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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農村不能“掉隊”

核心提示: 只有充分認識到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根本上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并且通過一起起具體案例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農村的法治建設才能獲得廣大農民的支持和擁護,才能有效調動他們主動學法、用法和護法的積極性,為農村治理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

【摘要】只有充分認識到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根本上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并且通過一起起具體案例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農村的法治建設才能獲得廣大農民的支持和擁護,才能有效調動他們主動學法、用法和護法的積極性,為農村治理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

【關鍵詞】法律脫貧  權利救濟  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法律貧困,正如經濟貧困一樣,在某種程度上都是一種無序狀態。法律脫貧是用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使貧困人口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的公共服務,進而使脫貧人口因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不能且不會返貧。從物質救濟到法律救濟,再從法律救濟到權利救濟顯示了我國扶弱濟貧事業的內在規律。反貧困運動形式上是使人民群眾在經濟和物質上有獲得感,實質上是人民群眾在權利和公平上有獲得感的制度體現。

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理解法律脫貧的重要意義

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角度看,實現小康不僅要貧困人口在物質上脫貧解困,也要使得貧困人口在法律上脫貧解困,實現經濟小康和法律小康兩方面的互動和發展。黨的十八大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物質貧困和法律貧困是相輔相成的。物質貧困有時導致一些人鋌而走險,在釀成人生悲劇的同時,也觸犯了法律的底線。經濟小康是法律小康的基礎,法律小康是經濟小康的體現和保障。依法幫助貧困人口脫貧解困,并通過法律保障貧困人口不再返貧,體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制度維度,也為理順“全面實現小康”和“小康之后”的邏輯關系奠定了可靠的認識論基礎。

從全面深化改革的角度看,農村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題中應有之意。我國改革開放最早始于農村,其發端的意義首先惠及了廣大的農民。農村改革決定了我國改革的深度、廣度和力度,農村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從根本上是要破除城鄉二元差異格局,逐漸取消戶籍限制,在保障基本生存權基礎上,賦予農民子女尤其是貧困農民子女同等的教育權和發展權,使他們能夠與城里的孩子站在同一人生起跑線上。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兼顧機會平等,創造條件和實施制度機制創新,使來自于農村地區的孩子成功實現向上流動的條件,避免階層固化而產生新的城鄉二元對立格局。

從全面依法治國的角度看,全面依法治國包括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也包括城市法治建設和農村法治建設的互動和平衡。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多數,我國的法治國家戰略是否能夠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農村法治水平的提高程度。缺乏農村法治建設,不僅影響我國法治建設的整體水平,也使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大打折扣。在法治建設的問題上,同樣“不能丟了農村這一頭”。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思想指導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采用各種制度有效措施,以維護廣大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合法利益為出發點,加大農村法治的建設步伐,專門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法治建設的整體規劃,從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等各個環節實施農村法治建設,及時發現和彌補農村法治建設在整體法治建設的短板和不足。

從全面從嚴治黨的角度看,加大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對農村尤其是貧困農村治理的責任力度,支持各級政府及其社會力量參與對新農村的建設,最大程度地為我國最基層的人群創造脫貧和致富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從嚴治黨,從消極意義上講是指用黨紀和國法約束黨員干部,防止基層腐敗對農民利益的侵害,強化陽光扶貧廉潔扶貧;從積極意義上講則是要充分發揮動員干部的模范帶頭作用,滿足包括農民在內的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人民群眾的基本需求,換算成法律語言,就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確立的人民群眾的憲法和法律權利?!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不斷向人民群眾輸出體現了黨的好政策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對黨員干部的監督,鼓勵人民群眾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含義。

法律援助制度是解決法律貧困的重要制度保障

“無救濟即無權利”,在權利救濟的諸項制度設計方案中,法律援助制度的確立和實施成為解決貧困農村地區人群有權擺脫物質貧困及有權不返貧的重要制度保障之一。

2003年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賦予經濟困難的公民因一些特殊事由可以獲得免費的法律服務的權利。該條例還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享有申請辯護人為其免費辯護的權利。法律援助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經濟困難的貧困人群,貧困農村地區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的主戰場。為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只是法律援助功能的一個方面,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無疑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指向。當公民面對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的訴求時,法律援助措施有助于保障訴求者的基本生存權。從權利救濟的角度看,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是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法律援助是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倫理的體現,但不能將法律與援助單純地理解為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向貧困人群獻愛心的慈善之舉?!斗稍鷹l例》第3條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責任,深刻反映了政府解決和保障貧困人群生存權所承擔的法律義務。隨著政法經費保障政策的落實,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辦案數量大幅增長,有力滿足了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通過法律援助工作者具體的代理行為,貧困農民獲得了法律援助對其生存權的保障措施,又從每一其具體案例中看到了法律的力量。2009年由司法部等部門聯合推出的“1+1”中國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動之所以獲得成功,乃在于這一制度方案是法律專業知識與貧困人口權利的完美結合,貧困人口嘗到了具體法治的甜頭,真正感受到了法治陽光的滋養。

通過法律援助的權利救濟區分了權利主體擁有法律知識和有權消費法律知識之間的區別,后者是國家和政府借助于制度安排提供的法律公共產品,無論哪種情況,農民對法律知識的客觀需求始終是不能忽視的前提條件。因此,消除農民對法律的疏離感、實施法律進鄉村,使送法下鄉獲得成效,除了不斷強化普法的方式、規范基層政權組織的執法等因素外,還需要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使被侵犯的權利獲得充分、有效和低成本的救濟。

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實踐不是解決法律貧困的唯一方法,但應是保障貧困人口生存權較為純粹的法治方法,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精準扶貧的重要體現,是扭轉農民在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問題上信訪不信法慣習的有效經驗。只有充分認識到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根本上是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并且通過一起起具體案例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和利益,農村的法治建設才能獲得廣大農民的支持和擁護,才能有效調動他們主動學法、用法和護法的積極性,為農村治理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法學理論界要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角度正確闡釋國法與其他社會規范之間的互動關系。在不排斥以權利為本位的國家法的基礎上,尊重和弘揚鄉規民約、習慣法等非國家法,使多元規范下的綜合治理保持一致性、明確性和權威性。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賀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與律師義務》,《環球法律評論》,2005年第5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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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橙涔]
標簽: 法治   農村   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