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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生態治理體系的建構模式探析

從總體上看,我國環境保護仍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多階段多領域多類型問題長期累積疊加,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綜合國力、國際影響力的提升,以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生態治理責任分量的趨同,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生態治理不可或缺的力量。

圖像 39

瑞典:全方位功能復合的生態城市典范

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2010年被歐盟委員會評定為“歐洲綠色首都”,其高度的信息化,與環保、可持續的城市發展理念相融合,打造出一個國際超一流水平的智慧城市——哈馬碧,它位于斯德哥爾摩東南部,是生態治理、生態城建設的一個典范。哈馬碧(Hammarby)在瑞典語中的意思是臨海而建的城市,這里過去曾經有許多搭建的臨時建筑,垃圾遍地,污水橫流。20世紀90年代起,為爭取2004年奧運會的主辦權,斯德哥爾摩市政府開始對這個地區進行改造,并將其規劃成為未來的奧運村。盡管后來申奧未成功,但哈馬碧作為一座環保新城的建設卻一直沒有停止,直至今天,已成為斯德哥爾摩規模最大的一項市政工程。

哈馬碧實際上并不具備城市的規模,更準確地說是一個經過高度規劃的、功能復合的新型社區,將能源再生利用、廢水處理、地表水收集處理、垃圾處理等納入到有機的體系中,有效運行。由于其成功的生態模式,成為了全世界建造可持續發展城市的標桿,由此也創立了自己的生態循環模式——哈馬碧模式。

在瑞典,政府和研究機構一直在努力探索開發新的可再生資源來應對日益嚴重的能源問題,過去二十年斯德哥爾摩已整體改造成集中供暖和集中供冷的模式。由于哈馬碧生態城已領先建成為一個可持續發展社區,因而更加先進而且多元化的技術被應用在這里。社區的居住功能與生態治理的和諧共存讓不少各國前來參觀的人為之驚嘆。

首先是能源供應。生物氣體及其轉化的電力是這座社區能源的主要來源。居民區附近有一個熱電廠,熱電廠的部分原料就是利用住宅樓排放的有機廢物,循環利用后再將電能送回住宅區,區域內所有公共交通燃料都是這個電廠所生產的。在生態城不遠處的污水處理廠,經過凈化的污水在熱交換泵冷卻之后,交換出來的熱量被直接運用于生態城的集中供熱系統,而被冷卻的水又可以被用于區域供冷系統。除了將日常產生的廢棄物轉化成可供人們使用的能源,還增加了對太陽能的使用比例。在生態城內,大多數的建筑物外墻和房頂都安裝了太陽能電池和太陽能板,將光能轉化并存儲在太陽能電池中供居民使用。房屋墻體采用的高保溫材料將冬季室內熱能流失降到最低,巨大的玻璃窗增大了自然采光度,大大降低了白天室內照明對用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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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非常值得借鑒的是垃圾處理技術。哈馬碧生態城的每個居民樓入口附近都有三個不同顏色的垃圾桶,分為食品垃圾、可燃垃圾和報紙廢紙。這些垃圾桶僅在地面上保留一個回收口,而地下是收集與遠程輸送的龐大網絡系統。

這些分類垃圾桶內都安裝了傳感器,當垃圾存儲到一定量的體積后,傳感器向電腦中控發出信號,主控系統做出清空容器的指令,垃圾通過真空抽吸被輸送到中央收集站內,再通過控制系統輸送到大的集裝箱中。由于每次只輸送一類垃圾,因此只需要一根管道來輸送。在自動控制下,社區內的分類垃圾桶一般每天進行兩次清空。不會像常規垃圾箱被塞滿,產生氣味污染環境,而且省去了輾轉于住宅區域間的垃圾回收車,節省了人力成本,也進一步加強了住宅樓之間的通行安全和道路整潔。另外,在特殊垃圾處理范圍上也分為三個層級:第一級是就近樓層之間,分揀最重、體積最大的廢品;第二級是就近街區回收電子廢物等,第三級是就近地區內回收危險廢物,比如油漆、溶解劑等化學品,經過分揀后統一由環保站處理。除此之外,在這條生態循環鏈中,垃圾可以變廢為寶。比如,有機垃圾可以被轉化或制成生物殘渣并用作田間肥料,可燃燒的垃圾也可以成為當地熱電廠的燃料。

在瑞典,垃圾分類和循環利用資源的生態觀念早已深入人心。據統計,目前只有總量控制在大約百分之十的家庭垃圾最終是以被填埋的方式處理,其他基本都是被重復利用或者用作了再生能源。

最后,與以上能源供給、垃圾處理相配套的還有供水排水循環系統。這幾項生態治理方案共同架構起一座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社區。生態城內目前人均用水量大約為150升/日,低于斯德哥爾摩市內200升/日的人均用水量。為了將生態城內住戶的日人均用水量降至100升,社區為每戶的水龍頭都安裝了空氣閥門,以及低于歐盟標準用水量的抽水馬桶和洗碗機、洗衣機。

除了減少用水量,有效地減少廢水中的重金屬和非降解化學物質也是哈馬碧重要的一項生態治理手段。社區地下建立了一套廢水收集管道,不會讓廢水流出自身的循環。這一套管道每隔幾個單元設有水凈化的中央系統,在處理廢水的過程中,部分能量轉化為電力,這部分電能直接服務于家用小功率電器。經過處理重新干凈的水則成為新的生活用水。

哈馬碧生態城采用的是降水收集網絡與污水管網分離的系統。將大自然產生的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與生活廢水分開處理。雪水和降水幾乎沒有污染物,所以直接排放到河流和波羅的海中去,從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污水處理的總量。流入馬路地溝里的降水被導入兩個封閉的蓄水池,通過自然沉淀后再引入河流或海中。另外,生態城內的許多建筑屋頂上還種植有大面積的綠色植物,綠色屋頂不僅可以蓄積雨水,延緩下流并在過程中逐漸蒸發,而且也是一種綠色生態城市景觀。除此之外,生態城建立了專門收集生活污水的泵站,包括收集洗浴、洗碗機等流出的廢水,當水量達到一定程度之后,廢水再輸送至處理廠。處理廠在凈化廢水的過程中可以得到沼氣,而這部分沼氣可以為生態城內行駛的綠色公交提供動力。

日本:廣泛的社會參與提升生態治理水平

在全球范圍內,日本長期被視為生態治理的典范。日本之所以在生態治理領域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除了各國通行的經驗,如推動環境立法、加大財政投入、提升環保技術和管理水平之外,其獨特性在于:比起人與自然關系的調適,日本的生態治理更重視人與人之間的自然資源的分配關系轉變。因此,日本公眾廣泛的社會參與,關注生態環境問題的現實狀況,調整影響生態環境的社會關系,在多主體利益博弈中形成多元共治的基本格局,有力提升了日本的生態治理水平。

公眾充分的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是生態治理的第一步

生態治理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涉及到政府、企業、社會公眾等群體的利益,尤其是在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生態環境的公共利益之間存在內在矛盾,強勢利益集團有能力掩蓋自身的環境污染行為。日本在工業化初期,曾經由于片面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造成了震驚世界的公害事件,如水俁病事件、四日市廢氣事件、愛知縣米糠油事件等。在這些公害事件受害者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形成了席卷全國的公眾輿論和“反公害”運動。

在輿論的壓力下,日本政府下決心解決企業排污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先后通過了諸如《控制工業排水法》《水質污染防治法》《湖泊水質保全特別措施法》等法律。一旦出現水質問題,當地行政主要官員將被議會問責,還會面臨輿論的強大壓力,問題嚴重的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種法律和輿論的約束下,日本任何一級行政長官對水資源和居民用水的安全達標都不敢掉以輕心。由此可見,只有政府、新聞媒體形成多元競爭的信息傳播態勢,使公眾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形成有力的公眾輿論,防止某些利益群體為了一己私利破壞生態環境。

依托教育形成社會責任意識和社會行為規范

作為一個自然資源不足,地質災害頻繁的國家,日本國民一直面臨著大自然帶來的巨大生存壓力。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造就了日本社會對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并且在歷史發展中逐漸與宗教信仰、風俗習慣相結合,形成“自然崇拜”文化傳統。在日本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日本政府通過環境教育,強化日本國民的環境權利意識,讓社會公眾認識到環境保護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需要每個人承擔生態治理的社會責任。

日本在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宣傳教育三個層面強化公眾的社會責任意識。學校還組織學生們走出校門,如組織學生作關于垃圾問題的社會調查,或組織他們參觀垃圾處理場和污水處理廠等,以增加孩子們的環保知識和意識。日本的許多社區都設有各種形式的環保教育中心,如東京的板橋區環境中心,向社區的全部居民和學校免費開放。日本通過電視、廣播、報紙、雜志、電影等各種媒體進行宣傳活動,并通過開展“環境月”、召開城市環境會議、建立環境省信箱等不斷充實環境宣傳手段,對國民進行環境教育。

環境保護行為向日本社會日常生活滲透。環境保護教育不僅僅停留在書本上,還滲透到日本國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一種受到普遍接受的社會行為規范。日本的垃圾分類水平位于世界前列,企業和居民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精細化分類對日本環境改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東京澀谷區,家庭垃圾被分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資源垃圾和大件垃圾四大類,其下又詳細分類,例如資源垃圾可以分為礦泉水瓶、玻璃瓶、紙、鋁罐、鐵罐等。每種垃圾都要按規定的收集時間放在指定收集處。德島縣上勝町2013年通過了“零浪費宣言”,提出在2020年之前使上勝町實現零垃圾排放,盡最大努力消除焚燒和填埋的垃圾,建設成為“不會產生垃圾的社會”。

圖像 41

多元主體在協同共治中推進生態治理

有效社會參與是生態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關鍵。生態治理是一個牽涉到多方利益博弈的問題,由于生態環境問題的隱蔽性與長期性,任何一個單一主體都不足以維持生態治理的長期成果。一方面,企業主體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很可能通過偽造數據、逃避監管以及與行政執法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的方式,放任工業污染物排放量的擴大;另一方面,社會公眾作為利益相關者,或是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需要與政府主體間建立溝通反饋機制。政府為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治理提供制度化保障。

地方性是生態治理的本質屬性,任何一個具體的生態治理問題的解決,必然面對的是地方基層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戰后日本憲法將地方自治確立為地方行政的目的,在反對公害的社會運動中,社會公眾在行政長官選舉中讓支持環境保護的人士當選,推行比國家層面更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這些以環保為目的的地方“自治體”占到日本全國“自治體”的三分之一。

民間環保組織在日本生態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據日本環境省統計,截止到2014年7月,日本國內各類環保NGO(非政府組織)數量約為4500個,這些環保NGO的主要活動領域集中于自然環境保護、資源回收利用、環保理念推廣等。環保NGO自主活動,并積極參與日本各級政府環境治理相關立法、審議程序,成為各類社會主體參政議政的一項重要內容。

日本從“防止公害”到全面的環境保護經驗表明,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通過公眾輿論監督、構建環境保護社會規范、多元主體參與生態治理協同共治,日本政府與社會實現了人與人之間更為合理的自然資源分配關系。日本的溫室氣體排放大幅下降,河川、湖沼水質改善,土壤、森林資源不斷優化,同時也促進了環境技術的進步和社會關系的優化。

美國:從法律入手推動生態環境保護

美國在其兩百多年的發展史中,不僅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遷,也經歷了從最初的以經濟發展為目的而不惜犧牲生態環境階段,到之后的工業、生活污染治理階段,再到如今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領先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階段。美國在成為世界第一大經濟體并主導世界經濟形勢的同時,其所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所做的努力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縱觀美國生態保護的發展史,其實也是其整個環境法和政府管理監督機構逐漸完善的歷史,而先進的環境立法理念也是一國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越做越好的基礎支撐。

在美國早期的生態治理中,并沒有設立針對生態環境的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平衡法原則”中的“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實現自身利益”“禁止缺少補償的有害行為”等基本原則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對于環境污染、生態侵害的修復和維護則是通過普通法的侵權規則實現的。因此,侵權法可以看作是美國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起源。美國環境法中的基礎法則是1969年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設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宣明國家政策,維護人與環境的充分和諧,防止或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危害,并增進人的健康與福利,明確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對國家的重要性,設立環境質量委員會。

對于美國來講,其現今所擁有的環境法可以看作是一個由多種法律組合而成的混合體,包括了美國國會制定的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美國環保局和其他生態保護相關部門制定的規章、總統行政命令、國際條約,也是美國制定的關于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的總成,其包括了美國聯邦法律、不同州設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地方法律,此外還有相關的行政法規及這些法規的解釋條例和所實施的司法判決。美國的環境法涵蓋范圍主要有對于污染的控制、對環境中有毒物質的控制、有關經濟發展項目對環境影響的分析、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保護等多個方面。

圖像 42

美國的整個環境法體系的發展過程是一個聯邦和州際法律法規相沖突和協調的過程,也是民法、刑法、行政程序等因素與美國生態環境狀況、國家能源發展政策、科學技術發展的有機結合。值得一提的是,美國法律體系屬于英美法系,法律主要由判例法組成,即基于法院判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用的判定,也是以后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據。而在環境法領域,美國更多采用的是制定法的形式,指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表現為條文形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也表明了美國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對保護和預防機制的重視。

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為了應對生態環境危機制定了大量的環境政策法規。在制定環境法的同時美國主要遵循了三大準則:所有的聯邦機構在做出決定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可能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通過污染規制系統對私人企業生產中的污染處置進行管理;針對部分物種、地域的特殊性設立特殊的保護法規。

美國在環境立法方面除了覆蓋范圍廣、細節全以外,還更加注重所需技術和經濟的可行性,注重根據具體要求的不同而采取適宜的污染防治手段,如在《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中提出對水污染的排放標準要以“當前可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為基礎,對有毒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則是以“經濟上可行的最佳控制技術”為基礎。通常來講,經濟的發展和環境的保護是相矛盾的兩個方面,而美國在制定環境法的同時將經濟因素考慮進去,對環境和經濟的關系加以調節以實現平衡,如在《安全飲用水法》中,明確要求在制定新的飲用水標準時,必須進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對法律制定的經濟成本和環境收益進行全面評估。以此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效發展。

此外,美國在設立相關環境法的同時,充分考慮到了公民參與權,認為環境參與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環境權利。即在生態環境保護行動中和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中,公民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和程序參與環境立法,以及環境相關的決策和聽證,并對生態環境相關行為行使監督權利。例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要求聯邦政府在對重大的聯邦行為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除了制造報告書,還應面向大眾充分公開其對人類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活動的信息,以保證公眾對有關活動造成環境影響的評價權利;《清潔水法》同時規定,公民有權參與標準的制定、計劃與修改,且有關官員(局長、州長)應為其行使權力創造條件并予以鼓勵。

【整理:李 懿 解軼鵬 制圖:石 玉】

責任編輯:國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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