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構建新型社會治安治理體系,就必須在體制層面整合自治、法治、共治的優勢,在操作層面以社區為基礎組建秩序發展平臺,以警力為骨干組建要素控制平臺,以信息為載體組建動態共享平臺。
【關鍵詞】社會治安 社會治理 制度體系 【中圖分類號】D631 【文獻標識碼】 A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7年2月17日主持召開的國家安全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提出了“要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提高社會治理整體水平”的要求。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已經為新時期的社會治安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從源頭上思考、從治理上著手、從立體上構建新型的治安治理體系,成為公安理論和實務工作者必須加緊思考落實的重要問題。
經濟新常態下傳統治安模式面臨挑戰
當前我國經濟已經進入新常態,而經濟新常態下傳統社會治安模式面臨的挑戰主要有:
一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從單一計劃經濟轉變為多元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也由“政府——單位——個人”轉化為“政府——市場——社會”的多元化社會。社會流動加快,發展加速,一定程度上出現了縱向分層和橫向碎片化,使得整個社會無論在體量上,還是在復雜程度上都有所增長。
二是由“熟人”社會變成“生人”社會,社會解構不但造就了貧富分化,而且摧毀了傳統社會結構的組織支撐體系和信念支撐體系,出現了農村“空心化”,城市“碎片化”現象。“生人”社會近似匿名社會,失去了傳統道德力量的約束,人們容易不負責任,導致違法犯罪現象增多。
三是隨著新興虛擬媒體沖擊著傳統主流媒體的話語體系,主流的社會意識形態影響力減弱。在匿名社會和虛擬空間的雙重疊加作用下,失去了身份標識牽絆的人們容易肆無忌憚,社會信用急劇下滑。社會信用是最珍貴的社會資本,是人們遵守社會規則和法律秩序的基礎。社會信任的缺失,較易使政府陷入管理失信的“塔西佗陷阱”。
構建新型治安治理體系,要從制度體系和操作體系兩方面入手
治理結構是指治理主體的設置、運行及其相互間的法權關系。科學的治理結構是建構有效的社會治安治理體系的基礎,新型社會治安治理體系應該包括精神層面的制度體系構建與物質層面的操作體系兩個方面。
在制度體系方面,首先,自治是內因、是根據,其主體是社會,依托的是優勝劣汰的進化機制。因此,需要把治安治理的主體從“警察中心”前移到“社會中心”,可以由“我為社區”保平安轉變為“我和社區”創平安。一方面支持和保護社會自發的、積極的治安力量,培育發展熟人社會和第三方組織,助推他們自力自強;另一方面放手發動群眾,充分向內挖潛,激發群眾自我治安的創造力,形成社會治安治理的良性態勢,構建起充滿活力的內生秩序。
其次,法治是外因、是條件,其主體是政府,依托的是公共權力的有形之手。政府必須引領治安大局,保證其方向的正確。其一,要建立社會治安的分責體系,以法律形式科學地向社會分攤治安的責任。其二,對違法和不良的治安苗頭零容忍,及時發現,果斷鏟除。其三,為民間的自警自衛行為撐腰護航。這樣,政府就能利用自己的有形之手,構建起強有力的外生秩序。
最后,共治是合力、是保障,其主體是市場,依托的是價值規律的無形之手。人心思治,安全是人的第一需要,有需要就一定有市場。只要放開價值規律的無形之手,就一定能夠將多元化的社會資源配置到治安領域,創造出多種多樣的治安產品。其一,以邊際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劃分治安投入的邊界,政府、企業和個人,誰的投入符合效益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就把該項治安的權力和責任交給誰。其二,放開、吸引和支持更多的市場主體攜帶資金和技術進入,如信息保護、企業打假、財產安保等。其三,建立合作共享機制,形成信息共建、秩序共治、利益共享的共同體和群眾評價治安與警察的剛性倒逼機制,構建牢固和諧的共生秩序。
在操作體系方面,構建社會治安治理體系,必須搭建立體化的治理平臺,才能有效地整合和利用各類要素。一是以社區為基礎,組建秩序發展平臺。社區是一切治安秩序的基礎,民警應秉持黨代表精神,緊緊依靠群眾,放手發動群眾,成為居民的伙伴,社區的主心骨。由此,組織社區從安全的環境、和諧的人文、齊備的設施、完善的措施等方面打牢良性的治安基礎。
二是以警力為骨干,組建要素控制平臺。警察要掌握可能危及治安秩序的風險因素,對“人、事、地、物、情”,“重點場所、行業、群體”進行風險式的跟蹤管理,及時消除不良的治安隱患。
三是以信息為載體,組建動態協作平臺。邀請各方代表人士,建設開放共享的治安信息處理中心和協商議事會,及時收錄、存儲、交換、分析各類治安信息,統攬全局、協調八方,動態地掌握和處置各類治安事件。
發揮各個主體的積極作用,構建新型治安治理體系
模式上由治安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傳統管理型的治安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單向度的權力運作行為。即使是綜合治理,也指的是政府各部門齊抓共管,本質上也屬于管理型的,即政府主動地管控治安秩序,社會成員被動地接受治安管理措施與享受治安管理成果。經濟新常態下,如果繼續沿襲傳統管理型模式,就極易出現“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治安僵局,造成了警民“兩張皮”的脫節現象。而社會治理模式是政府和社會攜手管理的雙向互動模式,政府不但要吸收公眾參與,還要讓群眾成為自己治安的主人,真正地實現法國哲學家米歇爾·福柯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治理”。
方向上從外生防控向內生自強推進。傳統的治安防控體系主要是靠政府為社會建構的一套外在的治安防預系統。但治安問題不是外來的,而是內生的,單純的外在防預只能是隔靴搔癢。一切的社會治安問題,都根源于其所在社會的“破碎的窗戶”,病根都在其社區的人、地、物等要素上。社會系統是由其內在的各個要素相互聯系而構成的一個整體,也會在自己的矛盾運動中產生“自生自發的秩序”,即因自治而產生的內生秩序。當然,內生秩序也有好壞之分,陰陽不調就會滋生大量的“惡秩序”,社會失信就易導致治安失序。政府等外在的力量,必須給以必要的調理以扶正祛邪,甚至是動用法治力量施以外科手術,以修補“破碎的窗戶”。但最根本的出路還在于引導和幫助社會自己強身健體,只有根植于社會內在基因的良性治安秩序才是最有生命力的長治久安之基。
結構上由單向一元向立體多元的轉化。面對經濟新常態下的社會治安新形勢,傳統的以國家為單一主體的治安結構,主要依靠單一的國家投入,運用單一的政權手段,既力不從心,又費力不討好。而長期在政府庇護下生活的市民,不但容易喪失自警自防的能力和養成坐享其成的惡習,還會稍有不滿便對政府口誅筆伐。按照美國著名社會學家丹尼爾·貝爾的中軸原理,政府的權力、市場的資本、社會的信譽,這三大資源都各有自己作用的中軸,能夠交匯在社會治安治理體系中均衡地發揮作用。應學會和善于運用組織手段、市場手段和信息手段,將他們編織成一個包含政府、企業、社團等立體多元的治安共同體,充分調動蘊藏在民間社會的豐富治安資源,發揮各個主體的積極作用,就能構建起新型治安治理體系,保障社會治安秩序的良性發展。
(作者為公安部公安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主持召開國家安全工作座談會》,新華網,2017年2月17日。
責編/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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