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數據具有高速、多樣、真實性等特征,能夠有效提高律師法律服務效能、拓展服務范圍、保證服務供需平衡、改善服務環境。因而,利用大數據來促進律師法律服務,就需要提高法律適應性,全面完善法律。
【關鍵詞】大數據 信息化 律師法律服務 【中圖分類號】D926.5 【文獻標識碼】A
為進一步推動律師法律服務的發展,利用大數據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面對大數據,應徹底轉變思想觀念,積極利用大數據帶來的新思維和新方法,迎接法律服務行業的大數據時代。
利用大數據提升律師法律服務水平的四個方面
提高律師法律服務效能。律師法律服務主要涉及訴訟類和非訴訟類兩種類型。對于訴訟類律師法律服務來說,利用大數據能夠有效厘清案情事實,形成案件涉及的人、事、物等多方面記錄的全景式分析;能夠提供多樣化的證據材料,準確對案件性質以及法律適用作出判斷;能夠全面精準進行案件相關信息整合與分析,更有針對性地進行案件訴訟方案設計。對于非訴訟類律師法律服務來說,能夠提高法律咨詢效率、文書服務水平,有效監督非訴訟法律行為代理、協助以及合同等履行情況,保證計劃擬定和談判方案合理性,促進服務對象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
拓展律師法律服務范圍。首先,大數據讓信息更加透明,打破了律師進行法律服務的地域以及圈子約束,客戶聘請律師不再局限于地域限制,從而能夠得到更好的法律服務。其次,大數據讓信息更加全面,它所帶來的“全景式”信息記錄優勢,包含了服務對象、相對方等多方數據信息,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更加明確。最后,大數據讓法律服務方式更加多樣化,為法律服務范圍的拓展提供了新的辦法。
保證律師法律服務供需平衡。大數據帶來的海量信息以及準確分析能力,有效保證了律師法律服務的供需平衡,促使信息透明化和競爭公平化。一方面,律師可以充分了解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另一方面,客戶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合適的律師,雙方還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來實現,使得供需雙方需求得到滿足。
改善律師法律服務環境。律師法律服務環境的改善需要大數據,而大數據的運用,可以改善律師法律服務在立案、會見、閱卷、開庭等環節的相關環境,降低了公、檢、法等公權力機關業務辦理時間與律師時間之間的沖突。比如,構建“律師一卡通”服務,避免律師去現場立案、提交材料、繳納費用的繁瑣程序,有效提高了律師服務效率,充分改善了法律服務環境。另外,對于一般民眾來說,基于大數據可以獲得法律服務相關信息,有利于進行信息的社會反饋,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法律服務環境。
利用大數據合理解決律師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大數據的數據量與開發程度不足。一是由于數據記錄設備以及國家征信系統等方面的不完善,以致大數據的總體數據量不足,大數據所具備的全景式記錄海量數據的功能無法得到充分發揮。二是由于針對數據開發研究還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對海量信息的開發性不足,難以從海量、模糊、低價值密度的信息中提取其中的隱含以及價值信息。三是由于大數據開發相關技術人才缺乏,很多隱藏的數據證據未能被發現,也無法作出合理的推斷,直接影響到律師法律服務的進展。
大數據在律師法律服務中應用不足且錯誤。一是因為律師法律服務對大數據應用不足。少數律師對大數據的開發成果應用意識較低,還有個別律師對大數據的作用認識不足,對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重視程度不夠。由此,面對多樣化、即時變化的海量信息,此時律師如果依然采用傳統方法,很容易產生證據不全面、信息不準確的問題,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處理進度和效果。二是因為律師法律服務對大數據應用錯誤。一方面,由于律師自身認識的不足,導致律師在進行法律服務過程中沒有啟用適合實際需要的大數據,無法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律師對大數據的利用時間、方法以及地點不恰當,導致數據分析結果不準確,可能會誤導客戶。
對方當事人對大數據的惡意利用。首先,對方當事人利用大數據加大了律師法律服務的難度,尤其是在律師無法充分或恰當利用大數據之時,對律師法律服務造成不利影響。其次,對方當事人利用大數據很容易造成同質化的競爭態勢,律師之間為了搶奪業務向客戶讓利,律師回報額降低,客戶所能得到的結果很難滿意,降低供需雙方的合作效果。最后,對方當事人利用大數據可能存在不正當或不法行為。比如,可能會出現惡意篡改數據、濫用數據等問題,再加上相關監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導致客戶的行為習慣、偏好等信息被惡意使用或者是客戶信息被銷毀等,這些都會降低法律服務的準確性。
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需要以“法律”為依據
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需要法律規制。要想充分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剔除其中的問題與不穩定因素,需要法律規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數據采集、存儲、開發、利用等多方面。其中在數據采集方面,法律應設置數據收集人員門檻和條件,并設定合理的數據采集范圍,尤其是對公共數據采集應利用法律進行合理調整和限制,避免數據采集對國家、公共以及他人利益產生不良影響;在數據存儲方面,數據存儲的執行者以及存儲相關參數的確定,也應由法律進行規制,避免出現數據泄露問題。除此之外還應建設數據存儲的安全保障機制,一旦數據出現泄露,能夠及時確定相關責任人。在數據開發與利用方面,針對數據開發者應給予鼓勵、肯定和保護,保障其利益。而數據開發利用,應對數據扭曲、濫用等行為進行法律規制,并對相關受害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需要提高法律適應性。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不僅僅需要法律規制的作用,同樣還需要法律保障的作用,即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對大數據相關事項進行全面規定。當前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大數據進行法律服務的各個方面并沒有完全覆蓋,導致其中出現了很多空白之處,有的即便是有所規定,但規定也較為簡陋、針對性不足,直接影響到合理的數據交易與利用。另外,我國個人信息泄露、濫用等問題較為嚴重,給律師法律服務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因此,提高我國現行法律的適應性和保障非常重要,應全面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為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提供保障依據。
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需要全面完善法律。綜合前文分析,利用大數據促進律師法律服務需要以“法律”為核心推進,全面完善相關法律。首先,遵循規范與促進相結合原則,合理制定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大數據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訂不應局限于原有的法律條條框框來進行,而是應該充分發揮大數據作用,同時又保證大數據有序使用,從而避免大數據不良使用帶來的消極影響。其次,遵循針對性和適應性相結合原則,應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化。對于大數據的采集、存儲、開發、利用等應設置合規合法的條件與限制,使得大數據在充分利用的同時,不應成為不法者的行為平臺,也不應成為損害公共及他人利益的“溫床”。最后,遵循細致化和創造性原則,明確關于大數據證據的相關規定。由此,進一步解決了大數據證據在訴訟認定過程中的合理性問題,從而營造良好的律師法律服務環境。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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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楊富舒:《“互聯網+法律”為貴州律師行業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法制與社會》,2017年第30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楊玲玲 史航(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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