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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當代啟示

核心提示: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廣博深邃,散發著智慧和人性的光輝,即便在當代社會也同樣璀璨奪目,對于中國的法治化建設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該深入挖掘傳統法律文化資源中的財富,并以現代法治精神對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重塑與現代法治相契合的現代法律文化。

【摘要】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廣博深邃,散發著智慧和人性的光輝,即便在當代社會也同樣璀璨奪目,對于中國的法治化建設具有極大的借鑒意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該深入挖掘傳統法律文化資源中的財富,并以現代法治精神對其去粗取精、去偽存真,重塑與現代法治相契合的現代法律文化。

【關鍵詞】傳統文化 法律文化 價值

【中圖分類號】D909 【文獻標識碼】 A

法律文化源于人類復雜的社會生產生活,隸屬于制度文化或者規范性文化,是人類文化體系的一個部分,同時又有自己的特征體系。中華文化源遠流長,同樣也誕生了極具特色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橫跨了從上古傳說時代到清末修律的漫長的時間跨度,是在這一時期保持和形成、發展出的關于“法”的具有社會普遍認同的法律意識形態、社會規范和制度的統一體系。這一體系深植于中國社會和中國傳統文化的沃土,在宏觀表象和精神內核上都洋溢著濃烈的中國傳統文化氣息;這一體系也能夠與時俱進,在新的形勢下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而逐漸形成了中國法治實踐領域的一種牢固的意識形態現象,成為了中國法治社會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正是因為有了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華傳統文化才愈加光輝燦爛,中國法治化建設也才更加精彩紛呈。同時,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不僅在過去為中華民族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也為中國現在和未來的法治化進程提供了可供參照的精神范式。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構成

中華民族的歷史發展脈絡悠遠廣博,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環境造就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春秋戰國時期中原地區農業經濟發展良好,自給自足,民生多安定,社會成員也相對固定,因而衍生出了以血緣為載體、以“親親”為核心理念的宗法社會,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以宗法貴族政體為基礎的法律文化。這套法律文化受到儒學的深刻影響,認為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社會地位,對應不同的社會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荀子所倡導的“與天地同理、與萬世同久”的“禮”。所謂“禮”,就是要求社會上的人嚴格遵從自己被劃定的身份地位并據此行事。在這種禮教的約束下,中原社會親疏有序,尊卑有別,得以相安無事。同時儒學又強調人性。如孟子所言“人之所以異于禽獸者幾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荀子也說“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無毛也,以其有辨也……辨莫大于禮”。這些理念認為人是社會人,而非自然人,人是產生和存在于宗法體系之內的,因而需要遵從這種宗法道德體系;人的使命擔當也并不是追求自我價值、自我享受,而是要完成宗法社會所賦予的責任,確保自己“之所以為人”。

不同于中原的禮教宗法文化,春秋戰國時期久居西北的政權由于居無定所的生活狀態淡化了血緣紐帶和宗族觀念,形成了一種更為嚴苛的法家文化。這種文化認為,社會人并非按照血緣和宗族來劃分群體,而是按照地域居所來劃分,個人不是向宗族負責,而應該基于法律同國家政權建立更加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個人行為也不再接受宗族和禮教的束縛,而是一切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是確認人的社會地位和權利義務的唯一工具,也是權利再分配的唯一標準,人的一切行為都需要經過國家法律的衡量才能判斷出價值。正如《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記載的“天下事無小大皆決于法”,西北秦國也正是通過這樣的法家文化建立起了強大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政權。法家文化倡導者韓非子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也正是對這種文化所做的描述。法家文化的創新意義在于將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直接相聯系,同時這種文化不再依靠空洞的君子式說教來規范人的行為,而是通過更加直觀的法律條文來賞善罰惡,趨利避害,使人不敢為所不應為。

兩種不同的生活狀態形成了兩種風格迥異的傳統法律文化,中原農耕文明倡導溫雅和諧,是君子文化;西北游牧文明則崇尚現實功利,是斗士文化。春秋戰國時代的法律文化對后世產生了顯著影響。自春秋戰國時期以來,中華法律文化一方面是君子文化以其豐富的感性色彩占據了人的思想意識領域,為世人的一言一行提供了崇高的精神范式;另一方面是斗士文化以其高效的理性光輝催生出了集權專制政體,為國家機器提供了賴以運轉的動力之源。二者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既互相獨立又碰撞交織,共同構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當代法治社會建構的價值

作為我國社會、歷史、文化積淀的傳統法律文化必然對法治建設產生一定的影響和有啟示。當前我國正致力于建設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任重而道遠。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為我們提供了有益參考,可以幫助當代人更好地完成使命,完善社會道德倫理體系和法治規范體系,為社會和諧、穩定和發展貢獻力量。

追求秩序、和諧、誠信、重義的道德意識。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就在于其并非單純的冷面條文,而是處處充滿人性光輝,時刻懷抱著倫理規范道德化的理想主義,意圖以道德范式約束社會行為,其中所崇尚的秩序、和諧、誠信等理念就足以為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提供良好的借鑒。早在先秦時代,先賢圣哲們就已經開始對義利觀做出了鞭辟入里的闡釋和論斷。儒家倡導的“君子喻于義,小人寓于利”“君子謀道不謀食”“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等思想,都是儒家法律文化重義輕利、尊重社會秩序的典范,由此可見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并不排斥“利”,但強調要以“義”和“道”謀之,也就是要以誠信、秩序為先??梢哉f,傳統法律思想為當代法治社會建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以人為本的儒家“民本”思想。儒家的核心思想在于“仁”,“仁”的內涵即是“民本”思想。儒家文化倡導“仁者愛人”,一個人只有通過關愛他人才能實現自我的價值,儒家“仁”的價值就在于此,其所指代的人,涵蓋了全社會各個階層的個體,下到黎民百姓,上到王侯將相,因而實際上就是一種人本和民本思想。我國古代儒家圣賢大都具有濃烈的民本情懷,“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倉稟實而知禮節”,都是儒家仁者愛人、以民為本的思想映照。傳統法律思想在這一層面帶給現代法治社會建設的啟示就在于:法治當以民為本,作為一種上層建筑,法律應當是服務于最廣泛的社會民眾的工具。

自強不息、貧賤不移的責任意識和進取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君子坦蕩蕩,小人常戚戚”,這些都是我國先賢對君子的定義,同樣也是我國法律文化育人警世的鐘鳴,啟示我們:人應當自強不息,矢志奮斗,實現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曾子以“吾日三省吾身”來告誡我們要自律、自愛、自??;“物必先腐,而后蟲生”的思想則啟示黨員干部一定要加強廉潔自律,避免腐化腐敗。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飽含著豐富的為人處事和治國理政經驗,值得我們去借鑒、發揚。從社會發展的宏闊視域去審視,法律作為一種治理工具將會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但傳統文化的智慧之光卻永不磨滅,展現出雋永的時代價值,始終照耀和激勵著我們砥礪前行。

(作者為東莞理工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蔣曉偉:《我國的法律文化》,《政法論叢》,2012年第5期。

②徐旭:《中華傳統法文化精髓及當代價值研究》,《學術論壇》,2016年第4期。

③馮甜甜、袁玲紅:《先秦儒學中的廉政思想及其現代價值》,《中共山西省直機關黨校學報》,2014年第6期。

責編/周素麗 姜成(見習)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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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祖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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