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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網絡治理四策

核心提示: 互聯網在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之余,也催生了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網絡戰爭等新問題。作為現代政府,應從構建網絡空間主權理論體系、厘清網絡表達法律邊界、構建網絡平臺監管體系、重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四個方面入手,提升網絡治理能力,改善網絡生態環境。

【摘要】互聯網在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之余,也催生了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網絡戰爭等新問題。作為現代政府,應從構建網絡空間主權理論體系、厘清網絡表達法律邊界、構建網絡平臺監管體系、重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四個方面入手,提升網絡治理能力,改善網絡生態環境。

【關鍵詞】政府  網絡治理  現代化  網絡安全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如今,互聯網已經成為社會公眾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深刻影響著人們的生活。根據2018年8月20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布的第4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國網民規模達8.02億,普及率為57.7%。我們看到,互聯網在為社會公眾提供高效便捷服務之余,也產生了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網絡戰爭等新問題,政府如何利用現代化方式開展網絡治理,消除網絡催生的負面影響,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是對政府網絡治理能力、執政能力的一種考驗。

構建網絡空間主權理論體系,合理行使網絡空間主權

一直以來,我國都十分關注網絡空間主權理論體系建設,認定網絡空間主權理論是提高政府網絡治理能力的基礎。早在2015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法律條文的方式肯定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存在;隨后頒布《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和《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戰略》,進一步闡述了網絡空間主權的行使方式,使之成為我國捍衛網絡空間主權、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的有效工具。

網絡空間主權主要包括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兩個方面,是我國網絡空間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網絡空間主權理論體系的根基。內部主權分為立法權、司法管轄權以及行政管理權。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確保網絡治理朝著現代化方向發展,要制定符合我國網絡空間利益的相關法律,確保行政管理權、司法管轄權能夠落到實處,一旦發現危害網絡空間主權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利用行政和司法力量保障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外部主權則主要包括防衛權、獨立權以及平等權。該部分權益主要用于對抗外部對我國網絡空間治理的干擾,肯定網絡空間治理具有獨立、平等的地位,當網絡空間受到攻擊時應允許進行自我防衛。

網絡空間主權實施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并關聯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比如經濟、文化、貿易等,要確保這些方面平穩發展,就要對網絡空間主權進行治理和維護。當前網絡空間主權保障仍需基于多邊共治,以平等公正的態度處理網絡空間主權問題,尋求最佳解決方式。

厘清網絡表達法律邊界,維護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平衡

網絡信息傳播具有自由性和高效性,隨著自媒體興起和發展,網絡信息和網絡表達變得更加模糊、復雜,如何界定網絡信息是否合法?我國應理清網絡表達的法律邊界,劃定非法信息范疇,甄別判定網絡煽動性言論、網絡誹謗、網絡謠言為非法信息。

煽動性言論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鼓吹推翻政府或破壞和平,或對國家法律公然違反,導致言論自由失去意義,因此,應對煽動性言論進行處罰,將其納入到刑事法律調整范疇之內。網絡誹謗是對個體權益的一種侵犯,諸多國家都認為網絡誹謗是一種侵權行為,我國也保留誹謗罪的相關規定,以此遏制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凡存在網絡誹謗的行為,都應納入法律調整范疇;對網絡誹謗進行相應處罰,重點關注網絡誹謗后果認定,并強化舉證責任。網絡謠言是網民言論自由和信息獲取之間存在的不對稱現象,是導致網民在未全面了解信息時因受他人干擾進行的言論表達。面對網絡謠言,需要構建網絡謠言甄別系統,并以行政處罰方式約束網絡謠言。同時,政府也要意識到自身行為的不足,充分做到信息公開,確保信息及時、快速、準確地傳遞給社會公眾,以此擊破謠言。

網絡公開性表達不僅應由個體承擔責任,相關平臺也需承擔連帶責任。不同于傳統媒體,在網絡媒體中,既要解決網絡匿名問題,又要督促網絡平臺承擔管理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都對網絡個體和平臺的責任進行了規范,只有尊重和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為網絡言論表達劃清法律界限,最大限度尋求網絡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才能體現出現代政府的網絡治理能力。

構建網絡平臺監管體系,促進數字經濟的安全與發展

網絡平臺使用和交易都需依賴數據計算。數字技術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改進和完善平臺的基礎性服務。對數字技術進行進一步優化,能夠有效提高網絡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但同時也要注重數據信息的安全和防護。

數字技術安全的薄弱之處在于個人數據信息保護。網民利用網絡平臺進行溝通、交易,都必須向網絡平臺提供數據信息,網絡平臺會基于數據信息,幫助網民完成信息查詢和消費服務。同時,網絡平臺會利用該數據信息對消費者行為進行分析,為他們推薦適合的商品或服務。網絡平臺是否有權力利用消費者數據進行分析活動,是否需要經過消費者的授權,這些都有待商榷。從目前情況來看,網絡平臺顯然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消費信息對其行為進行分析,從而實現了精準的商品或服務推送。現階段,網絡平臺掌握成千上萬條消費者信息,形成了消費者數據庫,如何確保這些數據庫的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就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障。我國需制定信息安全法律,規范網絡平臺對消費者信息的閱讀和使用;賦予消費者更多的權益,讓其對自身數據信息具有處置權,判定未經消費者授權或同意都屬于非法使用數據信息的行為,其主體應該受到懲罰。

道理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如何取證和認定較為困難。普通消費者對數字技術和數據信息了解程度不深,無法判斷網絡平臺是否使用個人信息,導致了維權困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出臺管理辦法,構建相應的網絡監督平臺,以官方的力量對網絡平臺進行監管,約束網絡平臺行為,迫使網絡平臺審視自己,避免濫用消費者信息。在健全的監管體系下,網絡平臺的行為將得到有效控制,數字經濟和數據技術也將更加安全。

重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積極應對網絡攻擊行為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關系到網絡安全,更會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產生巨大影響。面對巨大的網絡安全風險,應重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構建相應的風險防范系統和應急救濟體系,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絕對安全。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一些法律法規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加以保護,但由于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范疇規定較為模糊,部分設施仍處于未受保護狀態,很有可能產生危險。此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存在自我損壞和攻擊損壞隱患,不同的損壞方式承擔的責任存在差異,應予以區別對待。

一般情況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經常與政府機關、私營企業產生關聯,要確保責任主體的準確性,比如能源、水利、交通、金融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都屬于公共部門范疇,應由公共服務部門承擔管理責任,但是,管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部門往往并不具備保護能力,具備保護能力的部門往往是公安、國安、國防等,可以看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管理責任和管理能力存在錯位,必須予以調整,讓責任和能力之間形成匹配關系,以達到保護效果。

此外,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攻擊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斷更新,相應的防御措施也要及時更新,適宜地選擇主動出擊,在對手未來得及攻擊之前進行反擊,打消攻擊者的念頭,更好地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只有構建并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體系,積極應對網絡攻擊行為,才能提升政府現代化網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作者為東北大學文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沈陽市科技計劃項目“沈陽市民族宗教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項目編號:F15-198-5-0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余曉青:《政府網絡治理能力現代化:動因、目標及路徑》,《電子政務》,2017年第10期。

責編/陳楠  張忠華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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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