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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扶貧開發怎樣“更上一層樓”

核心提示: 當前我國農村扶貧開發中仍存在扶貧資源整合有限、扶貧瞄準機制不合理、扶貧對象參與程度不高等問題,因此在實踐中須明確政府主體責任,規范農村扶貧開發的投入與規程,強化脫貧工作的法治思維,促進扶貧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摘要】當前我國農村扶貧開發中仍存在扶貧資源整合有限、扶貧瞄準機制不合理、扶貧對象參與程度不高等問題,因此在實踐中須明確政府主體責任,規范農村扶貧開發的投入與規程,強化脫貧工作的法治思維,促進扶貧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農村扶貧開發  資源整合  政策法律化    【中圖分類號】F328    【文獻標識碼】A

“十三五”期間,中央對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等作出了重要指示,扶貧開發需突破政策扶貧瓶頸,靈活運用法律扶貧的同時,實現政策法律化扶貧。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部脫貧的最后決勝階段,脫貧工作的開展必須在規范中實現穩中求進。對此政策法律化脫貧治理機制需不斷調整,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的利益。

農村扶貧開發存在扶貧資源整合有限、扶貧對象參與程度不高等問題

扶貧資源整合有限。農村扶貧開發的人力物力等資源供給缺乏時效性,單純依靠政府扶貧,扶持的力度、能力、范疇有限甚至可能中斷。隨著政策扶貧、法律扶貧力度的強化,社會組織、地方基層等力量對農村扶貧的主動性不斷提升。在新形勢下,政府如何對社會各界進行調配,對財力物力等資源的籌集程度,直接關乎農村扶貧事業發展的步伐。

扶貧瞄準機制不合理。農村扶貧開發主要以區域脫貧為主,貧困縣的鎖定忽視了分布在非貧困縣的弱勢群體,難以實現脫貧全覆蓋。經過政策扶貧的不斷努力,大多數貧困區域有望實現全面脫貧,但面對分散的弱勢群體,尤其是在偏遠地區呈點狀分布的農戶,如何脫貧成為了關注的焦點,對此精準扶貧理念與實踐應運而生,其主要是根據貧困戶、貧困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扶貧計劃,但是當前部分農村仍延續傳統粗放式扶貧觀念,扶貧方式、對象等瞄準偏離實際,致使精細化扶貧理念得不到有效實踐。

扶貧對象參與程度不高。政策法律化視角下的農村扶貧,更應當體現出以人為本、弱勢群體享有差別待遇和特殊保護的社會發展原則。我國是農業大國,致使農村貧困的因素較多,對此應當積極保護貧困戶參與權,積極收集貧困戶反饋建議,切實將扶貧工作落到實處。導致貧困戶參與權缺失的原因,與扶貧項目門檻高等因素有關,貧困戶不能廣泛參與政策、項目等決策;單純依靠政府主導扶貧事業,對扶貧對象的需求考慮不全面,致使扶貧效果不理想;雖然國家政策扶貧越發完善,但貧困戶的思想觀念滯后,參與意識、主動性不強,過度依賴政府惠農政策,容易導致扶貧項目實踐受阻。

扶貧工作監督不到位。政策扶貧、法律扶貧事務的執行,需有完善的監督、評價體系,促使扶貧工作規范展開。但介于監管力度不足,以及信息反饋渠道狹窄的原因,政府對扶持的進展和效果不能及時掌握,存在違法亂紀行為。同時監管相對滯后,多為事后審核檢查,扶貧資源存在一定的浪費。尤其是在政策扶貧方面,貧困戶的訴求得不到回應,扶貧中貪污腐敗現象滋生,法律扶貧缺失,致使政策扶貧脫離民意和社會基礎等實際,導致社會各界的扶貧積極性有所下降。

強化社會各界扶貧開發參與度,優化扶貧瞄準機制

農村扶貧開發是復雜而繁瑣的過程,隨著新貧困因素的出現,對扶貧資源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政府主導不符合精準扶貧事業的持續發展要求,因此需積極提升社會各界的參與熱情,實現多主體、多部門合作,避免政府主導責任錯位等問題出現。為確保扶貧項目順利實施,各部門、主體間的溝通必須到位,權責關系明確劃分,利用法律約束其規范參與。除政府主體外,社會組織、地方基層等主體力量也不容小覷,提高其參與積極性,可減少政府負擔,同時利于扶貧資源的有效整合。實現政府、社會、市場等機制的高效結合,政府必須積極轉變職能,減少強制干預,充分做好投資者教育,以及權益監督與保護等本職工作。規避政企與政社不分、貪污腐敗等問題,形成良好的合作關系。政府應當積極發揮政策執行、權利保障等功能,帶動社會扶貧在政策空間內自主發展。政府對扶貧項目進展、政策扶貧執行等起主要監督、保障作用,通過競爭機制、異體監督機制的優化,實現利益多元渠道表達,繼而帶動政策扶貧、法律扶貧突破發展瓶頸。

基于“扶誰”問題角度分析,為有效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理念,優化扶貧瞄準機制,可規避扶貧底數模糊、效果不理想,以及扶貧目標不合理等問題。實現“靶向”扶貧首先應當完善扶貧對象的建檔立卡機制,根據鄉鎮情況合理分解建檔立卡扶貧對象。圍繞“五不準”原則,規范篩選人均收入低于三千元的貧困對象,實現建檔立卡動態調整。

基于“誰扶”問題角度分析,首先應當加強行業扶貧力度,并圍繞“四結合”原則加以規范,即結合地方產業補助政策、危房改造項目、環境綜合整治活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其次引導社會各界參與合作扶貧,設立多個市級縣級、區級等幫扶單位,主要以定點幫扶為主。

基于“怎么扶”問題角度分析,需實現多措并舉,首先,優化編制農村推進方案,各鄉鎮在了解貧困村人口數及貧困因素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圍繞實用、細致原則編制。實現合理規劃、科學規劃,認真做好全縣整村推進工作實施方案。深入基層根據鄉鎮發展意愿合理、有續地執行全縣整村推進規劃。其次,完善精準扶貧對策。通過產業幫扶、基礎設施幫扶等,解決農村飲食飲水、交通出行、村容村貌、危房住宿等問題。最后,拓展金融扶貧渠道,融合籌集更多的財力資源,解決產業扶貧資金投入問題。金融資金籌集,以及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工作,主要由縣扶貧辦負責,通過工作模式創新,確保扶貧開發投入充足。

鼓勵扶貧對象積極參與,強化扶貧立法功能

政府優化利益表達機制,鼓勵貧困戶積極參與到扶貧事業中,切實了解貧困對象的訴求,積極獲取群眾反饋建議,不斷調整政策扶貧、法律扶貧開發項目動向,促使農村扶貧開發項目落到實處,不斷滿足扶貧對象的需求。農村扶貧開發項目需圍繞扶貧對象實際需求進行設立,確保農村醫療、住行等保障普及。項目實踐需確保優化扶貧主體、對象間的有效溝通,實現透明化扶貧開發。完善各項法律制度,切實規范扶貧主體行為,保障扶貧對象自身權益,促使貧困戶共享扶貧成果。

根據我國農村扶貧開發現狀,借鑒國外立法扶貧經驗,與國際扶貧接軌需注重扶貧的法治化建設,積極構建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文件,強化農村扶貧開發的法治觀念。依法扶貧并確定扶貧標準、對象與項目等,促使扶貧目的、內容與手段合法,積極構建法治扶貧氛圍。法治扶貧能夠彌補政策經濟扶貧的不足,扶貧對象完全可根據自身權益表達自身訴求,從而走出困境。扶貧立法可讓扶貧對象充分意識到自身具備的為生存獲取國家幫助的基本權利,利于扶貧對象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權利意識的提升。法治扶貧在明確政府主體權責的同時,可規范扶貧資源投入、使用規程,尤其是對于資金的使用,在保障制度、監督管理制度的約束下,確保扶貧資金正確、高效使用。

總之,政策扶貧、法律扶貧能夠規范扶貧主體的權責,同時規范資源投入使用,可強化扶貧對象的權利意識,激發社會各界對扶貧的參與熱情,但不能忽視法律語言泛指性、法律滯后性、執行成本等方面的問題,因此,完善法治扶貧仍任重道遠。在扶貧開發實踐中,扶貧主體、扶貧對象應當摒棄法律萬能化等觀念,實現法治扶貧、政策扶貧之間的優勢互補。

(作者為貴州財經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陳博睿:《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以湖北省A縣為例》,《 領導科學論壇》,2016年第19期。

②尚陵彬:《接地氣、更實用、符合寧夏實際——聚焦寧夏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寧夏人大》,2016年第4期。

責編/孫娜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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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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