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效果 彰顯“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氣象
通過兩年多來持續推進并深化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建設,蕪湖縣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得到明顯加強,群眾滿意度逐年提升。
對村干部進行“小微權力”知識測試
首先,權力公開透明規范運行后,鎮村干部干事創業的精力更加集中。過去農村問題多、信訪多,干群矛盾大,直接影響到基層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建立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后,2016年全縣涉農信訪同比下降39%。在權力清單面前,村干部都清楚自己該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責任權力是什么。過去村里的工程項目、扶貧資金,親戚朋友這個來找、那個來問,群眾懷疑干部優親厚友,干部有口難辯。現在辦事流程公開了,監督跟上了,達到了“還群眾以明白,還干部以清白”的效果。2015、2016年,全縣共退出低保1235戶,實現了“應保盡保、動態退保”的目標,村民對此沒有疑慮,村干部贏得了群眾的支持,做事也順暢了。
其次,方便群眾辦事的同時,鎮村干部廉潔意識、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厘清了村居干部的權力邊界以及運作過程,增強了村居干部遵紀守法意識和民主管理意識,促進了村居干部規范履職,遏制了弄虛作假、優親厚友、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等違紀違法行為,有效保護了基層干部,體現了“政治效果、紀律效果、廉潔效果、社會效果”四個效果的統一。同時,根據“小微權力”流程圖,群眾辦事不再像以前那樣,今天要提供這樣資料,明天要出具那樣證明,來回跑多次。現在,只要按照權力規范一次性提供相關資料,剩下的都是村干部的事,真正做到了“群眾少跑腿,干部勤跑腿”;特別是依托“互聯網+”,正向“群眾不跑腿,數據多跑腿”轉變。辦事公開透明,程序簡化,群眾少跑“冤枉路”,滿意度大大提高,達到了群眾辦事方便,村干部服務意識增強的效果。
再次,群眾“獲得感”增強的同時,干群關系更加密切。現在村干部規范透明為民辦事,村民也可以隨時隨地開展日常監督,對村里的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放心,干群之間的信任感自然而然就增加了。干群矛盾少了,包容就多了,促進了基層工作開展。灣沚鎮羅保村黨支部書記說:“過去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是個老大難,矛盾多、信訪舉報多、當釘子戶的多,自從按‘小微權力’規范運行后,從下發征收計劃、簽訂征收協議,到丈量登記、補償安置,到項目審計、資金結算等,全程都要公開透明”。對此,群眾滿意、理解支持,2016年該村某地塊上的258戶順利征收安置,無一“釘子戶”,無一人上訪。
第四,扎實推進工作創新項目化后,監督責任進一步夯實。整合農村基層監督力量,創新監督機制,實現了鎮級紀檢組織履職盡責由過去“種別人田”向抓“主責主業”轉變;由過去“不會作為”向積極“謀劃創新”轉變,由過去“沒事可干”向事情“干不完”轉變。村務監督委員會由過去“不想為”向現在“我要為”轉變;由過去履職“走過場”向現在“求實效”轉變。全縣5個鎮紀委2014年自辦案78件,2015年139件,2016年167件,有力地保障了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的順利實施,形成了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態勢,不能腐、不想腐的積極效應全面彰顯。
四點啟示 實現“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提升
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能夠在基層落地生根取得實效,關鍵在于把這項工作與加強基層黨的建設深度融合、與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建設緊密結合、與深化基層紀檢體制改革統籌推進,努力構建基層黨員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圍和機制。蕪湖縣探索“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給我們帶來四點啟示:
啟示一、營造環境是前提。建立新機制,推進制度反腐,必須堅持標本兼治。離開了懲治這一手,制度就沒有約束力,監督就沒有威懾力。這項工作之所以能做、能做成,宏觀上得益于中央反腐倡廉大環境和氛圍。具體到縣里,在實施此項工作前,蕪湖縣結合省委的巡視,開展了清理土地征收遺留問題、清理已征地資源、清理安置房分配、清理失地農民保障等“四清”工作,并針對過去遺留問題和審計發現的問題,立行立改;結合省委巡視后的反饋,圍繞“農村低保、涉農資金使用”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開展了10個方面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為這項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啟示二、有效公開是基礎。探索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通過厘清權力事項、明確責任,優化流程,公開運作,清除人為設定的障礙,不遺余力地加大宣傳,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防止權力任性。同時,不斷探索新的公開方式和途徑,擴大知曉面和知曉率,確保新機制的運行,讓更多的群眾得實惠。
啟示三、加強監督是關鍵。村級“小微權力”規范運行離不開監督,要多管齊下,健全監督體系。實施交叉監督,即統籌整合紀檢監察干部力量相互交叉監督,工作成效由上級說了算;實施群眾監督,“小微權力”網絡監督平臺建立群眾評價體系,工作成效由群眾說了算;實施民主監督,整合村紀檢委員和村監委力量,進行“零距離”監督,工作成效由大家說了算。同時,加強縣直涉農業務部門對口監督、專項巡察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等,織密監督網絡,保證監督實效。
啟示四、落實責任是根本。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實施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的根本,就是要緊扣“兩個責任”,推進重心下移、關口前置,化被動為主動。按照“縣指導、鎮負責、村為主”的原則,壓實鎮村黨組織主體責任,保障和支持鎮村紀檢組織履行監督責任,建立健全與之相適應的制度機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提升了村干部遵紀守法意識和民主管理意識,提高農村基層治理能力和水平。
蕪湖縣強化村級“小微權力”監督制約新機制建設,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在基層的生動實踐,也是加強民主監督、民主管理的有效探索。
(執筆:陶建群 崔敢 張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