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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為社會組織監管提供新支撐

【摘要】一直以來,社會組織監管都是社會治理中的關鍵性課題,其與社會組織發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互聯網+”參與到了社會組織監管中,提升了組織監管的有效性,為社會組織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豐富了社會組織運作結構,與社會組織監管的互構與耦合催生了新的監管方式,重塑了社會組織監管的生態系統。

【關鍵詞】“互聯網+”  社會組織監管  生態系統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在報告中提出,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這為社會組織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激活了社會組織的管理活力,以“跨界融合、連接一切”的后發優勢,通過多元參與、權責明確、上下互動的理念,解決了現有政府、企業及社會治理的難點和痛點,打破了自上而下的權力控制方式,與社會組織監管的主體單一、組織動力疲軟、民眾參與不足具有了很強的互構耦合性。

“互聯網+”為社會組織監管提供了技術支撐

“互聯網+”參與社會組織監管涉及到了組織結構、制度匹配、技術與相關主體的相互融合,是信息技術對傳統監管方式的再造。國外有學者認為,一些網絡形式比官僚制度更加靈活、適應性更強,由于遵循不同的內部邏輯,組織間網絡的凝聚力和管理手段不是存在于等級結構和命令系統中,而是存在于網絡紐帶的規范、信任和結構中,能夠讓人們輕松地獲取知識。可以說,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的應用使得組織、網絡和制度等發生了變化。

然而,客觀信息技術是傳統監管模式再造的基礎,因此,在互聯網參與社會組織監管的執行場域下,還需要多項組織技術與服務平臺的支持,技術成了塑造互聯網精神和多元參與的前提條件,技術改變、連接著一切。在技術的影響下,制度安排的存在方式與智力結構產生了系列性變革,彼此之間影響,自上而下各種規范性的約束條款逐漸增多。當客觀技術、主體結構與制度安排相互作用時,它們共同作用于社會組織監管的信息生態。

以互聯網技術重塑社會組織監管生態

傳統的監管體制是一種“職責同構”的政府組織模式,組織監管下的多重監管容易出現失效無序的狀態,折損了組織監管的綜合服務效果。而將互聯網技術引入到社會組織監管中,能夠充分發揮不同領域服務主體的智慧和創新能力,通過“跨界融合,連接一切”的開放和包容,使各服務主體高度地參與和交互,從而實現了組織內外部生態系統的協同、交互、融合。其中,企業為技術嵌入與組織監管提供服務平臺,是互聯網技術的供給者與生產者,推動了平臺與服務的雙向融合;公眾則以低成本、高利益相關性的行動邏輯參與到社會組織監管過程;同類社會組織以平臺為基礎,實現了各個環節與相關利益主體的對接,滿足了各個群體的需要,形成了多邊網絡效應的監管轉變。

目前,我國現有的社會組織監管通過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利用外部組織年檢、規范化評估、信息披露等制度,在屬地化登記、屬地化管理服務方式下開展工作。但制度安排下的技術執行彌散化明顯,制度頂層設計以實現監管手段創新的制度化安排,將社會組織監管與信息技術進行整合還沒有完全實現。而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社會組織監管中,法律制定過程中的平衡與權責體系的建立,能成為互聯網參與社會組織監管的重要基礎,使不同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互動博弈沖散互聯網與社會組織監管結合的執行效力。由此,一些社會組織網絡新載體會走向標準化,如:智能自動終端、虛擬服務中心等;各種基礎環境的制度規范、組織信息報送、大數據分析等也都會實現制度性約束以指導實踐突破創新;而目錄體系則成了互聯網技術與傳統監管方式革新的制度保障;服務標準化與規范化則催生了網絡技術與制度創新走向融合。由此,從技術感知、設計、執行、應用的制度性上,“互聯網+社會組織監管”的制度性得到了重塑。

長期以來,社會組織監管部門“各自為政,條塊分離”現象嚴重,信息共享程度較低。而隨著客觀信息技術及制度安排的不斷完善,在互聯網參與社會組織監管的行動邏輯下,組織監管框架日趨扁平化,以信息交換平臺、資源服務平臺、統一用戶管理平臺為支撐的服務平臺日趨多元化,從而實現了信息共享的基本導向,帶動了信息生態的不斷優化,重塑了信息生態系統。其中,信息交換平臺向社會提供了統一的社會組織監管信息收集、交換與整合,推進了市、區、街道、社區四級部門縱向和橫向之間的有序信息交換,能夠實現政府機構各部門信息交換需求,覆蓋了各級部門的社會組織信息資源交換共享體系,實現了不同信息系統之間的信息傳遞與共享;信息資源服務平臺以社會組織基本信息、服務信息等為核心主線,通過對各類信息資源進行描述、引用等,整合了信息交換平臺匯集的信息,為分散異構的各類信息資源共享交換提供了基礎性支持;而社會組織統一用戶管理平臺能夠防止因信息過于泛濫而影響社會組織監管效力,是以相關服務部門為主體,嚴格把控信息發布的質量。

互聯網技術的應用使社會化的個體由傳統的線下思維走向“手機思維”“互聯網思維”,催生著社會結構與社會互動方式不斷變化。以往傳統的社會組織監管模式下,擠壓著互聯網技術參與社會組織監管的生存空間與合法性嵌入,具有地方化監管特色的“小敘事”并沒有完全展開。近年來,互聯網技術應用背景下的社會組織監管成為一種趨勢,從項目活動的發布、人員招募到組織籌資、信息披露等都開始應用互聯網技術,但以“互聯網+政務”為代表的社會組織監管技術執行力度非常有限,互聯網技術并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技術應用的單一性布局特征明顯,技術生態沒有形成,技術間的關聯性較差。由此,在現有信息化環境下,需要結合組織服務熱線、虛擬組織服務大廳、客戶終端等載體,以相應的信息公開平臺、信用體系建設平臺、年檢服務平臺等,通過對客觀的信息技術所帶來的硬軟件技術進行建設,以此帶動互聯網參與社會組織監管新模式的生成,共同塑造組織技術向多生態發展。

技術執行下的組織監管創新

在社會組織監管中,互聯網技術以客觀的信息技術為支撐,可以有效地解決傳統組織監管帶來的主體性單一、民眾參與性不足等現實問題,能夠重塑社會組織監管的生態關系,并促使原有層級結構走向扁平化。并且在技術執行過程中,監管形式、內容、制度安排等都發生了變化。此種社會化的監管方式,通過信息技術與傳統實體的結合,塑造了政府與社會合作的共治模式,打造出了人工與智能并存的運作模式,破除了“條”“塊”分離,形成了線上、線下一體化聯動模式和點對點服務連接的精準模式。

傳統的社會組織監管模式是政府對社會組織發展的一種風險防范,體現的是國家利用公權力處理兩者關系互動行為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在政府職能轉化與組織建設不斷強化的背景下,市場力量成為網絡化時代不可忽視的主體,國家與社會關系結構正發生變化,社會內部開始逐漸分化,社會團體、基金會等機構層出不窮,尤其是在互聯網已經深刻影響到目前社會結構與互動關系時,彼此之間的連接與互動呈強化趨勢。互聯網技術與社會組織監管的策略性融入,促進了社會資本的再生產,實現了信息技術與治理技術的精準對接,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組織促進公平的“社會理性”;并且在連接政府、市場與社會的各主體關系時,改變著彼此之間的互動方式與關注焦點,實現了社會組織責任與績效并重,使得社會資源配置方式等轉型與升級成為可能,塑造了新的治理結構,創建了服務型社會,促進了我國社會治理改革。

(作者為內蒙古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內蒙古哲學社會科學規劃2015年研究項目“內蒙古社會組織承接政府服務問題研究”(項目編號:SB20150010)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朱志偉:《互聯網+社工:社會工作結構性關系的三重塑造》,《長白學刊》,2017年第9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監管   互聯網   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