄭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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