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益組織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主體,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有益補充,在完善公共文化政策、激發公共文化活力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為有效提升公益組織公共文化服務價值,需要加強公益組織內部管理,提升公益組織公信力,加強對公益組織的保障力度。
【關鍵詞】公益組織 公共文化服務 服務價值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文化創新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豐富群眾性文化活動”。這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于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高度重視,也說明,引導和鼓勵公益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提升公益組織公共文化服務價值的重要性。
公益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重要價值
有助于補充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民間性”與“非營利性”是公益組織的兩大重要屬性。公益組織的運作動力,既非源于公權力的支持,也非源于對私利的追求,而是源于對公益精神的堅持。因此,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即使政府與市場均無法發揮作用,公益組織仍能有效發揮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秩序,需要一定數量的公益組織參與社會治理,以重構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在部分位置偏遠、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政府的公共文化供給質量與數量還存在一定不足,且供給形式較為單一,無法滿足當地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公益組織則能深入基層,扎根廣大群眾,以自我治理的方式實現獨立運作,成為政府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工作中的重要補充力量。
有助于完善公共文化政策。公益組織一般扎根基層、服務基層,往往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它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收集群眾訴求,比很多政府行政部門更了解群眾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及相應的供給方式。因而,公益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可以完善公共文化政策,引導政府基于當地群眾的文化需求調整公共文化服務,優化供給方式。
有助于激發公共文化活力。公益組織一般由興趣相似、志向相同且認同組織文化的群體組成,因此,相關公益組織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時,可以充分激發組織成員參與熱情。在宣傳公共文化服務價值的過程中,可以吸引熱心群眾參與,而這種參與是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激發公共文化服務事業發展活力的重要條件。一般來說,公益組織具有靈活性、自主性等優勢,因此相較于政府而言,相關公益組織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時創新意識更加強烈,對于推動文化資源流動與整合、提升公共文化活力、推動文化創新具有重要作用。
加強公益組織內部管理,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這既是保障公益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必要保障。公益組織與企業、政府之間的顯著區別,要求其在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的過程中促進公益精神與組織章程、愿景、服務理念的融合。資金型公益組織主要應當健全公益項目篩選、評估等制度,運作型公益組織則主要應當健全專業人才、志愿者招募等制度。同時,在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時,還需重視實現內部管理和外部交流的結合,建立起內外聯動的內部管理機制。
拓寬資金來源渠道。要拓寬外部資金來源渠道,積極響應國家的公共文化服務政策,使公益組織成為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承接主體;深化與相關基金會和社會組織的溝通合作,吸引社會資金支持。要拓寬內部資金來源渠道,強化自身的“造血”能力,可以嘗試開辦社會企業,把企業運作和公共文化服務相結合,把企業營收用于公益組織的日常運作以及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把企業的發展和群眾的公共文化需求相結合,全力供給群眾喜聞樂見的公共文化服務。要重視運用網絡信息化技術,與網絡科技企業或資金募集網站合作開通公益籌款項目,發布資金籌集信息。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內部教育,重視創建開放包容的內部環境,提升公益組織社會影響力,吸引專業人才加入,實現內部教育和外部引進并重;引導組織成員積極參與政府、院校等提供的培訓和調研等活動,實現理論和實踐相融合。
提高公益組織公信力,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在國家層面,政府要對公益組織的信息公開作出強制規定,并監督其履行情況;健全追查機制,提升信息公開的時效性,盡可能實現實時監督。在組織層面,公益組織要基于自身服務特點,確定內部信息公開辦法,加強對內部信息與組織成員的管理,強化組織成員的信息公開意識;各個公益組織間可定期舉辦以促進信息公開為主題的交流會議,通過經驗交流促進各自信息公開制度的完善。
提升信息公開能力。公益組織應將公告欄、年度報告等傳統方式與微博、微信號等新媒體結合起來,構建立體、透明的信息公開體系;應加快搭建網絡信息公開平臺,組建網絡信息公開隊伍,以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提升社會公信力。
健全外部監督體系。政府作為公益組織的主要監督主體,應將公益組織的資金使用情況納入監督體系,確保公益組織科學、合理、高效使用善款善物,促進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效率與質量的全面提升;其他公益組織與群眾的監督則是對政府監督的重要補充,其他公益組織與群眾可從細節入手,對公益組織的日常運轉進行全面監督。
加大對公益組織的保障力度,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提升法律支持力度。根據201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我國許多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公益組織,無法獲得慈善組織的認定資格。所以,有必要放寬慈善組織的認定范圍,使公益組織成為各種優惠政策的受益者,從而為其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支持公益組織供給公共文化服務。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政府設置公共文化服務專項基金,對供給公共文化的公益組織起到政策性激勵作用,促進公益組織不斷創新供給模式、改善供給機制。因此,一方面,政府應成為公共文化服務專項基金的運作主體,牽頭建設公共文化服務基金會,加強基金會內部管理、提升基金會人員素養、完善基金審批流程與規定,借此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在公共文化服務基金項目的申請過程中,應盡可能為公益組織分配更多名額,降低準入門檻,營造競爭氛圍,提升公益組織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質量。另一方面,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可以確保公共文化服務有序供給,為公益組織提供基本資金保障。因此,政府應為相關領域的公益組織提供專項資金,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壯大人才隊伍,供給高質量的公共文化服務;對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加以限定,盡可能提升公共文化設施利用效率。
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制度。當前,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申請程序過于復雜,勢必抬升公益組織運作成本,因此,政府應提高申請程序效率,將申請程序工作重心放在挑選合格公益組織上,降低公益組織申請成本。同時,還要做好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應用于公益組織評級工作。
完善評估機制。針對公益組織供給公共文化服務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政府應完善評價機制,將運作違規、服務水平較低的公益組織清退,為公益組織塑造公平和激勵并存的發展環境;要完善第三方評估機制,鼓勵第三方組織參與公益組織評估工作,提升評估結果專業性與權威性。
(作者為山西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童萍:《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文化建設的合法性探析》,《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6期。
②蔣芬:《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要兼顧公益導向與市場導向》,《人民論壇》,2017年第31期。
③許昳婷、陳鳴:《建構混合型城市公共文化服務新機制——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側改革研究》,《探索與爭鳴》,2017年第12期。
責編/張忠華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