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權眾籌利于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面對互聯網股權眾籌存在投資合同欺詐、法律定位不明確、存在隱私泄露等法律風險。因此,互聯網股權眾籌法律風險的規避,不僅要加快修訂《證券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完善創新監管方式,也要全面做好防詐騙工作,科學解決爭端,確保互聯網股權眾籌健康發展。
【關鍵詞】互聯網股權眾籌 法律風險 規避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互聯網股權眾籌是指處于創建期的企業,擁有項目或創意,但其缺少資金支撐,通過股權眾籌平臺,企業轉讓部分股權獲取投資者資金支持,實現投資者、企業經濟利益雙贏。互聯網股權眾籌使金融資本資源整合更為徹底與充分,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推動金融市場實現健康發展。但融資者、投資和與股權眾籌平臺存在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洗錢等法律風險,為此,很有必要從法律層面提出規避舉措,有助于實現互聯網股權眾籌的科學發展。
互聯網股權眾籌面臨著投資合同欺詐、隱私泄露等法律風險
投資合同欺詐風險。互聯網股權眾籌是投融資雙方簽訂投資合同的過程,眾籌平臺發揮了中間人的作用。當前,眾籌投資機制是“領投+跟投”,在專業投資人士的帶領下,其它投資者根據領投人已選項目及時跟進,項目監管方還是依靠眾籌平臺。從表面上看,雖然這一模式降低了跟投人缺少專業投資知識、經驗所帶來的風險,依托專業人士將那些經濟實力強、無專業知識的民間投資人的積極性調動了起來,但并未改變跟投人的投資劣勢地位,如果金融政策、監管不到位,就會為籌資人、領投人相互串通形成利益聯盟提供可乘之機,存在合同欺詐風險。
法律定位不明確。股權眾籌不滿足《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條件,況且也沒有履行法定程序,作為面向社會大眾的公眾籌資模式,從當前的法律來分析其不適合進入私募行列,這主要是因為私募是采用公開或者是變相公開的方式向公眾籌集資金,所以,互聯網股權籌資易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
存在隱私泄露的風險。2014年,中國證券行業協會制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中要求,投資者應開展實名認證,股權眾籌平臺需對投資者的個人信息、風險承受能力、資產情況等開展全面審核,并存檔。雖在《辦法》中明確了眾籌平臺對客戶有保護其隱私的義務,但是假如出現不法投資平臺,買賣投資者信息獲利,或者平臺因網絡技術原因,被黑客竊取信息數據等,都將導致投資者的個人信息被泄露。
加快修訂《證券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互聯網股權眾籌的發展,降低了融資門檻,將投融資需求有效結合起來,全面提升了資金使用效能,面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引發的金融變革,《證券法》需要及時作出修改,在倡導金融創新的同時,進行科學的引導、監管。承認互聯網股權眾籌的法律地位,增設相關的融資者、投資者和眾籌平臺條款,明確其權利與義務,科學界定其法律地位,并規范市場行為,確保投資者權益得到真正保護,實現整個金融市場秩序穩定。與此同時,也要在降低門檻準入的基礎上,創新監管措施,引入小額發行融資免檢制度,推動金融監管模式從分類監管向行政監管、行為監管相結合的方向轉變。
此外,對投資者防范及保護的法律風險主要經由對眾籌平臺的穩定性、合法性的保障及立法監管,對融資者的項目及企業的審核來完成。當前,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是在證券協會進行備案登記方式對其進行監管,但是在《辦法》中,明確了證券行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登記并不能代表對平臺的內控水平及持續合法的認可,也不能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在修訂《辦法》時,需要強化股權眾籌平臺設立要求,管理審核要求,也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對凈資產要求,提升股權眾籌平臺穩定性,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維護整個股權眾籌市場信譽。
加強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創新監管方式
為科學防范融資者借助股權眾籌平臺進行詐騙,平臺需高度重視融資企業的資信情況,嚴格審核項目發布人的相關信息以及互聯網股權眾籌的項目成熟度,避免發布虛假信息。在實際操作中,股權眾籌平臺很難對每一個融資企業都開展實際調研,所以,需要繼續完善企業工商登記、企業征信等金融服務與設施需要進行科學優化與完善,需監管部門聯合牽頭,完善產業鏈,在工商局“黑名單”等監管系統基礎上,創建更為完善的企業資信情況監管體系,創建股權眾籌信用數據庫,對異常融資者進行標記并發布融資警示,避免投資者上當。
互聯網股權眾籌源自公開性證券融資體系底端,呈現出較強的底層滲透力、輻射力,項目數、投資人數以及平臺數等出現多元化、快速發展態勢,需創建股權眾籌行業協會,并發揮其內部監管作用,推動行業內部自律,嘗試使用證監會、地方金融辦、行業協會等進行交叉管理,在確定職責基礎上,證監會明確指定互聯網股權眾籌的監管規則,既要確定股權眾籌業務底線,還要給予創新空間,對資金籌集超過較大數額的融資公司做好備案,推動公用信息數據庫建設,避免低信用者對同一類型項目開展反復融資。
地方金融辦對互聯網眾籌平臺的合法性及履職信息進行監督,對平臺核定融資企業是不是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客觀、真實和準確的信息披露,出現投資利益受害者和眾籌平臺的融資糾紛時,需要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保障投資者權益。地方金融辦也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融資項目,并積極開展“三板”或“四板”對接,給廣大投資者資本退出提供方便。行業協會要在政府監管下,對互聯網股權眾籌監管平臺經營狀況、行規等加以監督,并為平臺內的成員提供法律、財務幫助,提高成員服務效能,全面關注互聯網股權眾籌社會輿論,并結合行業協會的特點,及時對行約進行修訂。
全面做好防詐騙工作,科學解決融資爭端
互聯網股權眾籌詐騙主要分為融資者詐騙、平臺詐騙及投資模式詐騙,一般來講,融資者詐騙是融資者利用虛假項目或者假公司開展詐騙;平臺詐騙是在融資過程中,平臺方攜款逃匿或利用該資金開展投資或者進行非法投資;投資模式詐騙是領投人充分運用其優勢和融資者進行串通,非法引導投資。為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一是從融資者視角,需要明確融資者的披露義務,面對融資者進行分類監管,及時披露融資者的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二是對融資數額設置上限。三是從融資平臺來講,股權眾籌平臺肩負披露義務,適當增加注冊資本,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采用第三方或商業銀行托管的方式降低互聯網股權眾籌平臺的詐騙風險。三是從投資方式來看,在對領投人提供高額的經濟效益回報的同時,也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模式對中小企業提供生產資金,降低成本的方式開展融資,提高就業率的同時,推動實體經濟發展,但是也存在資金流失等法律風險。為此,需要引入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用于爭議雙方在訴訟前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進行起訴,在法院判決結果未對當事人更有利的條件下,當事人需承擔拒絕接受調解結果后的訴訟費用、附加利息。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具有處理時間短,過程較為靈活等特點,適宜解決中小微企業和公眾投資者間的糾紛。與此同時,股權眾籌監管部門需要建立由證監會、行業專家、法院以及社會第三方等組成的調解委員會。如果出現爭議,當事人之間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可以到調解委員會解決,經過眾籌平臺、投資者和融資者簽署調解書,該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效力一致,投資者將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向證監會或者法院申請支付的,證監會、法院應支持執行。
(作者單位: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馬其家、樊富強:《我國股權眾籌領投融資法律風險防范制度研究》,《河北法學》,2016年第9期。
②許多奇、葛明瑜:《論股權眾籌的法律規制——從“全國首例眾籌融資案”談起》,《學習與探索》,2016年第8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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