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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機治理,社會組織大有可為

核心提示: 當前,我國社會發展處在轉型階段,不確定性、風險性等因素增加,社會組織迅速發展,提高了危機治理效能。應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建立協同治理合作方案、建立信息交流與溝通平臺,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為公共危機治理開辟新思路。

【摘要】當前,我國社會發展處在轉型階段,不確定性、風險性等因素增加,社會組織迅速發展,提高了危機治理效能。應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建立協同治理合作方案、建立信息交流與溝通平臺,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為公共危機治理開辟新思路。

【關鍵詞】公共危機治理 公民社會組織 參與 【中圖分類號】C912.2 【文獻標識碼】A

全球化與國內外復雜的環境,使各類不確定性因素增加,這對我國社會發展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當前我國處在經濟、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競爭日益激烈、生態環境變化、社會流動加快等多方因素,導致在公共安全、交通、衛生等方面的公共危機事件發生概率不斷增加,如果不及時進行治理,將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為此,公共危機治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與此同時,我國公民社會組織發展迅速,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發揮了建設性作用。建立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機制,有助于提高公共危機治理水平。

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科學性

一是專業協助職能。社會組織內的成員大部分來自各行業,在項目、財務、人力資源以及機構制度等的管理中專業性較強,其籌款、救災物資籌集能力較強。公共危機事件往往具有突發性特點,需要治理者在第一時間內掌握現狀,并做出專業、及時、有效的應對舉措。社會組織接近社會成員,具有經驗、專業化背景等優勢,能快捷反應,并借助多種路徑將收集到的有價值信息傳遞給政府,對危機治理決策制定與實施等將發揮輔助作用。

二是訴求溝通職能。在進行公共危機處理時,政府需進行全面考慮,特別是法律法規、政策制定存在滯后性,同時要面對工作人員不足、與廣大民眾接觸不到位等因素,往往未能在第一時間收集民眾訴求、解決問題。而社會組織能完成訴求收集、鑒別、歸納并傳遞,及時反饋解決方式,將政府決策信息及時反饋給危機受眾,幫助政府快速控制危機出現區域,并讓其第一時間實現穩定。與此同時,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事件中,應憑借其公益性、第三方的客觀理性特點,在公共危機事件參與者中進行協調,既能有效避免參與者出現過激行為,也能促進政府和參與者間的溝通,推動政府政策實施及監督,利于解決公共危機事件。

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關鍵點

社會組織公信力。社會組織以提供公益性服務、參與社會治理為己任,其公信力來自社會公益活動中贏得的社會信任,也來自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獻身公益事業的道德情操。由于社會組織參與的是公益性服務工作,其工作內容對公信力有較高透明性要求。公信力是社會組織之魂,如果社會組織公信力建設不到位,將引發惡劣社會影響,不利于其穩健發展。

溝通渠道。政府在處置公共危機事件中處在決策者地位,往往承擔著公共危機事件中管理者、決策者的雙重角色,對公權力形成壟斷。社會組織在參與公共危機處置時擁有自主權,這對政府的壟斷權力帶來一定影響,與此同時,社會組織擔當辯護者角色,也會給政府帶來一定制約與監督。在擔任協調者這一角色時,社會組織不僅能在第一時間內將訴求反饋給政府,也能通過社團、基金會等自己籌建的組織科學調配資源,這對政府資源的調配以及政策制定也會產生影響。再加上政府和社會組織視角的差異,也會在最終決策時出現差異。一般來講,社會組織從事公共危機管理時,要做到主動和政府開展溝通,將實施的計劃告知政府,便于政府進行科學安排,聯絡相關的治理主體,便于社會組織更好展示自身能力,并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采取更科學的方式對政府提建議。社會組織融入到公共危機治理中,會提高以政府為主導的危機治理的效率,推動政府科學完善執政模式,當然也利于社會組織提高自身協調能力,減少危機治理成本,實現共同發展。

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思路

加強法律體系建設。完善的公共危機治理法律體系是公共危機治理體系的科學支撐。因此,加強公共危機治理法律體系建設,有助于提升公共危機治理效能。一是界定公民社會組織的地位。要從利于公民社會組織發展的長遠角度出發,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公民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法律地位,確保公民社會組織能參照法律投入到公共危機治理中。二是明確權利與義務。法律的核心要義是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之魂。只有明確公共危機治理中公民社會組織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才能更好確保公民社會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保障自身權益、更好履行義務,確保公民社會組織能科學地參與到公共危機治理中。三是明確參與的方式、程序等。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也要根據程序、規則來進行,有效避免不同參與主體間的矛盾,使得參與主體實現協調一致,并發揮整體功能。然而,法律規定是程序、規則的有效結合,法律對參與主體的約束,對實現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發揮積極作用。依靠法律對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程序、方式及路徑等進行明確規定,能避免公民社會組織在參與治理中出現無序現象,確保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的有序性。與此同時,法律對公共危機治理過程的規定,也能讓政府對危機做到及時應對,更好地參與到危機治理中,確保危機治理效果。

建立協同治理合作方案。公共危機治理需要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實現協同治理,提高政府、公民社會組織應對危機的處理能力,確保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參與到公共危機治理時,能實現有序合作。政府借助協同治理合作方案,可以有針對性地在社會中開展技術、人力等方面的支持,也能幫助公民社會組織朝規模化方向發展,利于全面展示公民社會組織優勢,讓其在公共危機治理的整個過程中成為政府的得力助手。建立協同治理合作方案,也利于雙方建立交流與溝通的平臺,通過發表各自看法、意見,進而更好發現、解決問題,有效彌補單一性主體參與治理存在的不足,確保在緊急情況下,政府能和公民社會組織實現高效合作。此外,考慮到公共危機突發性、破壞力強等特點,政府很難顧及各個方面,在制定協同治理合作方案時,可以嘗試引入購買服務,即在公共危機發生后,政府將醫療救助、物資發放等服務,通過公開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方式,將不同的服務委托給社會組織。這樣社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優勢,提供高質量的服務,自然也要接受政府的監督。在公共危機治理恢復階段,政府也應將心理輔導、災后重建、環評等服務委托給公民社會組織,確保公共危機整體治理效果。建立協同治理合作方案,建立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良好關系,利于全面推動公共危機治理進程。

發揮傳媒效能,建立信息交流與溝通平臺。傳媒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負責將信息傳遞給危機治理主體,利于形成有效的危機治理對策。科學的信息公開能穩定民心、整合民力,一同開展危機救援,便于公民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大眾傳媒信息溝通能讓公民社會組織發揮優勢,更好融入到公共危機治理中。此外,傳媒能激發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積極性,利于發揮潛能,提高公共危機治理效果。在開展公共危機治理中,要全面發揮大眾傳媒的宣傳、溝通功能,第一時間傳遞信息,便于各個治理主體有序參與、提高參與水平。建立信息交流與溝通平臺,依托平臺發布信息,能讓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及時了解公共危機發生地的實際情況,為政府等社會治理主體提供科學幫助,也便于治理主體了解社會大眾,掌握社會大眾的志愿意向,吸納志愿者加入到公共危機治理中。因此,借助公眾信息交流與溝通平臺,掌握危機當事人的動態,有針對性地參與到危機治理中,可以提高危機治理效果。

(作者分別為海南省社科院新型城鎮化與職教研究基地講師;海南省社科院新型城鎮化與職教研究基地教授)

【參考文獻】

①侯保龍:《論公共危機治理中公民參與機制的建構》,《陜西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2期。

責編/賈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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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娜]
標簽: 危機   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