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出現,人們的交往空間很大一部分由現實空間轉移到虛擬空間。在虛擬空間,相互交往的人們不需要面對面交往,甚至可以虛構個人身份、實物、數據等信息,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為不負責任、甚至相互欺詐等提供了便利。由于我國網絡立法相對滯后,加之個人自律不足,道德水平不如人意,政府、企業、社會信息公開不充分、公開不到位,信息真假難辨等問題,導致在網絡上常常出現不負責任的虛假信息,甚至出現謠言,造成公眾對網絡信息的信任度評估較低,網絡信用風險度較高,嚴重影響了網絡建設和互聯網的發展。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互聯網事業的健康發展,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建設要將網絡信用風險治理納入其中。
信用及其影響因素
談到信用問題,《論語》中的經典句子是“言必信,行必果”。誠實守信,這被視為儒家倫理道德的核心內容,也是中國幾千年來為人做事的根本信條。信用是根據既往信任為基礎形成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關系,是人們過去履行承諾的正面記錄,是一種人人可以嘗試與自我管理的行為管理模式。一個人在多次與人交往中具有良好的受人信任的記錄,便被稱為有信用之人,否則,就是一個無信用之人。因此,信用是以信任為基礎的、在人與人之間既往相互信任經驗的基礎上而留下的一種記憶并進而形成的一種對對方信以為真的信念。網絡信用是人們基于對網絡信息的信任度而形成的一種虛擬人際交往關系。這種信用與我們在現實世界中存在的信用不同,它發生在虛擬世界里,具有典型的虛擬特征,因而使交往的雙方更難判斷對方的信譽,并進而建立起信用關系。
網絡信用是以公共信任為基礎的,甚至可以說是公共信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網絡社會,人與人在虛擬空間交往,存在著大量陌生人的交往問題,因而網絡中的信用問題屬于普遍意義上的公共信任問題;同時,當代網絡具有重要的大眾傳媒功能,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功能,人們對網絡媒體信息和網上政務信息的信任也是一種特定意義上的公共信任。因此,對網絡信用的認識,必須以對公共信任的認識為基礎。
公共信任作為網絡信用的基礎,主要受四個因素的影響:
一是信息因素。信任者與被信任者之間的關系,也是信息發出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的關系,兩者在面對同一事件交往中可能對該事件都掌握有一定信息,如果兩者所掌握的信息一致即具有對稱性,那么信息接受者會更加容易地相信信息發出者,即容易建立信任關系;反之,如果兩者所掌握的信息不一致即具有非對稱性,那么會導致信息接受者不會輕易相信信息發出者,即很難建立信任關系。
二是文化因素。文化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習慣、信仰、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意識形態、文學藝術等諸多精神層面的觀念及其產品,她是歷史長期積淀和發展的產物,對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信任關系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構成了公共信任的一種軟環境。例如,在一種信仰、價值觀、意識形態等以相互沖突為主的文化環境中,人與人之間要建立信任關系比較困難;反之,在一種信仰、價值觀、意識形態等比較和諧的文化環境中,人與人之間建立信任關系的難度則較低。因此,文化環境對公共信任可能起著強化或弱化的作用。
三是制度因素。制度是一系列正式規則的總和,它規定人們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對于遵守規則者給予獎勵,對于違犯規則者給予懲罰。因此,在公共生活領域,它可以對守信者給予獎勵,對失信者給予懲罰,起到維護和保障公共信任的作用。每個社會都存在特定的制度體系,它構成了公共信任的硬環境,對公共信任關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約束作用。
四是利益因素。這里主要指經濟利益,但又不止于經濟利益。人們之所以相信他人,相信公共機構和公共媒體及其官員、記者,主要目的在于從這種信任中得到對自身有益的東西,至少是不會損害其利益。如果相信某人或某機構會使自己利益受損,有誰還愿意相信呢?因此,從信任者與被信任者的關系看,被信任者要想得到他人信任,至少應做到他人對他的信任不會使信任者的利益受到無辜的損害。雙方利益是否一致或沖突,也對信任關系的建立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當信任者與被信任者利益一致時,自然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否則,很難建立信任關系。
以上因素作為公共信任關系形成的影響因素,從網絡信用與公共信任的關系看,它們也是網絡信用形成的影響因素。也就是說,這些因素不僅對公共信任的形成具有影響作用,而且對網絡信用的形成也具有影響作用。當然,由于網絡信用具有自身的特點,這些因素在作為網絡信用形成的影響因素時,也會表現出自身的具體特點。
網絡信用風險及其產生的原因
所謂網絡信用風險,是指網絡信息存在虛假性、不可信性的可能性或不確定性。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低,則意味著網絡信用風險較低;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高,則意味著網絡信用風險較高。就目前的現實而言,在我國的網絡信用方面不容樂觀,主要存在四個方面風險:
網絡謠言風險。網絡謠言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微博、非法網站、網絡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而傳播的缺乏事實依據或不真實的言論。網絡謠言風險是指網絡信息中存在謠言類信息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低,則意味著網絡謠言風險較低;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高,則意味著網絡謠言風險較高。如果網絡謠言風險一旦成為現實,便會推高網絡信用風險。因為網絡謠言往往帶有明顯的目的性,在公共生活領域傳播這類謠言,有可能對公共生活產生很大的破壞力,甚至會造成相當力度的破壞作用,進而加深人們對網絡信息不信任感。
網絡詐騙風險。網絡詐騙通常指為達到某種目的在網絡上以各種形式向他人騙取財物的詐騙手段。網絡詐騙風險是指網絡信息中存在詐騙類信息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低,則意味著網絡詐騙風險較低;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高,則意味著網絡詐騙風險較高。如果網絡詐騙風險一旦成為現實,也會推高網絡信用風險。詐騙是一種以網絡為手段的犯罪行為,犯罪的主要行為、環節發生在互聯網上,慣用手法就是通過發布虛假信息,如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是一種嚴重損害網絡信用的行為。
網貸欺詐風險。網貸欺詐是指通過網絡金融的形式來欺詐顧客財物或資產的一種網絡詐騙行為。網貸欺詐風險是指網絡金融信息中存在信貸欺詐類信息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低,則意味著網貸欺詐風險較低;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高,則意味著網貸欺詐風險較高。如果網貸欺詐風險一旦成為現實,便會推高網絡信用風險。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出現了網絡金融這樣一種金融形式,也給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由網絡黑手主導的消費金融欺詐發展肆虐,已經滲透到消費金融營銷、注冊、借貸、支付等各個環節。特別是前不久出現的校園網貸,造成很多學生、特別是女生受到傷害,這不但有損金融的信用,而且也極大降低了網絡信用。
網聊虛信風險。網聊虛信是指在網絡聊天過程中出現的虛假信息的狀態。網聊虛信風險是指網絡聊天過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低,則意味著網聊虛信風險較低;如果這種可能性或不確定性較高,則意味著網聊虛信風險較高。如果網聊虛信風險一旦成為現實,便會推高網絡信用風險。自從互聯網出現以后,便出現了網聊這種聊天形式。然而網聊與過去真實世界發生的聊天存在著很大差別,人們之間的聊天是在虛擬世界里進行的,相互之間可能不認識、不見面,不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和情況,對方在聊天中所講話的真假也難以辨別。因此,在網絡聊天過程中,信息的真真假假,混雜在一起。如果一旦一方發出很多假信息,而另一方信以為真并造成傷害,或者雙方都發出虛假信息并互相傷害的情形,這樣會損害網絡信用。
網絡信用風險的產生有其客觀原因,具體而言,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第一,從信息的不對稱方面來看,網絡信息主要發生虛擬空間,加之自從網絡產生后,出現了大量的自媒體,如微信、短信等,這些自媒體的信息,特別是微信,轉來轉去,很多信息的信息源來自何處無法確定,致使無法進一步核對信息的真偽,所以在某種程度上提升了信息不對稱的概率,從而加大了網絡信用的風險;
第二,從文化層面來看,網絡文化是一種以網絡信息技術為基礎、在網絡空間形成的獨特文化,具有開放性、平等性、互動性和無政府性等特點,尤其是這種無政府性的特點,有可能導致網絡信息的發布者發布不負責任性、隨意性的信息,甚至是不法信息,降低網絡信息的可信度,從而有可能導致提升網絡信息失真的概率,增加網絡信用的風險;
第三,從制度層面而言,網絡技術和互聯網出現時間不長,各國對網絡信息的管理還在探索中,可提供的經驗不足,加之互聯網信息主要發生在虛擬空間,盡管從技術層面有了很多監管手段,但從監管的制度層面而言尚不夠完善,因而很難避免網絡上虛假信息的出現,從而難以消除網絡信用的風險;
第四,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已出現利益多元化的趨勢,不排除有的個人或組織為追求不當得利,有意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通過誤導信息接收者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這類網絡虛假信息的存在,尤其是在造成對接受虛假信息者嚴重傷害后果的情形下,對網絡信用的危害特別大,因而會大大提升網絡信用的風險。
正如德國風險社會理論家貝克所言,后工業社會,新興技術的發展推高了社會風險,使現代社會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風險社會。在這些引發社會風險的新興技術中,網絡技術首當其沖。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網絡文化的無政府性、網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利用網絡信息謀取不當利益的可能性,這使網絡信息的信用風險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觀性,成為現代社會風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網絡信用風險治理:重要意義與對策建議
在現代風險社會,盡管風險具有一定的客觀必然性,人們不能徹底消滅風險,但是也不能讓風險任其發展,而是應該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盡量減少風險、降低風險,把風險控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對于網絡信用風險,亦是如此。我們在承認網絡信用風險的同時,也應該想辦法去努力消除這種風險,盡可能把這種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不至于對人們正常的信息交流和傳遞造成難以接受的危害,以維系社會的信息安全和人們的正常社會生活。
為了預防和化解網絡信用風險,對其進行有效治理是必要的,而且應該將這方面的治理納入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中。由于網絡信用問題在整個有待治理的網絡問題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網絡信用風險治理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中同樣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網絡信用風險治理,是實現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目標的一個重要手段。從目前我國網絡運行的實際情況看,需要治理的網絡問題可能很多,如管理體制問題、機制問題、網絡信息亂象問題,等等,而網絡信息信用問題則是網絡信息亂象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網絡信用風險治理來解決網絡信用問題,在目標上與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目標是一致的,而且網絡信用風險治理的目標構成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信用風險治理目標的實現意味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部分目標的實現,因而網絡信用風險治理本身就是實現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目標的一個重要手段。
其次,網絡信息風險治理,是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意味著包含有一系列實現目標的措施、方法的創新和運用,其中,網絡信用風險治理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正如前面所述,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所要解決的網絡問題,不僅是網絡管理的體制、機制問題,從根本上說是要解決網絡信息的亂象問題,包括網絡信用問題,而這個問題的解決,離不開網絡信用的風險治理。因此,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中,應該包括網絡信用風險治理的若干措施和方法。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信用建設也是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最后,網絡信用風險的降低或減少,是檢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成就的一個重要標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的成就如何測量?當然要由最終能否治理網絡信息亂象來衡量,而網絡信息亂象很大意義上表現為網絡信用缺失,網絡謠言、網絡詐騙、網貸欺詐、網聊虛信,等等,都是網絡信用缺失的表現。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就很難說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取得了預期的成就。網絡信用風險的降低或減少,意味著網絡謠言、網絡詐騙、網貸欺詐和網聊虛信等現象的減少,也就意味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取得了相應的成就。網絡信用風險越低,意味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所取得的成就越大,反之亦然。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網絡信用風險的降低或減少程度,可以作為檢驗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取得預期成就的重要標志。
為了盡可能降低網絡信用風險,當前可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強化網絡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的保障機制,盡可能減少網絡上的虛假信息。在網絡自媒體時代,雖然目前的技術手段難以保證每個人在網上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但公共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帶頭在網絡上發布真實信息,杜絕虛假信息。特別是政府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可公開的盡可能公開,減少公眾對政府信息的猜疑,并避免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網絡散布有關政府工作的虛假信息。通過網絡的實名制,強化發布信息人的主體責任,減少不負責任的、隨意的不良信息甚至不法信息的發布,以降低因信息不對稱性造成的網絡信息的信用風險。
加強信用文化建設,為網絡信用風險治理創造良好的文化環境。信用文化建設當以政府為主導,并動員企業、社會和公眾廣泛參與,以便于全體網民樹立誠信意識,把誠信作為網民在網絡上活動的根本價值理念,并作為最基本的“網德”加以提倡。政府應帶頭加強自身的誠信建設,在網上決不發布不真實的信息,并且對有關見之于網絡的承諾信息,必須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決不能只說不做,失信于民。只有當政府的誠信度提高,才能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度提高,從而提高整個社會的誠信水平,形成一種良好的講信用氛圍,從而有利于降低并減少網絡信用風險。
抓緊制定有關網絡信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為網絡信用風險治理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環境。對于網絡信用風險治理而言,如果說信用文化環境是一種軟環境,那么網絡信用制度則具有剛性約束力,是一種硬環境。在一個法治社會,制度建設需要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在當前我國網絡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應通過調查研究,抓緊做好網絡信用立法的規劃和起草工作,通過反復論證盡早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并完善網絡信用制度,以便為網絡信用風險治理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
堅決打擊利用網絡發布虛假信息謀取不當利益的不法行為,盡可能堵塞虛擬空間中以虛假信息謀利的漏洞。網絡信用風險治理一定要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上,對于那些通過網絡發布虛假信息所謀取的不當利益的個人或組織,不但應該依法予以沒收,而且還應該在實際利益上予以嚴懲。同時,對于那些網絡信用好的個人或組織則給予必要的褒獎,包括一定的物質獎勵。應該讓絕大多數網民深深感受到,不守網絡信用不但得不到利益,反而會遭受利益損失;而遵守網絡信用則不但不會有利益上的損失,還會增進自己的實際利益,以形成網絡守信的正向激勵機制。
【本文作者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安全應急管理研究所所長、教授】
責編: 趙鑫洋 / 賀勝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