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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商貿市場管理制度檢視

把商貿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摘要】在唐代,作為商品貿易的場所——商貿市場,不是可以較為隨便地設置的。唐朝規定,商貿市場的設置權歸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權,并遵守“建城設市”的原則,由政府設置在城市之中。唐王朝還立法規定了商貿市場管理的具體細則,對市場商貿行為加以規范化管理。

【關鍵詞】唐朝  商貿市場  商貿行為    【中圖分類號】D69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歷史悠久綿長,在長時期的發展進程中,積累成就了高度發達的制度文明,有著堪稱完善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體系,享譽寰宇。唐朝時期,中國制度文明已達至很高水準,尤其表現在國家制度建構與社會治理方面,是推動唐朝邁入中國封建社會鼎盛階段的重要保障。

唐朝國家制度構建成就卓越,成果眾多,商貿市場管理制度只是其中較小的一個組成和層面,但檢視這一組成和層面,也可觀察到其制度建構的健全與完備。

唐朝對商貿市場設置制度的明確

在唐代,作為商品貿易的場所——商貿市場,并不是可以較為隨便地設置的。唐王朝規定,商貿市場的設置權歸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權,并遵守“建城設市”的原則,由政府設置在城市之中。景龍元年(707年)十一月,唐中宗頒布敕令說“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明確規定商貿市場必須設置于縣治和州治以上的城市中,即必須設置于政府官衙所在的縣城和州城以上的城市中,縣城以下的市鎮或者鄉村是不準設置的。在中國封建王朝國家時代,皇帝頒布的詔令、敕令是視同為國家法律的,即所謂“詔敕入律”。中宗敕令對于市場設置的規定,實際上是國家法律制度。

按照這種法律制度,唐政府在京師長安(今陜西省西安市)、東都洛陽(今河南省洛陽市)以及地方都督府治所、州治所和縣治所,均設置有一處或幾處商貿市場,構成從京師、東都到地方的各級市場體系。不唯如此,各級市場的規劃和建造權也歸政府所有,由政府機構具體實施營建和管理,將商貿行為嚴格管控在各級市場之內,加以明確的空間限定。

京師長安城以方位設置有“東市”和“西市”兩個商貿市場。據徐松《唐兩京城坊考》一書記載,東市和南市各占兩個居民坊的面積,東西南北各六百步,四面各開二門,市場內設立有邸店(商店),貨財多達220行,四方珍奇,皆所聚集。政府設有市署和平準署兩個機構負責市場管理。西市遺址,經考古探測,發現呈長方形,南北長1031米,東西寬927米。北、東兩面有寬約4米的夯筑圍墻墻基。市內有南北向的和東西向的平行街道各兩條,寬皆16米,四街交叉呈“井”字形,各通向四面的八個市門。井字形的四街將市區劃分為九個長方形區域,每個區域的四周都臨街,出售商品的邸店即設在各區域的四周。邸店是按照貨物種類的不同而分“行”排列的,共有220行,即有220種不同的貨物分類區。井字形的中心部位,是市場管理機構市署和平準署的所在地。

當然,其他地方的市場不可能等同于京師長安的東市和西市,規劃建造的規格和繁榮程度也不可能與二市相比擬,但由上所述不難看出,唐代商貿市場的設置、規劃和建造,都是有著明確的制度規定的。

唐朝商貿市場管理體制的健全

商貿市場的設置、規劃、建造權歸政府所有,已如上述。唐代商貿市場的管理權也歸政府所有,從京、都到地方都督府及州、縣,唐政府設置了多層級的市場管理機構。

中央事務機關“九寺”之一的太府寺,設長官“卿”一人,官階從三品,設貳官“少卿”二人,官階從四品上,都是五品以上的高級官員。在商貿市場管理方面,太府寺直接領導京師長安和東都洛陽四個市場的“市署”和“平準署”,“舉其綱目,修其職務”,進行宏觀掌控,并運用“度量”和“權衡”二法具體調控,是唐中央負責京、都市場管理的最高機構。太府寺太府卿和少卿之下,設有屬官“丞”四人,從六品上;“主簿”二人,從七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上,也都是有品級的官員。另設“府”“史”“計史”“亭長”“掌固”等若干人,是無品級的吏職。無論是有品級的官員,還是無品級的吏職,均有具體職掌,分工明確,協同工作。

京師長安東、西二市及東都洛陽南、北二市,各設有市署和平準署,是為京、都四市署和平準署。市署,設長官“令”一人,從六品上;設貳官“丞”二人,正八品上,“掌百族交易之事”,負責市場交易、市場物價和度量衡器等的管理。平準署,設長官“令”二人,從七品下;設貳官“丞”四人,從八品下,“掌供官市易之事”,負責官府所需物資的購進和所余物資、沒官物資的賣出。市署和平準署,還設有“錄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職,同樣具有職掌具體、分工明確的特點。在太府寺領導下,京都四市的市署和平準署對京都商貿市場進行具體管理。

在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下,普遍設置長官“市令”具體管理地方市場。大、中、下都督府以及州府中的上州,設市令一人,皆為從九品上,另設“丞”“佐”“史”“帥”等吏職幾人。中州、下州及諸縣,亦設市令一人,但無品級,也有相關吏職設置。地方府、州、縣市令的共同職責是“掌市廛交易,禁斥非違之事”,負責管理市場貿易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市場秩序。

綜上可知,中央太府寺與京都市署、平準署,具體負責京師長安和東都洛陽的商貿市場管理,地方都督府和州縣政府的市令,則具體負責地方商貿市場管理,形成了健全的商貿市場管理體制。

唐朝商貿行為管理細則的完備

唐王朝還立法規定了商貿市場管理的具體細則,對市場商貿行為加以規范化管理。

市場啟閉管理。各級市場作為政府特別規劃設置的商貿區,四周筑有圍墻或圍籬。唐律規定不得越度或侵壞墻籬,否則要處以杖刑七十。所有人員必須經從市門出入各級市場。市門又有“門禁法式”,啟閉有制——“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對開啟和關閉市場的時間有著嚴格限定,只準許在正午至傍晚之前進行商貿交易。唐律還規定,有關市場管理人員必須按時上鎖關閉市門和按時開鎖開啟市門,若違制擅自開閉市門,要處以杖刑七十;若應上鎖關閉市門卻不用管鍵,或應開鎖開啟市門卻不用鑰匙,而是毀壞管鍵而開或偷盜市門鑰匙,則要處以杖刑六十或笞刑四十。

入市商品質量、規格的管理。唐制規定,“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仍題工人姓名,然后聽鬻之,諸器物亦如之”,規定弓、矢、長刀以及縑帛布匹等產品,要嚴格按照“官為立樣”而生產。官為立樣可理解為政府規定的標準樣式,產品達到了官樣標準,達到了規定的質量和規格,才能入市進行貿易。弓、矢、長刀的生產,更嚴厲一些,還規定要在這些產品上鐫刻生產者的姓名,這是因為這些產品屬于兵刃兵器,不得超規格生產,若發現違規產品,便于通過鐫刻的姓名追責治罪。對縑帛布匹等產品,則“有長短、廣狹、端匹、屯綟之差”,同樣有嚴格的質量規格標準。若在市場內出售“行濫”“短狹”的產品,即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要處以杖刑六十,其中獲贓利多的,要按“盜賊罪”從重治罪。市場管理人員如果知情而不處罰,則與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者同罪,一并處罰。

度量衡器的管理。商貿市場所用度、量、衡器有統一的標準。唐律規定,每年八月,對度量衡器進行“平校”即校正,加蓋官方印署后方準使用。度量衡器的平校權和印署權明確歸政府所有,京師市場所用度量衡器,要到太府寺進行平校,其他地區市場所用度量衡器,要到各地政府部門進行平校。平校工作由校勘官吏負責,并有監校官吏監督。若校勘官吏平校“不平”,即校正工作沒有做到標準,要處以杖刑七十。若監校官吏沒有發現,要處以杖刑六十,若監校官吏知情而不報,則一樣處以杖刑七十。

分行列肆管理。市場內出售商品的各種不同的“行”,是按照商品種類的不同而區分的。前文已述,長安東市和西市均有220個行,即有220個商品種類區。每個行內,再“陳肆辨物”,即進一步地陳列店肆。店肆又稱邸店,就是說每個行內再進一步區劃陳列多個店肆,似今天的商店。陳列的具體方法是“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邇也”,就是以商品名相近則相遠、實相近則相邇的辦法陳列店肆。這種“分行列肆”的權力,屬于各市場管理機構,由它們具體分列實施。每個店肆要“立標”,即“每肆立標,題行名”。“標”又稱“標牒”,各市場管理機構要在標牒上題以“絹行”“布行”“鞋行”“米行”“肉行”“魚行”“鐵行”之類的不同行名。

市場物價的調控與管理。各級市場管理機構要對市場內出售的每類商品,按精、次、粗的質量高低,依照市場行情,制定出“三賈時估”,又稱“三等時價”,以精為上賈,次為中賈,粗為下賈。這三等時價,每隔十日,制定調整一次,并造為賬簿,以此來指導和調控市場物價,即所謂“三賈均市”,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遣評物價”制度。唐律規定,“若官司遣評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計所加減之價,坐贓論”,責令市場管理機構要客觀準確地制定三等時價,做好工作,若營私舞弊,上下其手,中飽私囊,則論以貪贓罪。

行頭管理。市場內各行有一人擔任“行頭”,是本行的頭目,由市場管理機構指定本行中財力殷實的商人擔任。行頭受政府的支配,協助市場管理機構工作,幫助穩定市場物價,檢舉市場不法行為等。行頭若工作不力,或有違法亂紀行為,則要“重加科罪”,即從重予以處罰。

市籍管理。市場管理機構為在市場內列店肆經營的商人建立專門的戶籍,稱為“市籍”。市籍詳細登錄商人的所有財產,作為征收資產戶稅、差以徭役的依據等,加強對這些商人的人身編制和直接控制。

市場秩序管理。一是嚴禁“賣買不和,專略其利,障固其市”,即嚴禁強買強賣,壟斷市場,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二是嚴禁“在市人眾中驚動擾亂”,故意制造混亂,破壞市場秩序。三是嚴禁在市場內“投匿名文書”,或“縱為奸言”,進行非法活動和制造流言蜚語等。

唐朝商貿市場管理制度的優長與缺陷

由上所述,不難發現唐朝商貿市場管理制度具有明顯特點:其一,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商貿市場的設置、規劃、建造、管理權,均歸政府所有,乃政府特權。其二,遵守“建城設市”原則,商貿市場必須設置在縣治、州治以上的城市中,是政府特別規劃的一個商貿區域。其三,從京師長安、東都洛陽直至地方州縣,設置有多層級的市場管理機構,商貿市場的管理體制健全。這一管理體制也有其自身特點,即各級市場管理機構均是國家行政管理機構,是唐王朝行政管理體制的構成成分。其四,各級市場管理機構職掌明確,按照完備的商貿市場管理細則,對市場商貿行為加以制度化和組織化規范,維護市場正常貿易秩序。其五,各級市場管理機構的官吏,要遵照法律和制度進行認真管理,若有違法犯罪,則從重治罪。這些特點,反映了唐王朝對于商貿市場管理的高度重視。

今日觀察,唐朝商貿市場管理制度有其制度優長,也有其制度缺陷。優長表現在:一是商貿市場管理制度以國家法律形式確立,是最高層次的國家正式制度,也體現了制度高度。二是商貿市場管理的體制健全,進行管理的具體細則完備,體現了制度內容的完善、明確和豐實,不是什么“空制度”。三是市場管理細則,諸如市場啟閉、入市商品質量規格、度量衡器、分行列肆、市場物價調控與管理等,具有經濟管理的科學性和行政管理的合理性。這些職能,在當代社會也是正當的政府職能。缺陷表現在:一是商貿市場只設置于縣治、州治以上的城市中,商貿時間限定在中午至傍晚以前,市場在空間和時間上具有很強的封閉性和局限性,顯然不利于商貿行為的充分進行,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充分發展。二是遵守“建城設市”原則,商貿市場設置是城市統治的產物,是國家政治統治的需要,市場的設置、規劃、建造、管理權均為政府權力,突出體現了政治權力對商貿行為的縝密控制,也決定了市場的“官市”性質。在這種官市里,商貿行為易被政治所扭曲,經濟規律易被行政所干擾,不可能真正遵循價值規律和公平競爭法則,也就不可能真正促進商貿和商品經濟的繁榮。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山東大學人文社科青年團隊召集人項目“漢唐時期制度構建與國家治理”(項目編號:IFYT1703)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劉玉峰:《論唐代市場管理》,《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6期。

②梁中效:《唐長安西市文化述論》,《唐都學刊》,2011年第5期。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管理制度   商貿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