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知識國際保護規則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兩個國際公約為基礎,并經歷了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其公平與正義因素在逐漸加強。自然資源永久主權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惠益的原則與方針,都為解決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確立了指導原則。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法治 傳統知識 【中圖分類號】DF523.9 【文獻標識碼】A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對傳統知識愈發關注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指出,傳統知識是基于傳統的或在傳統基礎上形成,包括但不限于專利、商標、文學藝術作品,甚至包括科學發現,以及其他一切來自于文學、科學領域里的智力活動。《生物多樣性公約》(CBD)認為,傳統知識為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知識。傳統知識經過數百甚至上千年,代代相傳而保留和演變而來的,其表達形式多樣,如民間藝術、宗教儀式、農業實踐經驗等。
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國際知識產權相關規則曾經將傳統知識當作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開發的共有之物,而這種極其有用的“無主物”長期以來被傳統部落社區之外的主體無償地加以利用。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和科研機構更是有效地利用起知識產權這種獨特的形式,將傳統知識作為創新產品的“原始材料”或“上游材料”,再通過專利權、著作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等形式對其加以壟斷。如我國以往對中醫藥傳統知識缺乏正確的認識,西方國家一些擁有較強研發能力的跨國公司利用資金和技術上的優勢大量開發,無償利用了這些傳統知識資源,并形成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形式。更加讓人難以接受的是,擁有特定傳統知識的土著居民和部落社區對根據傳統知識產生的創新產品等所帶來的經濟或技術上的利益,不僅很少有分享的機會,而且還可能花費高昂的費用來購買這些知識產品。發達國家這些不符合國際法治的行為,嚴重威脅著發展中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傳統知識資源。現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積極保護傳統知識的意識已經覺醒,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土著居民和當地社區發現,與他們環境相關的藝術、產品、知識等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這其中體現出來的知識產權價值及在競爭中的作用以及引發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
國際社會對傳統知識保護問題進行了關注,主要表現在各個國際組織及相關論壇對傳統知識保護的逐漸重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2000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和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政府間委員會(IGC),對傳統知識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建設性探討。2001年,世界貿易組織也將傳統知識作為多哈談判后續的參考議題之一。除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之外,諸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等國際組織也對傳統知識問題進行了關注;在相關的國際論壇中,在探討貿易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以及人權保護等問題時,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了傳統知識問題。
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現實困境
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被長期忽視,在國際知識產權規則中是空白地帶,沒有形成具體的國際保護規則。在這種情形下,也就根本談不到傳統知識國際保護規則被普遍地遵守和適用。不過,當今國際社會要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是主流,這幾乎已無異議,但是如何對其保護、進行何種保護、保護力度的大小等問題都面臨著制度設計與制度融合等新的問題與困境,新的發展規則是否能得到普遍的遵守和適用是也值得考慮的。
對于是否能對傳統知識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加以保護,國際社會持不同意見。長期以來,傳統知識作為一種集體財產,一直被簡單地歸屬于公有領域。而根據普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規則,較難將傳統知識問題融入其中。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充分利用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利益分享原則”來實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有的則采用特別許可的方式保護傳統知識權利人的利益,還有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通過與西方跨國公司簽訂合同來保護和利用傳統知識。由此,傳統知識保護規則的不統一,也使得在國際社會對傳統知識的保護不可能被很好地一體遵行,而只能根據各自的利益進行選擇適用。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盡管實際中傳統知識保護的規則本身是多樣化的,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成員對傳統知識保護的意愿是存在的,對這些具體的規則是能普遍遵守和服從的。
傳統知識國際保護規則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側重了對發展中國家的保護,體現了相對的公平正義,但是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正面臨著大的變革,這同樣給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困境。傳統知識的原始權利主體之所以想要在該領域獲得更多的公正待遇、力爭在該領域達到公平和正義,其主要原因在于:擁有傳統知識的團體和個人一般認為其對于世代相傳和更新的文化遺產和生物多樣性,其不僅具有精神上的權利,而且具有利用其權利受益的物質性權利。只有滿足了這些擁有傳統知識的團體和個人的利益要求,才比較公平合理。事實上,在國際社會以往的實踐中,西方發達國家成員的相關組織對傳統知識的非法利用,對傳統知識當地居民的財產權是極大的侵害,對擁有傳統知識的國家和地區是實質上的利益掠奪,這種困境亟待改變。
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之解決原則與機制
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諸多問題,但必須積極面對。在解決原則方面,根據經濟主權原則,每一個國家對自己的自然資源都有永久主權,這也被聯合國的相關的宣言所確認;《生物多樣性公約》確定了公平合理的利用惠益分享的方針,同樣可以適用于傳統知識,這些無疑都為解決傳統知識的國際保護問題確立了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為我國及其他發展中國家在利用傳統知識,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都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公平合理的利用惠益分享方針也是符合國際法治要求的體現。在具體的解決機制方面,可以通過設定不同保護模式達到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
在保護模式方面,是否突破原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來保護傳統知識存有爭議。歐美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強調將傳統知識完全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中。具體而言,以傳統的手工藝產品為保護對象的傳統知識自然也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加以保護;以基于相關傳統知識的利用、研發產生的產品和方法方面可以通過發明專利加以保護;以改進原生狀態物種的新植物品種方面的傳統知識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權來加以保護;以含有傳統知識的商品或服務所采用的標記以及以各種傳統工藝品所采用的社區部落標記等可以采用商標來保護;最后,以未公開的傳統知識為內容的,若涉及市場行為,還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來加以保護。這種制度設計有可借鑒意義,但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還需要建立符合國情的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必須加強保護意識和增強實際的保護行動,從立法到執法各個層面增強保護能力。適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重大變革下新的形勢變化,認識不足、表明立場,大力挖掘傳統知識的外在形式、推動傳統知識保護制度建立、并且傳統知識的開發和利用上增加協調機制,這也是國家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的知識產權戰略制高點之一。
從國際經濟關系的角度看,如果國際社會能夠設計一個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律體系,并且創造出良好的機制,使得這些法律規則能夠真正落實為各個經濟行為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那么國際經濟秩序就可能被約束在一個良性發展且健康進步的軌道上, 整體而言,盡管有了上述解決傳統知識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和機制,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不足和問題,特別是與現有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融合上,相對而言,這一領域的國際法治進程更加艱難,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只有使解決的規則更加合理,才能更加符合國際法治的要求。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①楊健:《知識產權國際法治問題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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