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生代農民“回流式”市民化是一種社會性選擇,同時也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我實踐的結論,它既滿足了“市民化”需求,同時也降低了市民化成本,是在當前社會制度結構下平衡成本和收益的理性選擇。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市民化 回流現象 【中圖分類號】C974 【文獻標識碼】A
新生代農民市民化過程中的“回流現象”是指從大城市回流到戶籍所在地或周邊中小城市的一種現象。“回流現象”表明了新舊農民工群體間的市民化動因差異,老一代農民工的“退路”更加寬闊,在“融不了城”的現實境地下,依然有“回得了村”的選擇,而新生代農民工則面臨著“融不了城、回不了村”的現實問題。從整體農民工的流動判斷,“農村—大城市—流出地中小城市—農村”這一鏈條上,新生代農民工的折返途徑變短,在大城市積累一定貨幣資本、技術資本、人脈資本之后,退回“流出地中小城市”是最后的底線。
新生代農民工構成“回流式”市民化主體
新生代農民工是農民工群體“新陳代謝”的結果,泛指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生的農業戶籍勞動力。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新生代農民工存在一定市民化需求以及市民化資本,但由于制度限制、自身局限等原因,融入大城市的可能性較小,只能退而求其次選擇“回流”。構成“回流現象”有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新生代農民工社會流動性的“返回”,即從流動上行轉為流動下行。其二是新生代農民工社會流動性的“標靶性”,以流出地中小城市為目標,否則只能稱之為“分流”而不是“回流”。應該說,新生代農民“回流式”市民化是一種社會性選擇,同時也是新生代農民工自我實踐的結論,它既滿足了“市民化”需求,同時也降低了市民化成本,是在當前社會制度結構下平衡成本和收益的理性選擇。
客觀外部影響主要來源于農民工流動維度的時代進程契機,我國農民工流動可從三個維度加以分析:農民工以城市為目標的流入維度;農民工城鄉兩級的動態流動維度和農民工向流出地的回流維度。社會進程中呈現出三維分化的形態,其中“流出”是常態,在未來也將繼續保持穩定性,而動態流動維度的發展將持續放緩,特別是老一代農民工逐漸退出勞動力市場之后,新生代農民工所體現出的“回流”效應逐漸明顯。
新生代農民構成“回流式”市民化主體的內部主觀動因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重視文化教育。新生代農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顯提高,根據國家統計局2013年的《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簡稱《報告》)顯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降低到6.1%,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降低40%,而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上升到12.8%,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提升71.1%;在城市工作的實踐越發證明了教育的重要性,這也促使新一代農民工將注意力放在自身子女的教育問題上。
二是重視職業規劃。新生代農民工從事簡單體力勞動的比例明顯下降,《報告》數據顯示,新生代農民工從事建筑業比重從29.5%下降到14.5%,而從事制造業的比例則從26.5%上升到39%,生產力中的科學技術要素含量不斷提升。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規劃摒棄了“亦工亦農”的理念,他們對自身的定位有強烈的“非農”意識。這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收益”所代表的不僅僅是貨幣,更重要的是脫離農業生產以后的職業發展規劃,因此必然強調自身優勢在中小城市環境中的發揮。
三是城市認同感強。新生代農民大多具有農村生活經驗,但農村生產實踐相對缺乏,在農村環境生活過程中以接受義務教育為主要任務,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教育過程本身也是一個開闊視野的“趨城市化”過程,這導致新生代農民工進城之后對城市生活有更大的認同感。
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回流現象”的形成因素
第一,外部結構因素,即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社會結構中所包括的排斥力。吉登斯的結構理論認為,“結構具有制約和使動的雙重性質”,以社會結構為例分析,這種“雙重性質”表現在社會生產要素進化和變遷兩個層面,新生代農民工為了適應“社會結構”而進行的自主性進化,在突破結構框架限制之后,必然產生跨越該結構的變遷——即形成“回流現象”。在社會實踐中可以發現,新生代農民工所獲得的支配要素并不足以實現市民化身份、地位,不具備享有市民權利的資格,這必然導致“使動性”減弱,社會結構“制約性”明顯突出,新生代農民工只能徘徊在城市組織體系的邊緣,進而喪失融入城市生活的動力——“回流現象”中體現出的“標靶性”正是由于流出地中小城市的“使動性”增強、“制約性”較弱。
第二,內部主體因素,即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個體條件呈現的制約性。根據沃特斯的現代社會學理論,應對社會結構制約性的有效方式是“減少索求”,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老一代農民工能夠駐留城市環境的主要原因。老一代農民工進入城市的主要目的是彌補農業生產的經濟收益不足,在其他層面的索求很少。而新生代農民工無法逃離社會結構制約性的原因在于,他們不具備向農村生產環境“索求”的資本,但又無法應對社會機構制約性的強大力量,由此產生市民化過程中的“回流現象”。
基于“回流現象”的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模式建構
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大規模人口流動的現象并不罕見,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發達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其主導因素均可以歸因于“個人利益”。結合我國農民工流動的趨勢判斷,20世紀80年代到21世紀初,“個人利益”主要是經濟收益,這導致農民工從經濟落后區域向發達地區流動的整體態勢,具體表現為中部、西部農民工(老一代農民工)向東南跨區域流入。而近年來東南部“用工荒”則是一種“逆流”現象,新生代農民工大量返回流出地,但并未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內陸地區中小城市人口不斷擴充,說明新生代農民工“個人利益”可以得到相對滿足。
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的“回流現象”是一種主動意識建構,在研究層面不能過度強調理論“絕對性”。社會流動的總體趨勢是階級上行,“回流現象”看似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流動鏈條上對“節點”的定位存在差異。新生代農民作為個體而言屬于城市融合的對象,但新生代農民作為“群體”則是相對于“市民”而言的,流動鏈條的起始節點是農村,“回流現象”的最終落腳點是流出地中小城市,在“相對性”上依然符合“市民化”邏輯。
要有效地消除“回流現象”造成的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負面影響,就必須構建科學的“市民化”模式,為新生代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空間。筆者在此提出一種“人口置換”模型用來應對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回流現象”。以化合物結構來類比社會結構,置換的目的是在不改變其他要素的基礎上,形成新生代農民工與中小城市市民的“接替”效應。一方面,新生代農民工在大城市、經濟發達地區積累的經驗和資源足以應對流出地中小城市的生產需要,并確保了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資本和主動性。另一方面,原本中小城市市民群體在不斷積累自身資本的同時,借助社會結構提供的制度、經濟、教育等渠道形成階層上行的模式,雙方在流動過程中保持了人力資源的相對穩定。換而言之,就是要打破傳統的“農村—大城市—流出地中小城市—農村”鏈條,形成“農村—大城市—流出地中小城市—大城市”的新型模式。
(作者單位: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
【注: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項目“黑龍江省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困境及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572014BC23)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張世勇:《新生代農民工逆城市化流動:轉變的發生》,《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