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準扶貧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手段和必經之路,“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我國的精準扶貧工程需要將社會組織、民間力量等進行科學嚴謹的分工,并完善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作為保障,從而幫助我國貧困人群更快脫貧致富。
【關鍵詞】精準扶貧 法律保障 脫貧致富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重視貧困地域的脫貧工作,當前,我國的扶貧政策已經從區域性扶貧轉移到精準扶貧,主要參考地域、文化和人口等方面的因素。我國的扶貧工作相對復雜,其組織和實踐工作需要法律進行規范,以保證精準扶貧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從而為符合中國國情的扶貧工作提供相應的保障。所以精準扶貧應該從法律保障的角度出發,將扶貧工作納入到法治化的軌道上。
精準扶貧工程與法律制度的關聯性
扶貧工作是一項世界范圍的工作,也是國際社會所認可的體現了人文情懷的國家工程。作為國家公民,有權利受到國家的基本保障,有權享受維持正常生活和基本需求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等各方面權利。在國家公民由于一些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導致其失去基本的生存保障時,國家應從食物、住所、醫療等方面為其提供基本的保障,這符合國家法律的基本方針。在扶貧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人的生命,通過提供食物和醫療等服務保證國家公民的基本生活。國家出臺法律與扶貧工作在本質上的出發點是一致的,都提倡公平平等的思想,這也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無論是貧困兒童還是傷殘人士,都有接受正常教育和生活的權利,通過法律的規定,通過精準扶貧的模式保障公民的人權,是保證人生存發展的基本要求。所以扶貧工程是國家層面的人權工程,受到法律的保護。
精準扶貧模式具有國家層面的合法性。我國的扶貧工作主要由政府進行主導,由國家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并以相應的法律作為保障。由法律支持的政府扶貧是完成我國小康社會建設的基本保障。國家層面的扶貧工作不是盈利手段,不摻雜其他利益關系,這使得扶貧工作可以盡快落實到位,通過政府投資不斷完善貧困地區基礎設施的建設,解決貧困人口的就業問題,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們的生活水平。每個國家都有相應的扶貧制度,這個由國家的性質決定,但其中包含的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充分體現了國家執行力的強大和優勢,政府發揮了對于經濟和城市建設的控制能力,將政府的整合和再分配能力融入到法律法規中,保證本國扶貧工作的順利進行。
社會組織參與扶貧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社會組織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的利益,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心聲,其組織的規模性和政治性對國家發展來說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國家的扶貧工作應該使社會組織參與進來,通過出臺相應的法律保護社會組織的扶貧參與權,以法律援助的形式維護社會組織的基本利益。雖然我國當前的社會組織還尚處于發展中,如果從事相應的扶貧工作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和監管。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國家對社會組織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我國會出現更多可以參與扶貧工程的社會組織, 這也需要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來滿足扶貧工程的要求。
從法律制度角度提出精準扶貧的實用對策
第一,確保法律制度在扶貧工程中的重要地位。雖然我國的貧困問題依然存在,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模式也在日益增多,我國在精準扶貧政策上也做出了很多符合時代的調整。其中將法律制度放在扶貧工程的重要位置符合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政府應該以法律保障貧困人口的權利,承認公民是受保護的主體。扶貧工作只有結合法律措施才可以增強政府部門和社會群眾的協作性,并且構建完整的扶貧體系。
我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去明確扶貧工程的重要性,表明了國家希望扶貧工程可以成為全中國人民共同的責任,并告知那些奮斗在扶貧第一線的人們,國家法律是他們最堅實的后盾,國家不會忘記那些為了精準扶貧工作付出努力的人們,也會逐步完善和創新社會組織的參與方式和保障措施。我國法律在處理貧困問題時應著眼于公權力部門的關系和社會組織的協調性,同時通過法律確定社會扶貧組織的主體性、競爭性和協同性。
我國法律鼓勵社會組織與政府機構的合作扶貧,賦予那些具有扶貧資質的社會組織相應的權力,并根據組織的不同規模規定其扶貧任務,逐步完善社會與政府合作的新型協同關系。社會組織可以配合政府精準確定扶貧對象,并且立足于打造公益品牌和構建信息平臺,以現代化的方式進行扶貧工程。
第二,確保社會組織的扶貧規范性。現階段的小康社會建設需要進行精準扶貧,并且聯合社會組織的力量不斷深化扶貧的改革程度。我國政府應該對社會組織統一管理和實時監督,在組織中安排政府的專業人員進行指導,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規范其活動內容,在賦予相應權力的同時進行適當的約束,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出社會組織在精準扶貧方面的優勢。社會組織在我國發展相對緩慢,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專業的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對于社會組織的關注也相對較少,因而,保證社會組織活動的規范性有助于國家政策的實施。在精準扶貧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往往更接近人民群眾,從而能夠找出最適合精準扶貧的群體。
政府通過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可以積極地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扶貧工作之中,并且加速社會組織的構建。依據私領域“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基本法理,結合國際社會的實踐,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扶貧工作當中是合情合法的。只有使扶貧工作的相關法律體系逐步完善,才能使社會組織放開手腳去配合政府的扶貧工作。同時要將精準扶貧中的原則和核心規定通過法律形式明確下來,不允許在扶貧工作中摻雜個人利益或者出現一些“灰色地帶”。社會組織在扶貧工作中具有潛在的巨大力量,所以必須保證其合法性和較高的參與度,同時這種做法也可以使政府提高對社會組織的監督力度,規范社會組織的準入標準并管理其財政狀況,幫助社會組織更好地運行。
第三,建立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合作扶貧模式。借鑒西方先進的理念創建多個社會組織共同發展的和諧局面,以幫助我國政府更好地開展精準扶貧工作。當前,我國的社會組織并不是十分發達,所以需要政府作為主導將社會的扶貧組織整合到一起,從而發揮最大的力量。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相輔相成,政府負責制定全局性和戰略性的扶貧政策,然后由社會組織找到精準的扶貧目標并開展有針對性的扶貧工作,通過層層遞進的關系對精準扶貧提供有力保障。我國的精準扶貧工作離不開法律的基本保障,只有將扶貧工作與法律制度完美結合,才能保證扶貧任務的順利完成,進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作者為貴州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張志新、楊玉宇:《農校對接精準扶貧實踐探索與發展建議》,《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0期。
②姚鵬宇:《精準扶貧模式及其法律保障探析》,《四川行政學院學報》,2016年第1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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