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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責任擔當

核心提示: 當前,基層政府作為城市社區治理主體,在社區治理活動中有著自身特定的責任,卻面臨政策支持不足、經費支持不夠、相關福利待遇和配套措施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進一步明晰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責任定位,并圍繞其責任定位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策和經費支持,落實相關配套措施。

【摘要】當前,基層政府作為城市社區治理主體,在社區治理活動中有著自身特定的責任,卻面臨政策支持不足、經費支持不夠、相關福利待遇和配套措施落實不到位等一系列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進一步明晰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中的責任定位,并圍繞其責任定位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策和經費支持,落實相關配套措施。

【關鍵詞】基層政府  城市社區治理  責任定位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社區治理活動開始進入了人們視野,基層政府作為城市管理主體,如何在社區管理活動中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社區治理活動中基層政府責任的定位

在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出現的時間相對較晚,對城市社區治理的理論及實踐研究更多地是借助于國外的經驗。在這樣的背景下,要想順利推進城市社區治理的實踐,就必須首先清晰地界定基層政府在此過程中應當履行的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倫理責任。

基層政府要明確在社區治理中的基本建設責任。基層政府作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不僅在社區中負有落實黨的基本政策、推進黨的基層建設的根本性任務,而且還更多地擔負著強化社區治理、提供社區服務、維護廣大社區民眾——包括社區流動人口的根本利益的責任。而抓好社區基本建設、完善社區基礎設施無疑是落實好這一責任的基本手段,因而,在這一環節中,基層政府理所當然地要承擔起社區公共建設的責任,強化社區基礎設置,加大相關經費的投入,為確保社區能夠正常運轉,更好地服務廣大群眾提供基本條件。鑒于當前方興未艾的學習型社區建設與文化社區建設活動的實踐,基層政府有責任把各項社區活動打造成為落實上級政策、推進社區文化建設的重要平臺,并以此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從而更好地維護社區群眾的利益。

基層政府要明確在社區治理中的管理責任與組織責任。社區治理不等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社區行政管理,而且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活動中顯然也不可能簡單地依靠傳統的行政化手段解決一切社區治理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基層政府就必須明確社區的功能定位,在厘清政府與社區間管理關系的基礎上,明確政府對社區的管理責任在于組織社區管理、為社區提供相應管理服務,從而提升社區治理水平。這種管理服務,一方面體現在組織好社區管理與治理機構上,另一方面要體現在服務社區民眾、培養社區公共精神、提升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意識,并實現“社區人治理社區事”的最終目標。

社區工作的好壞直接取決于社區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因此,選好、用好、激勵好社區工作人員意義重大。當前,我國多數城市社區工作人員除主要領導接受上級派遣外,大多是通過正規考試錄用到社區工作中來,或是社區根據自身工作需求自主組織考試進行的聘用。因而在人員選聘的組織工作中,基層政府必須切實做好社區工作人員的選聘工作,通過政策指導和監督等途徑,防止自主招聘成為親朋好友進出社區隊伍中的捷徑,更要防止在此過程中出現以權謀私、拉幫結派、權力尋租等問題。此外,還要切實保障通過正規途徑進入社區管理隊伍中的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使之能夠更好地在社區治理中發揮作用。

基層政府要明確在社區治理中的領導與監督責任。基層政府作為城市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同時還必須承擔著社區治理工作的領導責任與監督責任。就這兩方面而言,其領導責任一般應該偏重于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和人事安排上,并就社區的發展作出長遠規劃,對社區治理獻計獻策,給予指導;而監督責任則更多地是通過對活動目的性、合法性的監督來實現。在監督過程中,要發揮好基層政府社區治理的突擊檢查和明察暗訪作用,并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到社區監督之中,以此優化監督方式,推進社區治理的規范化。

基層政府在承擔城市社區治理責任中不要“越位”“缺位”

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活動中的責任明確以后,其實現又面臨著一些問題。

一是社區治理政策與方法體系不夠完善。由于社區治理在實踐上仍然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在政策體系與方法體系層面都存在著明顯不足,政府作為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其在政策和資源上占有絕對優勢,對于社區治理具有絕對話語權。在行政命令方式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所謂的社區治理往往又成為了社區行政的翻版。同時,由于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活動中還往往會出現“缺位”“越位”現象,導致在社區治理中要么無所作為,無所適從,要么丟棄市場規則,不顧社區群眾的治理權益,越俎代庖,胡亂作為。從而影響到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活動中責任的實現。

二是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活動中存在資金無依的問題。在社區治理活動中,基層政府并沒有相應的專項資金,或者雖然有專項資金,但資金規模往往較小。因此,在社區治理中往往存在著在資金不足而導致的困境。

不斷提升基層政府的服務意識,更好地推動城市社區治理的健康發展

加快完善社區治理的相關政策和法規。政策和法規是基層政府在社區治理中能夠制定治理方案、落實具體行動的根本依據,因此,國家要從未來社區治理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臺相關政策和法律依據,為基層政府在實際社區治理過程中提供政策保障和法律法規。同時,基層政府要根據當前社區治理特點和社區管理實際廣泛征詢社區群眾意見,針對社區治理和未來管理趨勢,從政策支撐、財政支持、人員保障、福利待遇和社區活動的多個層面予以支持,并制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發展規劃,不斷創新社區治理的方法,從而推動社區治理活動的健康發展。

基層政府必須加強社區治理資金的投入與使用。針對社區治理過程中存在的資金短缺問題,基層政府必須加大力度,多方籌措,根據社區治理的需要設立社區治理專項資金,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社區基礎設施,督促和引導社區建設者、企業等完善社區公共設施,為社區治理提供充分的物質條件。除此之外,在資金使用上,也要加大監管力度,保證做到專款專用,用之有效,使得每一分專項資金都能夠獲得相應的社會效益。

進一步推進社區治理民主化。社區治理民主化是社區未來發展的主流趨勢,也是政府確保廣大人民群眾享受民主成果的重要途徑,同時是實現基層政府社區治理責任的必然要求。為此,基層政府必須通過簡政放權的方式,讓市場和社會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更多地鼓勵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到社區治理之中,在擴大社區治理民主化范圍的同時,確保群眾治理與社區組織治理的有效結合,最大限度地維護好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推動社區治理根本目標的實現。

基層政府在城市社區治理活動中負有特定的責任,只有不斷提升基層政府的服務意識,進一步完善工作方式方法,才能更好地提高服務社區的質量和能力,從而更好地推動城市社區治理的健康發展。

(作者為中共青海省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陳廣宇、羅小龍、應婉云、姜佳麗:《轉型中國的城市社區治理研究》,《上海城市規劃》,2016年第2期。

②蔡文波、石毅、臺晨晨、周曉敏、周曉航:《論城市社區養老服務中的政府責任定位——基于公眾滿意度的調查分析》,《中國市場》,2016年第34期。

責編/張蕾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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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卓]
標簽: 基層   政府   責任   城市   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