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聯網+”時代不僅給政府治理帶來新的挑戰,也帶來了新的機遇。網約車新政是當前政府治理理念的里程碑,給政府治理理念的創新帶來了重要啟示,政府應通過改革為經濟發展提供空間、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堅持立法機構的權威地位。
【關鍵詞】網約車 政府治理 理念創新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在二十一世紀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隨著改革開放的持續深入,政府治理也開始出現新形勢、新挑戰。當前,政府治理的主體呈現多元化趨勢。政府職能從管理轉變為治理,是執政理念的轉變,也是社會管理的升級。
“互聯網+”為政府治理創新帶來新機遇
“互聯網+”為創新治理模式提供了技術支撐。大數據、云計算和移動互聯網等新興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正改變著傳統的政府治理方式,信息網絡建設給創新政府治理提供了技術依托和環境保障,也帶來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各級政府要加速推進信息技術和政府治理的融合發展,拓寬政府在線服務范圍,打造網上服務平臺,實行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一站式”網上辦理,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程序;要建立電子監督平臺系統,曬出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扎牢制度的“籠子”,對行政事項實施全流程的電子化監管措施。
“互聯網+”能夠兼顧協商治理的多方訴求。互聯網時代,公眾參與政府治理的方式更加便捷,公眾的主體地位得到加強。與此同時,公眾參與政府治理的意愿也更加迫切,具有廣泛性、多元化。確保多數人的利益訴求,一直是政府進行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需要為公眾搭建表達訴求、進行溝通和參與治理的網絡平臺,及時回應公眾意見,保障公民通過網絡進行參政和議政的權力。要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匯集作用,把大多數人的意愿整合起來,為政府治理提供公眾支持。同時,也要構建起協商治理的長效機制。“互聯網+政府治理”是網絡時代的產物,更重要的是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背景下,要加快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徹底改變傳統的政府治理理念。
“互聯網+”能夠加強對政府治理行為的約束。“互聯網+政府治理”的發展,離不開體制機制的保障。盡快建立起分工明確、職責明晰、靈活高效、監管有力的政府治理體系,一方面要優化政府資源配置,重新規劃和調整行政資源的結構和功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促進行政資源的平衡,實現政府行政資源配置合理、科學和高效。另一方面,要明確政府治理的主體責任邊界。“互聯網+政府治理”,治理的主體是政府、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治理方面,政府要徹底從“管理者”轉換到“服務者”上來;對于社會組織和公眾,治理也是主動參與的過程。要強化對政府權力的監督,構建起行政問責和法律問責相結合的監督制度,推進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
網約車新政是政府治理理念創新的里程碑
網約車作為一種“互聯網+”的創新業態,集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于一身,統籌私家車主和乘客的供需,實現了資源共享,有效緩解了百姓出行難和城市道路擁堵的問題,沖擊了傳統出租車管理制度。面對網約車的飛速發展,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共同印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辦法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政府治理理念中追求簡政放權和優化服務的精神,也體現了放管結合的總體思路,肯定了網約車的合法地位,被稱為“網約車新政”。
首先,網約車新政充分尊重了市場的主體地位。一方面,在對私家車主從事網約車服務上采取了寬松的政策,遵循分享經濟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確立由市場來主導的定價方式,明確了市場調節價的指導性意見。同時,也相應地刪除了以往征求意見稿中的數量控制條款。沒有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對網約車實施數量控制,鼓勵由市場進行選擇。
其次,網約車新政給予地方政府極大的自主權。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夠結合地區發展實際,對網約車的車輛類型、運營條件和駕駛員的信息管理、人員備案和資格審核等進行規范。如《暫行辦法》的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內容,都從這些方面給予了地方政府自主權。另一方面,還授權給地方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對網約車的定價實行必要調控。如《暫行辦法》的第三條第二款。同時,并未完全排除地方政府對網約車數量控制的可能。如《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對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授權。這種允許地方政府制定差異化政策的辦法,符合我國現階段南北方、中西部城市和地區發展不均衡的實際。
網約車新政對政府治理理念創新的啟示
堅持通過改革為經濟發展提供空間。網約車的核心問題是改變了過去傳統的車輛運營管理體制,允許私家車主在一定條件下提供有償的城市客運服務行為。這種基于互聯網分享經濟理念的創新,符合資源共享和綠色發展的要求,能夠大幅降低百姓出行的費用。私家車主也可以通過提供服務來解決就業問題并取得一定的報酬。在“十三五”規劃中,確定了未來五年要發展分享經濟的構想。但現行的政策框架嚴重制約著分享經濟的發展,各個領域的監管措施中多是禁止居民利用私有財產進行兼職服務。必須通過改革,為互聯網分享經濟提供一個適度的發展空間。《暫行辦法》的出臺,打破了以往的出租車行業壟斷,符合分享經濟的特點,使私家車主提供網約車服務邁入了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這也要求我國的各級地方政府,能夠認真學習和領會《暫行辦法》精神,深入研究并結合實際,及時出臺具體的網約車運營政策,不能因為《暫行辦法》給了地方制定細則時的自主權就大幅提高網約車標準,給分享經濟發展設置障礙。
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所發揮的主導作用。《暫行辦法》取消了網約車數量限制條款,說明通過數量限制來達到加強監管的目的并不是最佳選擇。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曾經有人擔心,放開網約車的數量限制,會對城市交通資源帶來沖擊,造成交通擁堵。其實網約車作為新興的市場行為,私營車主在運營過程中是要追求盈利的,一旦出現交通擁堵就會浪費大量時間,導致成本的上升。所以,網約車的數量和定價之間有著市場這個“無形的手”來調控。在這種依靠市場來進行資源配置的過程中,如果地方政府簡單地介入其中,試圖嚴格控制網約車的數量,極易產生供不應求的現象或者暗箱操作的行為。政府對市場資源配置過程進行監管,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限制性政策。一個城市的市場承載力是由居民消費能力和公共設施現狀來決定的。
堅持立法機構的權威地位。《暫行辦法》在政府指導定價方面給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權,但其定價原則仍然是市場自主定價。各級地方政府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時,應當尊重《暫行辦法》規定的網約車運價以市場定價為主的原則,避免盲目地結合地方實際,致使網約車新政僅僅停留在中央文件層面上。否則,將嚴重損害立法部門的權威,違背市場經濟發展規律,最終破壞市場秩序。
堅持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定位。對網約車市場進行行業監管的同時,要避免破壞市場的正常發展環境和發展規律。各級政府是代表人民群眾來管理和規范社會行為的,維護廣大群眾利益是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面對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行業的激烈競爭,只要是有序的、方便人民群眾出行的、能夠緩解交通壓力的,就是好事,就應當給予支持和保護,確保其在規范的環境下發展,確保人民群眾享受到競爭帶來的發展成果。地方政府特別是交通部門,要避免站在部門利益角度考慮,過度干預網約車和傳統出租車行業的競爭。更不能單純地站在傳統出租車行業或者網約車行業角度來進行監管和治理。
總之,政府治理創新的根本是要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創新的關鍵是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國內形勢,既要廣泛吸收發達國家好的經驗作法,又要結合我國實際,規范秩序、服務群眾、保障發展,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
(作者為黔南民族師范學院歷史與民族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新華網,2016年7月28日。
責編/賈娜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