抉擇 徐駿 作
選自《臺州商報》
何茂春
編輯同志:
您好!近年來西方國家公投頻繁,看起來很民主,然而決策結果卻令不少人失望,如英國脫歐公投。與此同時,西方政府不少決策的達成要么耗時甚久,要么倉促實現,到執行階段卻又無法順利進行,或者出現諸多變數。這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對我們有何警示作用?能否請專家給予分析解答。謝謝!朝陽讀者 王鵬
本刊特邀請國務院參事、清華大學教授何茂春作答。
決策是在多種方案中做出選擇的一種行為過程。決策模式自古都在探索、實驗和改革中。政府決策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過程,包括了對內政、外交提出問題、分析方案、確定目標、付諸實施的一系列步驟。而決策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決策的效果。然而,在人類政治史上,完美的決策模式幾乎是沒有的,各種模式都有利弊,西方機制也不例外。
現代信息技術的利用、社會科學方法的普及、智庫的獨立運作、利益集團的游說、數據信息高效處理和法治化的監督,使得西方決策機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但是,任何一種決策機制,必須與時俱進地改革和升級,時代變了,機制不變,墨守成規,就會落后于政治生活的新要求。
西方價值取向的片面性,導致決策容易陷入“多數人的暴政”
東西方政治倫理價值都來自“以人為本”。但是對“人”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東方價值偏重“眾人”,而西方價值則偏重“每個人”。雖然西式民主決策體現多數人當下的意志,但是西方民主政治的多數人意見,不一定代表真正的多數人和后代人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仍有可能產生短視性、偶然性、臨時性的弊端。“多數人的暴政”就屬于此類。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曾考察過美國的民主,并對“多數人的暴政”深表憂慮。托克維爾說過,“民主政府的本質,在于多數對于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
西方的決策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這樣就會不可避免地導致多數派對少數人群或者少數派正當權利的侵犯和剝奪,并可能做出不合理甚至會造成災難的決策。
注重形式上的公平導致決策時間冗長,容易失去決策最佳時機
從決策形式上來說,西方決策屬于一種類似于法律判決的過程。在法律判決過程中,法院要參照以往法律案例,還要經過推理、論斷、辯論,最后才能做出判決。西方有的法案的通過和案件的判決,需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與法律判決過程比較類似的西方決策,也需要經過與法律判決過程較為類似的過程,而這一過程也注定是一個較長的過程,其直接后果就是西方決策的時間較長。
從決策的實質上來看,西方決策是一個決策各方達成妥協的過程。西方社會的經濟社會基礎,強調個人財產和個人權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決策需要考慮到參與決策各方的利益。參與決策的各方在做出決策的過程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進行反復博弈,直至決策各方最終就平衡利益的方案達成共識,這就很可能表現為最終不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