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在國外面臨的主要問題
相關法律規范空缺
共享經濟的特點和運行模式模糊了個人和企業正式員工之間的界限。比如,打車服務和共享廚房的提供者并不是專職的司機和廚師。將共享經濟中的個體定義為雇員還是個體戶一直都是被重復、廣泛爭論的焦點。據統計,在美國大部分Uber和Lyft的注冊司機每周基于共享平臺提供的服務低于15小時;只有1/5的易集(Etsy,手工交易網)用戶,將此看作是自己的全職工作。如果將針對全職或專業服務提供者的監管條款施加于共享經濟中的非職業參與者身上,則會提高共享經濟的進入門檻、削弱共享經濟中的基層創新。同時,傳統市場中為保障安全和公平而設立的法律條款、制度等,并不能有效適用于共享經濟這類非正式、高開放度的參與型經濟。歐盟委員會的報告指出,共享經濟中的服務、商品提供者和接受者,與傳統企業與員工和客戶的并不相同,這可能會影響到對共享經濟業務的監管框架。
缺乏對參與者的權益保護
一些共享經濟領域的專家和管理者也開始從服務提供者的角度思考其所帶來的影響,認為如果不能為參與者提供合適的保障,仍會出現其他形式的市場失靈。共享經濟可以被看作是零工經濟的一種形式,即由工作量不多的自由職業者構成的經濟領域,利用互聯網和移動技術快速匹配供需方。在國外尤其是美國有很多提供此類服務的共享經濟平臺,這樣的經濟形式雖有利于將閑置資源進行高效利用。但是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參與共享經濟的組織群體,一直處于商業和個人、公共和個人之間的“灰色地帶”,這也導致參與者不能像職業工作者一樣享有《雇傭法》提供的人身安全、最低薪酬、每周最高勞動時間等權利保障,在這種經濟下,服務提供者成為了弱勢群體。正因如此,許多專家指出,出臺適用于共享經濟發展的雇傭法將成為需要克服的最大障礙。
容易引發社會矛盾
共享經濟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在各國屢見不鮮。美國一些地區,就出現了諸如Uber這樣的共享出行因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被職業出租車司機抗議,從而引發了關于到底是社會全體從共享經濟中獲益,還是僅僅一部分人獲益的問題。除了美國面臨的問題,在共享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歐洲國家也面臨著如何針對共享經濟的發展平衡社會競爭。
除了共享經濟參與者與社會傳統工作人員之間的矛盾,共享經濟中的交易者也會為沒有參與交易的其他人帶來不同的影響。這主要由于,交易雙方在達成交易時通常并不會考慮交易所帶來的外部性。這些外部效應可能是負面的,比如,“共享住宿”中嘈雜的短期租客在一個公寓大樓可能將自己擾民的行為成本強加給其他居民。而正面的外部性可能表現為,游客被當地可供使用的共享房屋數量增加及便捷性所吸引,為當地的旅游景點、餐館等消費場所帶來額外的客源,帶動當地旅游產業發展。當然,負外部性還可能導致某些服務供過于求,導致效率低水平的市場交換。
信息不對稱
不同形式的共享經濟通常都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舉例來說,將空閑房屋進行短期出租的房主,相較于租客更加了解房屋的信息,而租客相較于房主更清楚自身的信用等其他信息。不同形式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使交易雙方無法完全信任交易的質量,最終可能導致市場交易量低于社會最佳水平,并出現“逆向選擇”現象,這種情況下,高質量的交易者參與交易的意愿就會有所降低,而共享經濟對社會閑散資源進行高效利用的本質也就無法如愿實現。
共享經濟治理的國外經驗
采取自律監管
針對共享經濟所面臨的挑戰,專家指出行業自律這一手段是不可或缺的。自律并不意味著放松監管或沒有監管,而是對監管職責的重新分配,讓共享經濟包含的各個主體通過成立相關的自律組織承擔起比以往更多的責任。同時,在對共享經濟交易行為的監管中,中介平臺并不作為被監管的主體,而是監管框架的主要構成部分。共享經濟自律組織保證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重點就是有足夠的控制力去確保任何規則都得到有效的遵循。換句話說,自律監管實行的主體為管理平臺中的成員時,在處罰制度的設置上應將處罰成本設定為高于不良行為所帶來的利益,并將淘汰制度、驅逐制度考慮在內。
當對共享經濟實施自律監管時,還需要包含以下三點:可靠的執行機制;監管合法性;善用聲譽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共享經濟的出現改變了市場可以自我提供的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自律監管要求,但是,由于自律組織的利益追求有時仍會出現與社會需求相悖的情況,因此政府的監管仍是不可或缺的。
對自律組織進行管理
通過對自律組織的研究發現,自律監管決定的發布有時會面臨缺少透明度和可供審查的問題。這種不透明性會限制其他組織的決策參與權,最終可能引起法律糾紛。更進一步,缺少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參與,自律組織對公眾和社會做出的利益保證就會缺乏可靠性。因此,自律組織的運行應基于高透明度的框架,并受政府監管。在此,可以考慮采用三方模式,即在自律組織之外,雇傭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自律組織進行全面評價,而政府對此自律組織的監管程度取決于歷史評估信息。
充分利用共享平臺實施監管
平臺能夠比政府更加準確地進行實時追蹤、運行后臺監測、及時處理交易者之間的矛盾。同時,基于共享經濟平臺對交易活動進行管理也能最大程度地減少操作執行的傳遞時間,并且由于運行效率和收益有直接關系,平臺管理者有足夠的動機去實施管理行為。國外專家也指出,共享經濟的監管也可依托同行信息共享系統的建立,開發拓展功能,如信用監測系統。此外,依托共享經濟平臺監管不僅可以更好地管理行業內部問題,還有利于政府實施監管。如,在美國,衛生檢查員可以使用Yelp評級來分辨餐廳是否有引起食物中毒的嫌疑。
保證信息透明
基于網絡的發展,人們一般是依靠互聯網評價所展現的信息去決定是否選擇或參與共享經濟,因此,共享經濟的生存能力還取決于網絡評價的可靠性。而保證評價的有效性最重要的是防止評價制度被某個共享經濟平臺濫用。此時,一個獨立于各個共享經濟平臺的機構的存在,可以減少虛假評論或不公平的批評。獨立的評價監管機構也確保公眾獲取真實的公共信息,杜絕公共信息的私有化。
善于利用社區業主協會
鑒于對共享經濟在房屋租賃市場上的自我監管問題,可以考慮融入不同的實體:公寓委員會、房主協會、合作組織等。在美國,業主協會(HOA)就擔負著這樣一種自律監管功能。業主協會管理著社區的各個方面,包括保養、維修、生活質量等等,結合這些職責,業主協會也有義務擔負起一部分的自律管理職責。與法院針對“單位”出租頒布的禁令不同,業主協會并不會禁止此類出租,取而代之的是對此類行為進行監管,包括房屋的出租頻率、時間長短,或向業主收取出租費用,同時與共享經濟的中介平臺建立聯系,實時掌握租客的個人基本信息。
除了對業主的限制外,業主協會還能對負外部性的產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通過與交易各方建立起的聯系,業主協會可以將管轄內的社區或公寓樓進行區分,劃分為“可租住共享公寓”型和“非共享型”,以供未來的購買者或租戶選擇。
設立新的勞動法為個人提供基本保障
隨著共享經濟的發展,其中個人參與者的福利保障問題逐漸顯現出來。在這樣一種形式下,對新政策的需求日益強烈,同時還應設立新的機構去保證新政策實施。針對此類政策,應注意要滿足三需求:高度可操作性;注重隸屬于個體的權益;具有普遍性,可以覆蓋共享經濟中的各個領域。此外,為這些工人提供保障的深度可以與“共享”參與者的工作時間、每月收入等因素相關聯。
稅收管理方法
由于共享經濟參與者的交易通常是一種個人行為,所以往往會牽扯到個體隱私問題,且如何將個人與個體戶進行區分也是各國還未解決的問題,這兩點也是針對共享經濟中服務、產品提供者制定稅收制度所需要考慮的。在這方面,可以借鑒上市公司通過提供審計憑證而不是原始運營數據進行合規審查。共享經濟中的網絡平臺定期整理收集交易信息,并對稅收、合規審查等相關的信息進行整理提交政府相關部門,依托這一方法,最終就可以在不公布個人詳細、隱私信息的情況下,幫助政府完成稅收和稅務審查工作。
【執筆:李 懿 解軼鵬 制圖:石玉 趙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