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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法律體系的建設路徑

核心提示: 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能夠促進市場交易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有序運轉。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是個人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通過總結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的法治經驗,我國需要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強化個人權益保障。

【摘要】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能夠促進市場交易的健康發展,推動社會有序運轉。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是個人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通過總結歐美以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上的法治經驗,我國需要完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從法律上強化個人權益保障。

【關鍵詞】個人信用體系  法治視角  國外經驗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在現代社會,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不再是簡單地依靠公民個人道德觀念的約束,而是需要建立相關法律制度,對個人信用行為進行監督,這樣才能有效約束公民的信用行為。由此可見,建設個人信用法律法規是我國構建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為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立法現狀

首先,我國個人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不足。一個完善的體系建設離不開法律制度的約束與保障。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相關法律的出臺也在摸索之中。我國對個人信用的管理缺乏專門立法,在個人信用數據采集、披露、隱私保護、懲戒失信者等方面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借款不還的“老賴”名單的公布力度。這些失信者卷款潛逃,在銀行卻沒有相應的貸款記錄,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便無法準確收集其信用數據,如果不曝光這些名單,并從法律上對其行為加以懲戒,失信者就絲毫不受影響,甚至使其在騙取貸款等方面更加肆無忌憚,擾亂信貸秩序。

其次,征信機構在經營上缺乏法律依據。我國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民間征信機構的準入制定了一個較高的門檻,僅僅是設立征信機構便需要500萬的注冊資本,若其要從事信用報告業務,注冊資本的門檻更是高達5000萬,而且征信行業往往需要前期的大量投入,高額的注冊資本將諸多機構企業攔在了行業門檻之外。但面對較大的信用市場,一些民間機構便以“調查公司”“調查中心”等名義從事信用報告業務,這些機構良莠不齊,反而不利于整個信用行業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雖然是我國征信行業的監管機構,但法律并沒有明確其職責,這使得中國人民銀行也難以履行監督職務,導致該行業屢發個人信息泄露、惡性競爭等事件,整個征信行業都處于無序發展狀態。

最后,我國有關個人權益的立法保護不足。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必然會涉及個人隱私問題,我國在憲法、刑法、民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中都涉及到個人隱私保護問題,但這些法律對個體隱私的保護屬于間接保護,大都需要通過保護名譽權等方式加以保護,而非將之確立為獨立的人格權。而且現有法律中對隱私權的保護也是較為籠統難以操作的,這使得個人隱私受到侵犯后難以尋求法律幫助,不利于鼓勵個體提供信用信息,阻礙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

國外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經驗

美國的市場主導型運作模式。美國的征信行業歷史悠久,始于19世紀上半葉。美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形成與其經濟體制關系密切,屬于市場主導型,其征信機構大都為商業性質,由民間資本投入建立,因此美國的征信機構大都是以盈利為目的,通過提供商業征信服務獲利。這些機構獨立于政府和金融機構,確保自身的獨立和公正,能夠提供可信的信用產品。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美國形成了有關個人信用的完善的法律體系,其在1971年開始實施《公平信用報告法》,并于1996年通過了《公平信用報告法革新法》,這成為監管個人征信機構的基本法律。《公平信用報告法革新法》對個人信用報告的提供、涉及內容、征信機構的責任、信息提供者責任、消費者權利等都做了詳細規定,其不僅是保護了個體的隱私權,也對征信機構的運營管理作出規范。美國的個人征信行業私營機構數量眾多,政府并沒有設置較高的準入門檻,且較少干預,加之征信業的私營性質決定了其必須贏得競爭才能獲利,因此征信機構的數據來源十分多元,以此獲得高水平的信用評估分析。

歐盟各國的政府主導型運作模式。歐洲國家存在三種征信模式:公共征信、私人征信、混合征信。歐盟各國在征信方面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而且其注重征信信息獲取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平衡。一般來說,歐盟國家從法律上授予銀行等公共權力機構設立公共征信機構的權力,其可依法收集法律規定范圍內的數據,如其收集符合一定貸款數額之上的征信數據,但對低于這一貸款數額的數據則不收集,這主要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數額過小的貸款并不會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由此可見歐盟公共征信體系的一個重要作用是維護金融穩定和滿足監管需求。

日本的會員制征信運作模式。與歐美國家不同,日本的征信體系采用會員制,即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是由會員單位投資建設的,而且其也只為會員單位提供信用產品和服務。日本的這種征信模式形成與其行業協會的巨大影響力密切相關。日本的行業協會大致可分為銀行體系、消費者金融體系和流通體系,因此其個人征信也主要由銀行征信體系、消費信貸征信體系以及銷售信用征信體系三個部分組成。

我國個人信用法律體系的建設思路

首先,要完善有關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我國應提升有關個人信用立法的層級,出臺針對個人信用的專項立法。在具體的法律內容制定上,要處理好個人隱私權、知情權與監管權之間的平衡。政府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應主要體現在立法和執法上,為此我國可學習歐美等國家對個人信用體系的管理,即以法律規范個人信用行業的發展,市場對這一行業進行自發調節,政府部門起到監管作用,同時,還可吸收日本行業協會經驗,引導信用服務行業自律。針對我國個人失信缺乏相應懲戒的狀況,我國要建立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制度,促進良好信用社會的形成。失信懲戒機制要想發揮作用,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國可從法律角度明確判斷失信行為的標準,并確定相應的懲戒措施,使得執法部門在懲罰失信者時有法可依。

其次,要完善與征信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我國當前《征信管理條例》對從事個人征信行業的機構制定了較高的標準,這使得一些小型民營機構變相以其他名義進行私下經營,擾亂了個人征信行業的市場秩序。我國可立法適當放寬私人機構進入個人征信行業的門檻,吸引更多民間資本進入,在法律規范下開展市場競爭,促進個人征信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還應制定有關個人信用數據采集的法律法規,對個人信用數據的采集來源、采集方式、采集范圍等進行規定,鼓勵政府部門、金融機構等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開放個人信用數據。這一方面能夠為個人征信機構的數據采集提供法律依據,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護個人隱私。另外,我國的征信機構要明確個人信用的評估標準,實現信用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缺乏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使得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始終處于零散狀態,難以形成體系,而且進展緩慢,缺乏科學性,也難以與國際接軌。要改變這一狀況,可由政府出資制定信用評級體系,對評估指標、方法、權重、要素、等級等做出規定,各個征信機構在收集大量數據后,可根據這一評級系統做出信用報告,確保個人信用評估產品的規范性。    

最后,我國要從法律上強化個人權益保障。我國應建立對個人隱私的專門立法,改變當前我國有關隱私保護法律法規籠統缺乏操作性的缺陷。在法律制定上可借鑒美國經驗,其針對公民的財務隱私、教育隱私、通信隱私等都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有效地保護了個人隱私信息,防止征信活動對個人隱私造成侵犯。我國法律應明確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防止其侵犯個人權益。除此之外,我國還要為個體在信用受到損害之后提供法律救濟途徑,如我國法律應賦予個體對信用信息采集的知情權、就錯誤的信用信息進行更正的權利;如果個體因征信機構的行為受到權益損害,其應有尋求司法救濟、獲得相應賠償的權利;法律應對侵權的責任劃定、懲戒措施、賠償標準等方面有進一步規定,切實保障受信者權益。

(作者為沈陽工業大學副教授)  

【注:本文系遼寧省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遼寧省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的制約因素與對策研究”(項目編號:L11DSH029)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唐明琴:《征信機構建設的國際經驗及其啟示》,《重慶社會科學》,2012年第10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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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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