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應對海洋環境突發事件,走出海洋環境治理的困境,除了要發揮好政府在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外,還應當進一步轉變治理策略,積極推進政府主導治理向政府、社會、公眾協同治理的轉變,構建一種政府互助、公眾參與、社會協助的海洋環境治理新格局。
【關鍵詞】海洋環境 治理 協同治理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良好的海洋生態環境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海洋經濟的發展給海洋生態環境帶來了巨大壓力,目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已經不容樂觀,海洋環境治理中的問題也日益凸顯。
海洋環境治理存在治理主體單一等問題
海洋環境治理主體構成單一。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主體構成較為單一,長久以來都是以政府為主導進行治理,具體涉及到環境保護、海洋、海事、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實踐中,海洋環境的治理雖然已經出現合作,但也主要是政府之間的合作,還沒有涉及到政府和社會組織、公眾的分工協作問題。這種合作往往體現為“互助”的合作形態,一般是臨時性的、松散的、沒有固定的協作機制,只是為了解決某個臨時性的突發問題而聯系在一起。
海洋環境治理相關制度不夠完善。治理過程中依然存在著治理主體之間信息不通暢、治理措施不協調的現象,陸海聯動的海洋環境治理機制有待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海洋環境的治理,尤其是協同治理,往往涉及方方面面的事務及職權、職責,需要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來明確。法律規范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地方割據、無序競爭、利益分配不均衡等問題,政府間的合作治理容易陷入僵局。
海洋環境監管能力依然不足。海洋環境監測是海洋環境監管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網絡覆蓋的范圍和覆蓋的要素還不夠全面,信息化水平以及信息共享程度不足。各級監測經費比較有限,監測數據的利用、協調配合不充分,海洋環境監測整體能力還比較薄弱。海洋環境風險管控能力和應急能力有待提高,海洋環保執法隊伍有待充實,執法能力、監管手段也是海洋環境治理中的一塊短板,尤其是政府間聯合執法、協同監管的能力亟待加強。
構建政府間相互協同、公眾有效參與、社會組織深入協助的海洋環境治理新格局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海洋環境治理除了發揮好政府的主導作用外,還應當進一步轉變治理策略,從政府治理走向政府、社會、公眾的協同治理,構建一種政府間相互協同、公眾有效參與、社會組織深入協助的海洋環境治理新格局。
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需要進行協同治理。海洋環境突發事件具有不可預測性,往往傳播速度快、涉及面廣、危害大。雖然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方法有很多種,但毫無疑問的是“單兵作戰”的治理模式時常會捉襟見肘、治標不治本。只有積極建設應急指揮平臺、加強發揮綜合協調機構的作用,提高各方主體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治理的程度,完善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加強信息溝通和共享,實現協同共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預防風險,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海洋環境污染的特性決定著海洋環境需要協同治理。因海水具有流動性,決定了海洋環境的治理不是某一個區域的分內事,僅憑自己的力量難以有效治理。海洋環境污染一般會涉及到多個地區,只有這些地區的管理機構協同合作才能有更好的治理成效。但是,由于不同行政區域的主管部門之間利益訴求不同,會使各個治理主體往往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推卸治理的責任。相關行政區域之間海洋環境的治理主體,需要明確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職權職責,協同合作、互助共贏。
走出當前海洋環境治理困境需要協同治理。當前,我國跨行政區的海洋環境治理面臨許多困難。影響合作治理效果主要因素是在治理過程中,治理的主體構成比較單一,合作的方式比較有限,合作程度比較低,合作中溝通不順暢,合作過程中受到地方主義的影響比較明顯。協同治理要求不僅僅是簡單的合作,需要有共同的治理目標,有協同治理的協調機構、協同的動力來源以及協同的績效評估。只有形成了一個長期的、穩定的、深入的協作與互動,才能打破傳統海洋環境治理遇到的各種局限,滿足當前海洋環境治理的特殊要求。
海洋環境協同治理困境如何突破
海洋環境協同治理新格局的形成,需要構建一種超越于合作的協同機制。新機制可以充分吸收發達國家海洋環境治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公私合作治理,探索實行治理承包制,明確權利義務,加強信息的溝通和平臺建設,擴展企業、社會、公民參與治理的途徑、方式、方法。大數據是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提高社會管理民主、高效的最佳途徑。協同治理機制的構建可以探索將治理主體之間的協同與大數據有機結合,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指導治理過程,增強協同治理手段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提升協同治理主體之間的協同度。
讓公眾實質性地參與治理。公眾對海洋環境的關注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也越來越多,海洋環境治理的情況與效果往往與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他們對身邊的環境狀況較之于以前,關注和參與的熱情已經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海洋環境治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方的參與。
目前,關于海洋環境治理方面有關公眾參與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之中。但是,這些規定主要是原則性的和概括性的規定,公眾參與還主要是消極被動的參與,往往表現為對已經發生的污染進行建議或投訴。就目前制度設計層面而言,我國的環保參與制度還不夠完善,對公眾參與的方式、階段和效果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都沒有明確規定。社會公眾遇到海洋環境問題,雖然比較關注,但一般都持觀望態度,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非常高。鼓勵公眾關心身邊的海洋環境問題,但是參與治理不等于發牢騷,更不等于無理取鬧。有效參與的前提是知情,要開放更為廣泛的渠道,便于公眾查詢、了解相關情況、便于公眾反映意見、便于公眾監督舉報,提高公眾參與水平、參與效果和參與能力。
積極推進政府間的協作治理。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治理地方政府間協調機制的構建,可以按照電子政府的技術路徑,以政府聯盟為組織形式,以利益再分配作為補償機制進行構建。打破“政治型界墻”追求共同利益是促成合作的重要因素,層次與方式多樣化是深化合作的重要途徑,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合作實現的制度保障。
多元治理主體的協作需要更新治理觀念,推進從政府主導到公私合作治理的轉變,時機成熟可以推動環境治理的外包。傳統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是找到問題,研究什么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并加以實施。現在,政府還應當考慮誰去做,如何控制成本,提高治理的效益。
發揮社會組織在海洋環境治理中的作用。相對于其他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目前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社會組織數量還比較少、資金和專業人員也非常短缺,發揮的作用比較有限。海洋環境的治理,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但不應當完全依賴于政府,需要在引導和培育社會組織方面下功夫。
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治理存在的治理主體權責配置、治理政策執行、治理整合機制和治理信息共享機制的“碎片化”現象,使得海洋生態環境治理效率低下。要將政府、社會組織、公民等在內相關的主體納入到海洋環境治理體系當中,合理分工,讓政府承擔自己本應履行的職責,也讓社會組織和公眾履行好其應盡的義務。科學分析,采取適當的治理方法,提高治理效率,減少治理成本,實現海洋生態環境治理成效最優。
(作者單位:寧波市行政學院)
【注:本文系2016年度寧波市社科規劃課題“推進寧波漁場修復的海洋環境治理問題研究”(項目編號:G16-ZX37)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陳莉莉、景棟:《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中的府際協調研究—以長三角為例》,《浙江海洋學院學報》,2011年第2期。
②閆海波:《用大數據創新社會管理模式》,《人民論壇》,2016年第12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