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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需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核心提示: 共享經濟在促進經濟發展模式變革、惠及民生的同時,其野蠻生長引發了諸多問題。有必要將共享經濟的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平衡信息共享與信息安全之間的關系,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確保共享經濟合規運行。

【摘要】共享經濟在促進經濟發展模式變革、惠及民生的同時,其野蠻生長引發了諸多問題。有必要將共享經濟的發展納入法治軌道,平衡信息共享與信息安全之間的關系,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確保共享經濟合規運行。

【關鍵詞】共享經濟  信息法治  公平競爭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共享經濟是市場經濟在信息全球化時代的產物,是伴隨“互聯網+”行動計劃的落實得以高速發展的全新經濟模式。2015年,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公報正式提出,“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發展分享經濟,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隨后在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陸續明確了對共享經濟的鼓勵和支持。

共享經濟在我國歷經了2012年到2014年間在汽車和房屋租賃以及餐飲業的大膽試水與初步發展后,終于在2017年成為年度熱詞,業態屬性擴展至充電寶、籃球、雨傘、健身房等。一時之間,公共領域各處皆有共享,盤活市場資源、化解過剩產能,共享的優點顯而易見。與此同時,丟失的雨傘和損毀的單車同樣使得泛濫的共享經濟亂序暴露在陽光之下,行業準入的低門檻引發的市場混亂、供需行為的無序引發的各種道德風險、大數據下信息資源的膨脹導致的安全困境日益顯現。

共享經濟的發展需要權責確認

共享經濟本質上是市場經濟在順應信息全球化時代發展的產物,是將傳統的交易環節上升為網絡交易行為的技術含量更高的形態,是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前提的經濟發展模式。共享經濟之所以被稱為新經濟形態,其有別于傳統經濟發展模式,主要在于以互聯網平臺為核心的“第三方”運營的不可替代性。實質上,共享經濟就是基于平臺經濟而開展的,在特定平臺上化解產能,通過項目配比和優化,使得共享成立,互聯網平臺在其中充當了不可或缺的交易保障和信賴角色。故此,需要充分肯定資源使用權的讓渡所帶來的收益增量,這需要由資源享有者,包括資源所有者和資源使用者,以及資源運營者共同分享。這種復雜、多元的權益分享模式,只能通過法律予以規范,才能使其分配具有正當性與合理性。

例如,共享單車的初衷是對閑置資源的再配置,但是由于資源享有者和資源運營者缺乏規范意識和責任意識,反而造成了資源的相對過剩和浪費。究其原因,正是由于我們忽略了資源享有者與平臺運營者在共享經濟模式下的權責確認,而致使有權無責、權責不對等的現象大量存在。共享經濟運行的風險日益增大,基于共享平臺產生的違法競爭,甚至經濟詐騙行為防不勝防。為此,要充分重視權利確認,確切說是權責確認在共享經濟發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共享經濟的發展需兼顧信息公開與信息安全

信息時代,信息類無形產業成為關鍵資源,所有參與互聯網活動的主體都需要不斷上傳信息,消費者的信息輕易便會被經營者所獲取。共享經濟的網絡平臺以大數據為基礎,主要依靠信息流動來實現資源配置,平臺推送的信息更為精準,價值不斷擴大。但是,在信息價值被豐富使用的同時必須清醒認識到,在共享經濟的網絡平臺上,私權的保護尤為重要。以隱私權為例,在共享經濟領域,隱私權的侵犯可直接表現為消費者和資源提供者的私人信息的泄露。然而,利用信息平臺必然要求消費者公開一定信息來獲得服務,二者如何平衡是一項重要且需不斷探究的課題。目前的法律法規還很難將雜亂紛呈的個人信息詳細列分等級,只能通過個案并結合當時影響個案的其他社會因素綜合予以判定。同時,信息是否安全將直接威脅共享經濟消費者的個人利益以及運營平臺的可信度。

依賴網絡運營完成的交易鏈,依靠的不僅是技術的全面發展,更是人們對于互聯網這一鏈條流程的信任基礎。共享經濟本質上更是一種陌生人經濟,線上的交易使得交易雙方并不直接接觸,交易過程與后續保障,全部憑借網絡平臺的軟件程序設置。這是一個使用習慣的變革過程,更是一個人們對互聯網從未知到信任的過程,這一信任,主要包括對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信任。因此,一旦用戶的信息安全遭到侵犯、隱私權得不到保護,那么網絡信任就可能立即崩塌。目前多種共享經濟的共同點均是需掃碼注冊,提供真實姓名、電話號碼甚至身份證號碼等重要個人信息,如此一來,資源運營平臺將掌握諸多消費者的重要信息,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極易發生盜用用戶信息等現象,消費者的隱私權易受到侵害。所幸的是相關行政部門已經注意到該領域可能出現的信息風險,2017年8月,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強調,要加強共享單車的信息安全保護。

具體而言,共享經濟時代的信息安全威脅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信息容易被他人不當利用并非法傳播。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范角度看,盡管早在2012年就頒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但是并未預料到共享經濟與信息使用的密切度會如此空前。共享經濟的任何業態形式,都必須依賴信息的分享才能完成交易,因此,信息的邊界問題有待重新確認。另一方面,即便是信息儲存的專業技術平臺,也并不是完美無缺。2017年的極客大賽中就曾證實多款單車云端技術存在技術漏洞。故此,構建信息安全的法治架構,將信息安全放置于法治環境之下,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信息安全。源自信息安全而生的信息法治可謂構成了共享經濟發展的基石,只有將基石打穩立住,共享經濟才能健康發展。

共享經濟的核心是自由公平的競爭

自由公平的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任何形態的市場經濟運行都應構筑在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之上,共享經濟作為市場經濟在信息化和數字化時代的高級形態,更需要發展在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之中。

其一,要設定自由競爭的邊界。共享經濟代表著市場交易關系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重構了傳統市場交易模式,并且間接改變了傳統的勞動關系。然而,這并不代表可以任其自由發展,共享經濟的自由發展必須有其清晰的邊界,防止自由走向絕對,變成任意的自由。其二,要從自由競爭走向合規競爭。共享經濟模式于2012年前后在專車行業內運行,先后出現了滴滴打車、快的打車、易到用車三大公司,它們在對傳統出租車行業造成巨大沖擊的同時,自身也陷入野蠻競爭中,通過“燒錢”來爭奪客戶,最后滴滴打車“榮譽”勝出。然而,正當普通消費者逐漸依賴它的同時,滴滴打車出現了忙時競價運行模式,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初露端倪。如果說共享經濟的發展始于自由競爭,那么共享經濟的發展必然成于合規競爭。其三,要實現開放性與約束性之間的動態平衡。越開放的秩序,越需要利用規則保持其平衡,以規則保障秩序的開放性,通過秩序的開放性來推進規則約束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時代的發展從來不是望而卻步,而是要積極回應變革,主動推進變革。共享經濟在中國蓬勃興起,顛覆了舊的商業模式,打開了新的經濟格局。同時我們也要深刻認識到,共享經濟面臨著道德困境、信息風險威脅等一系列問題,共享經濟需要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行。

(作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東北師范大學人文學院講師、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云薇笑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文系南開大學第四批百名青年學科帶頭人培養計劃資助項目“中國反壟斷法實施本土化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董成惠:《共享經濟法律機制的嬗變》,《學習與實踐》,2016年第12期。

②唐清利:《“專車”類共享經濟的規制路徑》,《中國法學》,2015年第4期。

③陳兵:《簡政放權下政府管制改革的法治進路——以實行負面清單模式為突破口》,《法學》,2016年第2期。

責編/潘麗莉  趙橙涔(見習)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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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宋睿宸]
標簽: 法治   軌道   運行   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