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流動人口和外來人口推動著城市社會結構的變化,是促使城市從士人社會向市民社會轉型的主要因素之一。為適應城市流動人口不斷增加的趨勢,唐朝政府對城市戶籍管理制度進行了適時調整,制定推出一系列遞進性政策,并吸收非京籍人士充任雜任,不僅緩解了京畿地區民戶雜役任務繁多的現狀,也可以將眾多浮寄在京城的勞動力納入政府監管范圍,為流動人口的管理提供了新思路。
【關鍵詞】唐朝 流動人口 戶籍管理 【中圖分類號】K242 【文獻標識碼】A
人口向大城市,主要是向都城的流動與集中,是由唐到宋城市發展變化的主要特征,我們也可以稱之為古典城市化。據估測,唐都城長安人口數量約為百萬,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數量最多的城市。由此帶來的人口壓力是中國古代城市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嚴峻問題,尤其是如何對外來非京籍人口進行處置和管理,成為唐朝政府亟待解決的問題。
流動人口和外來人口推動著城市社會結構的變化,是促使城市從士人社會向市民社會轉型的主要因素之一
人口數量的變化是最值得關注的變化。唐朝時期,有兩個因素對城市人口數量的加速膨脹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確立了中央主持的選官制度——科舉制和銓選制,從而形成“里閭無豪族,井邑無衣冠,人不土著,萃處京畿”的局面,使大量士人向京城集中流動;二是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城市與農村的二元結構,促使農村人口和工商業、服務業人口大量向大中城市集中流動。因此,大中城市的人口結構逐漸突破官府的戶籍控制和管理體系,大量流動人口進入城市,加快了城市人口流動的頻率。《長安志》在記載長安官府戶籍人口時,也提到了當時城中“浮寄流寓不可勝計”的狀況。在大量的外來人口中,進城務工的農村人口和從事工商業、服務業的人口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也有一部分是番上的工匠、兵士和執役人員,很多人選擇了役滿后滯留京城。他們中的大部分屬于社會中下層,主要集中在外郭城區的坊市和便于進城從業的城郊區。
有不少學者曾對長安人口進行了種種分析和估計,認為其數量在40萬到180萬不等。除宮廷人口和部分禁衛軍將居住駐守在宮城和皇城內,中央政府官吏大部分在皇城和宮城內辦公,其余一百萬左右的人口都居住在外郭城,他們的社會活動也主要是在外郭城展開。流動人口和外來人口推動著城市社會結構的變化,是促使城市從士人社會向市民社會轉型的主要因素之一。
眾所周知,在中國古代社會,戰爭、災害、沉重的賦稅、徭役等,都會引起人戶的大量流動、遷徙乃至逃亡。如唐朝武則天時期就曾出現“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的現象,不僅嚴重影響了國家的財政稅收和戶籍管理控制,甚至還可能引發頻繁的、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和農民戰爭,導致王朝的覆亡。從租庸調變為兩稅法,既是國家財稅制度的變化,也是為解決人戶分離、逃戶增多等問題而進行的制度改革。逃戶增多不僅會導致各地戶口比例失調,使流動人口與外來人口大量涌入大都市,也同樣會使以長安為首的大都市人口結構發生變化。由此,如何管理、利用外來勞動力成為新的問題。
為適應城市流動人口不斷增加的趨勢,唐朝政府對城市戶籍管理制度不斷進行適時調整
在處置和解決浮逃人口的問題上,唐朝政府在不同階段依次采取了以下五項措施:
一是堅決追討、采取懲罰性攤逃(即由鄰里分攤逃戶應承擔的賦役)措施;二是玄宗時派使分赴各地括戶,仍堅持遣返原籍的思路和政策,如唐玄宗開元年間委任宇文融為“搜括逃戶使”,貫徹“人必土著”的原則,括出各地逃戶八十余萬,沒有括出的逃戶顯然也不少;三是各地日益增加的逃戶已難以控制,遂以“客戶”稱之,而各地對客戶也逐漸形成嚴弛不一的政策;四是鼓勵和承認客戶的存在,鼓勵客戶在當地入籍,并給予賦役方面的若干優惠,這也成為緩解逃戶增加、解決稅賦征收難題的大趨勢;五是兩稅法的推行,直接將逃戶和定居者的身份定性為客戶,進行顛覆性的政策轉變,改變了戶口以原籍為本的自戰國商鞅變法到秦朝確立以來一千多年的制度,并逐漸向居住地原則轉變。即以現居住地為戶籍,賦役稅收對客戶的優惠也不再繼續,一律按規定納稅。
上述五項措施具有遞進關系,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唐朝政府解決逃戶問題的思路及其演變的脈絡。這些措施主要立足于地方鄉村的逃戶現象,但在長安、洛陽、揚州、成都等大都市得到發展以后,農村一大部分逃戶和流動人口紛紛涌入城市,造成城市尤其是都城中“浮寄流寓不可勝計”的現象愈演愈烈,并形成農村經濟走向衰敗、城市規模逐漸膨脹、城鄉勞動力分配不均衡的局面。
在如何認識這一現象產生的背景和根源、如何應對愈演愈烈的局面這兩大問題上,雖然我們至今尚未發現唐朝政府推出較為完整的、成體系的、有效的政策和制度,但是有兩條重要舉措卻展現出城市戶籍管理制度逐漸向適應城市日益增加的流動人口以及向居住地原則轉變的趨勢。
一是城鄉戶籍分治的施行。據有關學者研究判定,唐憲宗元和四年(809)的敕文,被認為是迄今發現的最早將“鄉村戶”和“坊郭戶”單獨提出的,并采取相應措施的文獻資料。據《唐會要》卷58《戶部尚書》載:“諸道州府應征留使、留州錢物色目,并帶使州合送省錢,便充留州給用等。……如坊郭戶配見錢須多,鄉村戶配見錢須少,即但都配定見錢,一州數,任刺史于數內看百姓穩便處置。”這一舉措被學者認為是唐朝從“城鄉一體”向“城鄉分離”轉折的重要時期,這條材料堪稱關鍵性的史料。此后,“坊郭戶”在文獻中的記載逐漸增加,坊郭戶與鄉村戶的區別在稅收體系中也日益凸顯。
二是明確規定部分在京官署雜任雜役,由“無籍及浮逃人充任”。據《唐會要》卷65《衛尉寺》載:“(天寶)十一年十二月奏,幕士、供膳、掌閑,取浮逃無籍人充,敕旨,幕士、供膳、掌閑并雜匠等,比來此色,緣免征行,高戶以下例皆情愿。自今已后有闕,各令所由,先取浮逃及無籍實堪驅使人充使與編附,仍委御史中丞都充勾當。”這兩項措施不僅體現了唐朝城市戶籍制度管理的兩個變化及變化趨勢,也有利于解決政府在各地大規模(主要是鄉村)人口流入城市后面臨的兩大困境——戶籍管理與財政稅收問題。
第二條措施中的向“浮逃無籍人”開放的這些職位,黃正建先生將其歸納為“庶士”系列,屬于官府征派的色役或雜任、雜役類。供職于京師各機構的“庶士”,共有18種人,計有:習馭、掌閑、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士、稱長、門仆、主膳、供膳、典食、主酪、獸醫、典鐘、典鼓、價人、大理問事。其中定額超過千人的有:掌閑、駕士、幕士、門仆、供膳,而以幕士為最多(10260人),次為掌閑(5600人),再次為供膳(2800人),價人定員最少(50人),總計為24083人。這些人員主要取自丁男,輪番赴任,以三番和四番(每年服役的輪次)為主。
值得我們重點關注的是,幕士、供膳、掌閑三類職掌及雜匠等,先“取浮逃無籍人充”。據《唐六典》,先取“浮逃及無籍”充任的幕士、供膳、掌閑這三類職掌的規定員額正好在“庶士”中排名前三,三者相加為18660人。幕士,即宮廷衛士;供膳,即宮廷中負責御膳的雜任;掌閑,即掌管飼養皇家六閑廄之馬的雜任。雜匠所指并不明確,但應該是指廣義的各類工匠。對上述執雜役的各色人員,雖然有輪番的規定,但設想一年三番或四番,如果相對穩定,規定中沒有戶籍的限制,原則上是不限居住地。但實際操作時,如果家在比較遠的外地,一年中就要赴京三或四次,其結果,必然是兩種情況:一是錄用和選擇時,索性以京畿人士為主;二是如果原居住地在比較遠的外地,就有可能選擇在京師長期居住,輪番時在京畿地區尋找臨時性的工作,甚至把家屬搬來,一起在京師生活,成本低、機會多,生存也更容易。因無資料,只能推測。
唐朝吸收非京籍人士充任雜任,不僅緩解了京畿地區民戶雜役任務繁多的現狀,也可以將眾多浮寄在京城的勞動力納入政府監管范圍
唐朝正式在編的民戶,都需按規定承擔賦稅和徭役,而京畿地區卻比較特殊,因集中了眾多中央和京兆府的各級各類官府機構,京畿地區的民戶就需要承擔各種繁重的雜役雜任。上文提到的18種“庶士”,不過是冰山一角。據徐暢博士考述,天寶年間,京畿鄉村二十三縣總約有296000戶,1480000口,唐朝中后期的元和時代,略縮至90萬上下。僅唐前期陵戶,奉先、三原、醴泉、奉天、富平五縣,就已經占去一萬五千戶。
再如《全唐文》卷78《加尊號赦文》記載武宗會昌二年(842)赦文云:“京畿諸縣太常樂人及金吾角子,皆是富饒之戶,其數至多,今一身屬太常金吾,一門盡免雜差役。今日已后,只放正身一人差使,茯家下并不在影庇限。”說明京畿諸縣有很多戶屬于色役戶,常常一人當差,“一門盡免差役”。《唐大詔令集》卷69《廣德二年南郊赦文》云,“其京城諸司使應配彍騎官、散官、諸色丁匠、幕士、供膳、音聲人、執祭、齋郎、問事、掌閑、漁師并諸司門仆、京兆府驛丁、屯丁、諸色納資人,每月總捌萬肆千伍拾捌人數”,以致京畿地區久困征科,不堪重負。京城云集了政府各級機構,所需雜役都從民間征調,而且需求量很大,京畿地區久困征科的民戶顯然無法滿足其需要。
相對于京畿地區民戶雜役繁多、不堪重負的窘境,大量尋找生存機會的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充斥京城。對此現象,《長安志》中已經有具體描述:“長安縣所領四萬余戶,比萬年為多。浮寄流寓不可勝計。”長安縣和萬年縣是都城長安所在京兆府下轄的兩個赤縣,雖然轄區也包括城外的鄉,但“浮寄流寓”之人主要集中在城里,只有如此才有更多的工作機會和生存條件。人口數量“不可勝計”,雖然官方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但是顯然為數不少。因此,從官府的角度考慮,適當吸收非京籍人士充任雜任,將某些非關鍵部門崗位向他們開放,可以適當緩解人員緊張的局面。這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也是更為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要將眾多浮寄在京城的勞動力從脫離監管的狀態重新納入政府征收賦役的序列。
保證租庸調制施行的基礎是勞動力與土地的結合、人戶的緊密結合。均田制的崩壞,主要表現就是人戶分離、人口流散。政府經過種種努力,仍未能扭轉逃戶日漸增多的現象,于是出臺兩稅法,將賦役征收的依據從以丁身為本,轉向了以土地為本,“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戶口與居住地掛鉤,有效解決了戶口空掛、賦役征收無以為憑的困境。浮寄在都城等大城市的勞動力,如果長期滯留,就不會再附著于土地,因而仍然是稅賦征收的盲區。因此,政府主動適當開放一些雜任雜匠崗位,指定優先招收無京籍且屬于浮逃人口的勞動力,一是可緩解京畿地區官府大量的雜任雜役雜匠崗位的需求,二是吸收這些浮逃人充任雜任,既可以解決他們的生計問題,也可以使他們從浮逃及逃避國家賦役的狀態重新回歸到承擔國家賦役(色役、雜任也屬于賦役范疇)的體系中。這種措施,雖然還沒有成為成型的制度,但已經給如何解決城市外來浮寄人口提供了基本思路。
專門開放特定崗位給無京籍身份的浮逃人,透露出唐代城市戶籍管理與稅收的重大變化。當然,重大崗位和關鍵崗位仍然有嚴格限制,規定必須由京籍和“家口重大”者充任。據《天圣令·雜令》記載,門仆的人選,就嚴格規定“取京城內家口重大、身強者充”,如門下省設門仆800人,太廟在京都設門仆30人,這些關鍵而重要的崗位,都有嚴格的限制,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庶士”中還有很多沒有明確是否有戶口要求的崗位,但逐漸放開包括“庶士”在內的崗位對戶籍的限制,實行戶籍管理城鄉分治和按居住地原則承擔賦役的措施,是由唐入宋的歷史發展趨勢。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導)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隋唐五代城市社會各階層研究”(項目編號:18AZS006)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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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黃正建:《唐代“庶士”研究》,《慶祝寧可先生八十華誕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
⑤徐暢:《唐代京畿鄉村人口數量蠡測》,《南都學壇》,2016年第2期。
責編/王妍卓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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