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大政治課題。而鄉村振興的一個基礎性工作是鄉村組織建設。積極培育鄉村社會自組織,構建“政府—鄉村社會自組織—農民”多主體協同共治的鄉村社會治理新模式,是實施鄉村組織振興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鄉村振興 村民自治 社會自組織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鄉村振興,治理有效是基礎。必須把夯實基層基礎作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也就是說,鄉村振興的一個基礎性工作是鄉村組織建設,而這其中,公眾參與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公眾參與的社會組織,是單向的社會管理,與現代社會治理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完善鄉村治理離不開有效的公眾參與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現行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促進村民參與鄉村事務、完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最重要的保證。但從實踐角度來看,一直以來,政務與村務、黨務與村務之間的關系問題普遍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在某些地方,村民自治制度有名無實,無法發揮實際作用。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們在村民自治理論上的探索仍處于較淺的層面,尚不能有效地推陳出新,形成極具實踐意義的創新理論;另一方面,現有的鄉村治理探索活動多流于形式,缺乏系統化、有示范意義的治理實踐。
從中國現代國家治理的角度來講,中國鄉村治理就是由鄉鎮黨政機關、村民自治組織等多元化的組織,依據政策法規、鄉規民約、資源稟賦,為鄉村居民提供現代意義上的物質和文化公共產品,促進鄉村和諧有序發展。而目前鄉村治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鄉村治理的頂層設計不完善,缺乏治理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鄉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城鄉差距較大;鄉村治理的體制機制不健全,各治理主體間存在利益沖突,協調機制不暢,群眾參與不足;個別地區的宗族甚至黑惡勢力干擾鄉村治理,影響了鄉村的和諧穩定;鄉村的“空心化”“三留守”以及環境污染等社會、生態問題日益突出;等等。這些問題集中暴露出當前鄉村治理中主客體關系不清,尤其缺乏有效動員公眾參與的鄉村治理組織來協調多元利益方,不利于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為了尊重農民意愿、最大限度調動農民參與鄉村振興實踐,發揮村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必須深化村民自治實踐,促進鄉村社會自組織發展,尤其要處理好政務與村務、黨務與村務的關系。
要處理好政務與村務的關系
如前所述,縣鄉一級政府與鄉村社會中正式、非正式組織的有效溝通與積極互動,有利于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局面。然而,目前很多地方以輸入外來資源的方式加強鄉村基礎秩序,比如現在實行較多的是上級下派“第一書記”到鄉村任職,問題是部分“第一書記”只是“掛名”“監管”而已,難以真正帶動群眾開展村務治理,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為推進鄉村善治、發揮鄉村社會自組織功能、順應多元主體參與鄉村治理的現實需要,提供了必要的藍圖規劃和機制設計。市場經濟環境下鄉村村務的有效開展,與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村務工作相比,無論在村務內容、參與主體還是實施方式上,都已經有了根本性的區別。這就要求政府積極促進鄉村社會自組織發育并使其參與村民自治進程,給予其政策性支持與認可。為此,政府應堅持培育、促進和管控、監督并重的原則,以積極姿態扶持、依法管理諸如紅白理事會、產業協會、農民合作組織等鄉村社會自組織,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發揮各類社會自組織的作用,采取平等的姿態與社會自組織共同管理鄉村社會事務。
在鄉村社會自組織發展中,政府部門的主要作用應體現為引導、扶持、規范、監督、維護、整合。首先,應該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放手培育“面向農村、服務農民、推動農業”的鄉村社會自組織,真正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同時,各級政府及涉農部門應積極與鄉村社會自組織展開多層次、多領域合作,落實各項惠農政策。其次,應在國家層面建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基金,創設鄉村社會自組織發展保障機制,公共財政對鄉村社會自組織的資助和獎勵機制,以及以農業項目為導向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再次,為長遠計,要儲備鄉村振興戰略所需人才,用專項資金為鄉村社會自組織從業人員提供全面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涉農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最后,在保護鄉村社會自組織工作積極性的前提下,對其應有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尤其應該制定明確的社會自組織行為規范,保障鄉村社會自組織依法開展各項鄉村建設工作。
黨的領導是村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障
鄉村社會自組織是目前我國鄉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治理領域中農民組織化參與鄉村建設的有效形式。公共治理領域中的鄉村社會自組織,既與經濟領域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同,也與政府行政體制內的村民自治組織有很大差異。它是以鄉村公共事務治理為目標,以農民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為主要特征的自治組織。鄉村社會自組織的主體是多元化的,組織運行是制度化的,它們有著特定的組織管理目標,即在政府的領導下,以組織化的形式將農民匯集在一起,協助政府處理社區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在此過程中,鄉村社會自組織與基層黨組織的關系要得到合理協調。為此,必須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對基層黨組織建設提出新的要求;二是個別基層黨組織的干部腐敗問題越來越影響到鄉村治理的有效開展,應該加以特別重視;三是要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鼓勵村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村民選舉,促進鄉村社會自組織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四是鄉村社會結構正在日益多元化,農民利益呈現出多樣化趨勢,為保障村民在處理村務中的當家作主地位,政府的領導方式應該有所創新,以適應新時代鄉村社會變遷要求。
促進鄉村社會自組織建設和完善,需要搭建可持續發展的人才梯隊,他們是鄉村振興戰略這一頂層設計落地的組織策劃者和執行者。鄉村組織是基層政權與鄉民間的有效溝通者,其作用越完善,就越能使村務的處理責權明確、協調順暢,從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的當家作主地位。特別值得強調的是,隨著鄉村傳統文化的復蘇,不少地方重新修建了鄉村祠堂以聚攏宗族,還出現了類似傳統鄉村社會的“鄉賢”,形成了不少鄉村非正式組織。這些非正式組織充當了“溝通者”“代理人”的角色,為完善鄉村治理結構、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的參與意識和權利意識起到了積極作用。
總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重大政治課題。而積極培育鄉村社會自組織,構建“政府—鄉村社會自組織—農民”多主體協同共治的鄉村社會治理新模式,又是實施鄉村組織振興的必然選擇,進而以鄉村組織振興為基礎和載體,協調推進產業振興、文化振興、人才振興和生態振興。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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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鵬峰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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