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在即,關于個人所得稅法的名稱,學術界出現爭議。有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法實際上是個人收入調節稅法。為了更好地體現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目的,應當把個人所得稅法改為個人收入調節稅法。
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是直接稅,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如果個人所得稅法只能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而無法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那么,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不可能解決我國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中存在的結構性問題,當然也無法解決我國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
我國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不斷擴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財產性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導致個人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如果只是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上做文章,而沒有解決我國資本利得稅的問題,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其次,收入來源的多元化也導致我國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譬如,同樣是教師,南方地區的有些教師可能會兼職從事商業活動,獲得的收入遠遠高于西北地區教師的收入。再次,不同地區工資收入差距逐漸拉大,也是導致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因素。
解決我國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問題,固然要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但由于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原因很多,因此,要想實現共同富裕,必須多管齊下。
第一,必須考慮對資本利得征收資本利得稅。無論是在資本市場上投資收益,還是在房地產方面投資收益,都應該納稅。應全面了解資金交易情況,對資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是實現稅收公平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也是縮小貧富差距的必要之舉。
第二,為了解決我國收入多元化所帶來的分配不公問題,應實行綜合征收個人所得稅。綜合征收要求稅收征管機關充分了解資金的流動情況,了解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在主動申報的基礎之上建立網絡化的自動征稅體系。如果納稅人的收入來源相對較多,可以通過建立信息互聯互通機制,依靠內部信息系統,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把申報收入改為自動合成收入,從而避免個人所得稅征收出現跑冒滴漏現象。
第三,稅收征管機關應當與勞動社會保障機關通力配合,建立完善的個人工資所得稅征管機制。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代扣代繳”制度,一些私營企業主為了逃避納稅義務,實行所謂的“零工資”政策,所有生活開支和奢侈品消費都納入企業成本報銷。這樣做不僅逃避個人納稅義務,而且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減少了企業應當繳納的所得稅。針對這一問題,應當充分發揮消費稅收制度的作用,對于奢侈品消費加征消費稅,對于企業經營者的個人生活開支納入企業成本的行為增加懲罰性的規定,從而防止企業經營者逃避個人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可以起到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其實,我們過去的法就叫做個人收入調節稅法,后來把它改成個人所得稅法,二者之間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之所以原來叫個人收入調節稅法,是強調調節個人收入的作用,而之所以改成個人所得稅法,是因為除了具有調節作用之外,個人所得稅還是政府增加稅收的重要渠道。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必要將個人所得稅法改為個人收入調節稅法。在討論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時候,不能就事論事,只研究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存在的問題,而應當針對我國社會收入結構變化情況,開展深入調查研究,提出系統性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