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元共治視角下的基層治理模式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利益訴求表達渠道,讓公眾充分了解和參與政府決策,有力監督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動。要在全社會形成多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氛圍,鼓勵普通大眾和社會組織深度參與社會治理,打造民主、高效、協商的社會治理參與平臺,推動基層治理模式的持續優化。
【關鍵詞】多元共治 社會治理 基層治理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我國政府治理理念也在不斷更新,逐漸由傳統的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近年來,基層政府持續探索和創新治理理念,立足各地實際不斷優化治理模式。在此背景下,多元共治理念被廣泛應用于基層治理領域,有效提升了社會治理能力。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為社會治理進一步指明了發展方向。
多元共治模式:一種讓政府、民眾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的方式
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是指政府、民眾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營造民主、協作、和諧的社會治理環境和氛圍。多元共治模式強調多主體參與,不同的主體根據自身職責,采取適當方式參與社會治理。
治理主體多元化。傳統意義上,政府在社會治理中具有絕對權威,占據大部分公共權力及資源,但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意愿進一步增強。同時,各類社會組織正在逐步發展壯大,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可以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也逐漸成為基層治理中的一個重要主體。基于此,多元共治模式應運而生,吸引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社會治理。
主體目標一致化。社會治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全體人民以及國家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傳統意義上,政府主導權力和社會資源,公眾對其進行監督,即使這樣,一些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還是時有發生。多元共治模式下,不同治理主體的目標一致,均為實現公共利益,這樣一來,政府受到了更廣泛的監督,不同治理主體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共同維護公共利益。
主體地位平等化。傳統社會治理模式下,其他主體的行為在政府授權和監管下開展,政府占據著主導地位。當前,公民平等、協作意識不斷增強,在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下,普通公眾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治理各主體的地位更加平等。
社會治理規范化。公眾和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中,要依照相關程序和規則開展活動。程序和規則不是由政府單方面制定,而是在平等協商的氛圍中,由各主體共同商討產生。公眾和社會組織通過規范的程序、合法的渠道,遵照法律規范參與社會治理,改變了原有的社會治理方式,保障了不同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權利。
采用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源于多方面要求
當前,公眾和社會組織的權利維護意識愈加強烈。對于基層政府來說,多元利益群體和各種利益問題,都對基層政府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意愿越來越強烈,如果不能有效解決這一需求,將會給經濟健康發展以及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多元共治視角下的基層治理模式,充分考慮了不同利益主體的訴求,通過相互協商和監督機制,讓不同主體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可以維護不同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打破民眾、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隔閡,為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奠定基礎。
基層政府的社會治理工作直接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只有通過多方參與,才能保證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通過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讓民眾和社會組織真正參與到政府的決策當中。不同利益主體的需求必定有所不同,因此不同主體之間商討博弈的過程也是一個平衡各方利益需求的過程,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基層政府決策的可操作性。多元主體參與決策,能有效保證基層政府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杜絕主觀性和獨斷性的決策。
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基層政府要明確職責范圍,減少過度干預,充分尊重民眾參與基層治理的權利及意愿,保證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傳統的全能型政府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逐漸向有序、高效的服務模式轉變。民眾和社會組織的需求更加多樣化,對基層政府的決策、服務等職能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多元共治模式可以有效激發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會極大提升社會治理效率。
在傳統的社會治理模式中,由于缺少溝通協商機制,政府對相關利益主體訴求的關注度還不夠。同時,由于缺少完善的監督機制,基層政府的一些決策受到群眾質疑,政府公信力難以保證。多元共治模式實現了參與主體多元化,為不同參與主體提供了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和監督政府的合理方式。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能夠讓民眾充分了解和參與政府決策,有利于提升民眾對政府的支持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營造多元共治氛圍,構建靈活高效的信息管理體系,不斷優化社會治理格局
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多元共治模式改變了傳統的政府單一管理方式,讓不同主體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參與社會治理。如果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以及企業和公民個體具有參與基層治理的意愿,同時具備一定的知識和能力,那么他們可以在基層治理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所以,基層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多元共治氛圍,與不同主體建立起溝通協作機制,吸納更多的主體參與到基層政府治理當中,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奠定基礎。
基層政府通過社會治理活動來實現社會大眾的利益訴求,但是由于社會不同群體的需求不盡相同,這就要求基層政府要全面顧及各方的利益訴求。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反映自身利益訴求,比較常見的形式有參加座談會、協商會,或者通過政府電子政務平臺表達自身意愿,等等。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存在參與主體多元復雜、政府與其它主體的交流溝通不充分等問題,效果往往不太理想,各方意愿不能得到充分表達。多元共治視角下的基層治理模式保證多元主體參與,通過民主、法治的形式,保證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讓不同主體真正參與到政府治理之中。
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要求政府要及時公開政務信息,以便跟各治理主體開展即時互動溝通,這需要以互聯網大數據信息技術為支撐,構建完善的網絡互動平臺。平臺可以收集和挖掘不同群體的需求,為后續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提供數據支撐。信息收集完成后,政府部門需要對不同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進而制定出卓有成效的解決方案,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推動互聯網新技術與基層社會治理的深度融合,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多元主體參與是多元共治的基層治理模式發揮作用的前提,要在全社會形成多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氛圍,鼓勵普通大眾和社會組織深度參與社會治理。政府要注重權力的下放,積極引導民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發不同主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積極性。這不僅要求決策主體轉變思維,同時還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對現有的權力配置、監督管理以及治理能力進行優化和提升。社會治理要緊緊圍繞問題開展,為普通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打造民主、高效、協商的平臺,激發他們的參與熱情,推動基層治理模式的持續優化。
(作者為鄭州大學講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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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王天夫、羅婧:《基層多元共治的路徑選擇:動員、補位,還是重構?——以巫溪、肅寧、彭州為例》,《河北學刊》,2017年第2期。
責編/趙橙涔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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