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協同化的企業環境管理創新機制,是我國主動應對當前嚴峻環境形勢、謀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選擇。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由政府的環境管制、企業的環境規范管理、社會的共同認知三個層次共同體現。要實現企業環境管理的協同機制創新,就應創新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主體管理機制、環境規則、監督制約機制和市場機制。
【關鍵詞】企業管理 環境管理 協同機制 創新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管理方面都采用了以政府為核心的機制,環境管理的主體較為單一,管理模式也較為粗放,政府、企業與社會在參與環境管理方面明顯存在力量不集中、政府的協同效應無法充分發揮、企業的環境行為約束不到位、社會對環境協同管理的認知薄弱等問題。可以說,我國政府、企業和社會大眾在企業環境管理方面都忽視了協同機制的重要性,即未能充分意識到“1+1+1>3”的效應,在環境協同管理方面存在明顯的制度性缺陷。
協同管理機制:企業環境管理的創新機制
協同管理,就是在企業探索有效管理的過程中,更加注重企業與政府、社會大眾之間的共同協作,從而爭取協同管理的整體效應大于各部分效應之和。在企業環境協同管理中,主要突出各個運行主體之間進行平等、自愿地協作。政府在某個特定的管理過程中可能占據主導作用,但是政府的這種主導作用并不是簡單地發號施令,而是與企業、社會大眾等主體共同管理環境問題。在對環境進行協同管理的過程中,企業的環境管理主體主要是依托內外部各個組織之間的協同,通過規范化、統一化的網絡結構,將環境管理系統中的無秩序的要素進行重組,從而使各類要素的無序狀態轉變為有序、協同的組織狀態。
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包含三個層次。企業環境管理的協同機制是政府、企業、社會三者共同進行管理的機制,因此這種機制是由政府的環境管制、企業的環境規范管理、社會的共同認知三個層次所體現的,這三個層面共同作用,對企業的環境管理行為產生一定的約束力。
政府的環境管制,是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的宏觀方面,從操作的層面而言,也就是政府對環境的監督和管理。這種機制重點包含宏觀的環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業運行的強制性環境標準等。政府的環境管制,主要是采取明令禁止、獎懲結合、引導扶持等途徑,對企業運行過程中的環境行為進行合理的規制。在我國的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運行過程中,政府環境管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企業運行中出現的環境問題,主要來源于企業將規模做大和環境管理完全地分離開來,企業的環境問題無法自發地以市場機制來解決。因此,要切實搞好環境問題,必須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動作用。一方面,通過政府的監督管制,對企業遵循環境原則和履行環境業務產生外部作用力;另一方面,企業也應該積極執行政府制定的環境政策,更加注重整體利益。在政府與企業互動環節下,政府部門應積極鼓勵企業改革環境管理機制,逐步增強源頭治理,實行更高標準的環境管理標準,降低環境管理過程中的成本,讓企業成為環境管理的先鋒者。
企業的環境規范管理,就是按照企業內部共同的環境價值觀和期望值,將各類環境規范內生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活動中去,使企業自發地落實好環境的管理。企業的環境規范管理,屬于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的中觀方面,主要包含兩個含義,一是環境價值觀,二是環境保護的行為規范。總的來說,企業的環境規范管理,主要有兩大功能。第一,規范了企業的行為。在這種機制下,企業將環境管理與企業組織的經濟活動有效結合起來,以企業自身發展需要為前提,主動落實好環境管理任務,從而扭轉原有的末端環境治理和過度依賴政府的傳統局面。第二,提升了環境協同管理的效率。企業通過主動參與環境管理,可以進一步削減甚至避免濫用資源、破壞環境的粗放式行為,更好地發揮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在環境規范管理中的作用。
社會的共同認知,屬于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的微觀方面,但它卻在企業環境管理的協同性方面起到決定性作用,因為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宏觀方面與中觀方面之間的協同,都必須依托微觀方面的協同而達成。社會的共同認知,重點包含社會對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共同理念、價值觀、行為實踐等。當前,我國社會居民對維護自身環境權益的訴求日益提高,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協同機制也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目前,美、日、澳等一些發達國家都采取了主動適應社會大眾的環境利益訴求方式來改善企業與社會的關系,從而實現該國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三者共贏。我國應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進一步提升公眾環境利益需求在環境管理中的重要性,以人為本加強環境協同管理。
企業環境管理的協同機制創新路徑
建立企業環境多元化管理主體機制。企業環境的協同治理要求建立多元化主體管理體系,包括生態環境倫理機制、政府對企業環境的管理機制、非政府組織對企業環境的管理機制、公眾對企業環境的參與機制、企業環境法制機制等。企業環境的治理是由多元化的主體結構和多種因素共同決定的,即我國企業環境協調治理應堅持以企業為管理主體,以政府為主導、以非政府機構和公眾為參謀,并以環境法律為依據,以生態環境倫理等為支撐。由于企業環境治理具有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這些管理主體之間既有合作關系,也存在競爭關系。企業環境多元化管理主體機制打破了原有的政府為核心的管理格局,發揮出其他主體在企業環境協同治理中的作用與權威性。
優化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環境規則。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環境規則是企業環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然而,政府是環境規則的最終頒布者,政府的意向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環境規則的制定。研究表明,環境規則的制定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非自愿性的環境規則,主要通過環境經濟政策與控制性規則強制執行;另一類是自愿性的環境規則,企業具有主動性,可選擇是否參與,通過企業自身規則或政企合作等方式制定環境規則。為了優化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規則,可從多方面入手,在環境規則下實現企業的自愿參與行為。進一步優化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規則,就要對當前的環境法律與相關規章制度進行重新梳理,消除與環境法律相矛盾或相沖突的內容,同時增加環境協同治理的相關內容,完善企業環境管理體系,根據現行情況動態調整企業環境協同管理的規則。
創新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監督制約機制。有效監管與制約機制是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強大動力。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社會公眾都有監督制約的權利。首先,要培育社會大眾的環境意識,政府不僅自身要做好監督企業環境的工作,而且要引導社會公眾參與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為此,政府必須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非政府組織與社會公眾參與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監督。其次,各級政府要強化企業環境的審計工作,建立與社會公眾密切相關的企業環境報告與環境審計聽證制度等。完善企業建設項目的環評與規劃的環評制度。最后,政府要建立企業環境監督舉報機制與輿論監督機制,強化生態環境信訪制度與公益環境訴訟制度,發揮非政府組織與社會公眾的監督制約作用。
培育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市場機制。企業環境協調治理也需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來調節企業環境公共產品的供給,實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為了提高企業環境質量,必須培育企業環境協同治理的市場機制,處理好政府、企業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在企業環境協同治理過程中,要強調企業、政府、市場之間的平等、自愿與協作關系。一些環評項目也可以通過招標由私人或第三方部門來執行,政府應放松對企業環境的剛性管理,讓企業環境管理更具彈性,讓企業獲取更多的自主權與選擇權,按照市場機制來調整企業的環境策略。企業要主動參與企業環境治理,配合政府部門的工作。政府應主動為企業提供環境技術與政策上的支持,讓企業主動參與環境治理。
(作者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陽東:《我國企業環境管理自組織機制培育的反思》,《改革與戰略》,2014年第1期。
責編/賈娜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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