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監督體系。法治監督體系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3個二級指標,11個三級指標。立法監督雖然評價中等,但它們并不是通過正式的監督機制,即改變撤銷機制運作的。內部制約(監督)和人大監督是行政監督和審判監督中共同的薄弱環節,評價都在較差水平,如何加強監督的實效是監督體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問題(表9)。
表9
就評價比率而言,法治監督體系四級指標好評率超過40%的3項,包括對司法的檢察監督、審級監督和輿論監督,其中檢察監督好評率高達55.94%;差評率超過40%的1項,即對行政執法的人大監督(表10)。
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