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跨境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對政府現行監管體制機制提出了諸多挑戰,當前監管體制中規范化監管執行缺失、“控制式”監管失靈等問題日益突出。要解決當前政府在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方面面臨的現實問題,需要發揮激勵性規制的作用,進行激勵性監管。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 激勵性規制 政府監管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跨境電子商務方興未艾,中間環節少、交易成本低、配置效率高、市場規模大等特點使其成為最具潛力的新興產業。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跨境電商市場交易規模達6.7萬億元,同比增長24%。據商務部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國跨境電商交易規模達3.6萬億元,同比增長30.7%。但是,跨境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開放性、零散性對于政府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規范產業發展、激發市場活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超出了政府現行“控制式”監管的能力范圍,使監管處于“半失靈”狀態。
當前政府在跨境電子商務監管方面面臨諸多現實問題
第一,規范化監管執行缺失。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采取規范化管制措施是政府監管的應有之義,細化且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和政策設計是保障監管實效的前提。但當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監管層面的法律法規“大”而“粗”、不成體系,監管法律依據主要是部分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松散無力。一些政策制定僅限于國務院指導性意見和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缺乏細化的配套制度安排,導致政府監管處于“揣摩”和“嘗試”階段,各地監管手段尺度不一,扭曲了政府監管功能。
第二,現行“控制式”監管已趨失靈。“控制式”監管即根據相關法律和制度,政府對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采取禁止性、強制性、命令性等“否定性”措施進行監督管理。跨境電子商務從業門檻低、產品類型廣、訂單零散破碎、客戶面向全球的特性,進一步暴露了現行“控制式”監管體制覆蓋面窄、監管手段單一、監管部門條塊分割過細、監管人員數量龐雜、監管成本居高不下等問題,政府監管在部分跨境電子商務領域已趨失靈。
第三,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困難。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市場秩序穩定,是政府監管的主要方向。但由于跨境電子商務簡單易上手、交易方式虛擬性強、售后服務時空障礙大等特點,導致政府監管缺乏完備的準入制度和產品質量標準,而現行“控制式”監管的范圍和力量均有限,產品質量監督查處不到位。
第四,市場主體失信懲戒機制建設遲滯。現代社會是信譽社會,信用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企業安身立命之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大數據的深度融合發展,已是不可逆的趨勢。然而由于政府監管部門財力有限,無法單獨完成龐雜的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任務,而社會層面也缺乏跨境電子商務行業權威性的征信組織,導致信用信息收集、處理、評價體系整體欠缺。
政府要建立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激勵性監管
激勵性規制理論作為規制經濟學的關鍵內容,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是傳統規制理論在吸收借鑒博弈論、機制設計理論、規制失靈理論等新興理論和分析方法的基礎上,回應現代市場經濟新變化而產生的,在西方國家政府監管改革實踐中被廣泛借鑒采用。激勵性規制是指政府在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引導優化產業發展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進行的科學激勵性制度設計,其給予被規制者一定的自主權,鼓勵和誘導被規制者充分利用各類資源,提高內部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產品質量。激勵性規制的目的是克服“市場失靈”,運用政府公權力,通過向社會提供特殊公共產品,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外部性問題,對于政府改革監管體制機制、優化監管手段策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效能、引導企業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也與我國當前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的“放管服”改革高度契合。
政府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激勵性監管,需要完善政府統一監管信息平臺。當前跨境電子商務監管部門多而雜,管理權限界定不清晰,存在各自為政、協調性差的問題。因此,實行激勵性監管,要搭建專業統一的跨境電子商務監管信息平臺,把跨境商品生產、流通、檢驗檢疫、通關、退稅結匯等環節的監管數據信息通過無線射頻、大數據等互聯網信息技術上傳到平臺,再由云計算進行智能分析處理,得出專業權威的監管信息處理結果,為監管部門和企業提供備案管理、統計監測、電商信用、風險預警、質量追溯等服務。同時,要加強信息披露建設,降低信息不對稱對消費者的誤導,培育社會性的外部監督,形成產品質量監管的合力。
政府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激勵性監管,需要加強激勵性綜合服務產品供給。激勵性監管的核心在于激發和鼓勵,也就是政府在外部給予企業增加利潤或降低成本的機會。跨境電子商務的相當一部分成本集中在報關、檢驗檢疫、退稅和結匯等環節,且隨著時效遲滯,成本逐步增加,甚至最終可能會出現“入不敷出”的局面。這就需要政府在現有跨境電子商務保稅物流中心的基礎上,提供一個涵蓋監管各流程和環節且專業高效的綜合服務產品,以降低監管成本。同時,要以綜合服務產品為基礎,完善相應的準入制度和標準,激勵企業朝著自主監管的方向努力,使企業積極主動適應政府的監管要求。
建立政府對跨境電子商務激勵性監管的具體舉措
政府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激勵性監管,需要扶持專業跨境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創新理論揭示了創新是一種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即把一種從來沒有組合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組合起來,并引入到生產體系中,以獲得潛在利潤和超額利潤。我國的專業跨境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尚處于初級階段,各類平臺維護、報關通關、人力資源等配套服務企業尚未形成一定規模,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發展。政府作為資源配置主體,可以通過對專業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行業實行政策支持、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等激勵措施,將跨境電子商務主體和專業配套服務兩種生產要素重新組合,以創造新的經濟效益,從而為整個跨境電子商務跨越式發展提供支撐和條件。
政府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激勵性監管,需要建立企業信用分級管理體制。當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信譽評價管理體系缺失,部分投機企業售賣假冒偽劣產品,損害了中國跨境電商的外在形象,阻礙了其對海外市場的進一步開拓。因此,政府有必要也有義務面向市場構建權威性企業信用分級管理體系,對企業信用進行分級管理,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簡化通關流程,降低抽核比例,提升通關效率;對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可采取“黑名單”制度,加大檢查力度并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同時,要開放投訴建議平臺,為消費者投訴提供常態化渠道。要運用信用管理的一系列激勵性監管手段,倒逼企業保障產品質量、提升信譽度、樹立良好外在形象,約束引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美]彼得·德魯克著、蔡文燕譯:《創新與企業家精神》,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年。
②[美]約瑟夫·熊彼特著,郭武軍、呂陽譯:《經濟發展理論》,北京:華夏出版社,2015年。
責編/孫渴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