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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權的法律保護

核心提示: 網絡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是全面保護虛擬權益的關鍵。因此,需加快關于網絡名譽權的相關立法工作,完善名譽權立法保護體系;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管轄權;設立專門的網絡監管機構與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為網絡安全保駕護航。

【摘要】網絡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是全面保護虛擬權益的關鍵。因此,需加快關于網絡名譽權的相關立法工作,完善名譽權立法保護體系;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管轄權;設立專門的網絡監管機構與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為網絡安全保駕護航。

【關鍵詞】網絡名譽權 立法保護 侵權行為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網絡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絡環境下的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為的一種人格權。現階段,受一些網民素質、技術短板等因素限制,導致網絡暴力行為未能得到有效抑制,侮辱、誹謗、惡意攻擊現象時有發生,對正常網絡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更侵犯了公民網絡名譽權。因此,理應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護。

網絡名譽權侵權特點

利用網絡虛擬空間侵犯名譽權具有獨特特征,主要有如下方面:

一是侵犯網絡名譽權行為隱蔽。不同于現實社會,侵犯網絡名譽權的行為均發生于網絡,侵權者可以借助虛擬身份進行隱蔽,不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加劇了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如不有效對網絡名譽權進行法律保護,侵權行為將肆無忌憚,法律的權威將飽受質疑。

二是侵犯網絡名譽權行為便捷。侵犯網絡名譽權可以直接采取語言攻擊,也可以利用圖片、音頻、視頻等方式,如不予以制止,則會加重受害人的名譽影響,也會給網絡空間帶來消極影響。

三是侵犯網絡名譽權行為影響廣泛。侵犯網絡名譽權的直接危害就是影響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在網絡世界中,信息傳播速率呈幾何倍增長,一旦存在惡意攻擊行為,會快速造成廣泛影響,對受害人的傷害無法估量,尤其是涉及企業、商業模式的侵權行為,更會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并且難以在短期內消除影響,為防止巨大危害出現,保護網絡名譽權迫在眉睫。

侵犯網絡名譽權責任認定

界定是否構成侵犯網絡名譽權,需以三要件作為判斷標準: 

第一,侵權人的網絡言論具有違法性。侵犯網絡名譽權必須是侵權人的言論具有侮辱性或誹謗性,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如果行為人僅僅是闡述事實,并且屬于合法言論,不應視為侵權行為。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網絡名譽權中涉及的言論違法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判斷,容易與言論自由產生沖突,必須謹慎對待。一般來說,陳述事實行為不應視為言論違法,而以毀壞他人名義為目的、超越理性范疇等的意見表達則可能觸犯法律。

第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指向特定人。侵犯網絡名譽權的本質在于侵犯名譽權,這里的名譽權需要指向特定人的名譽,由于侵權人的言論導致特定人社會評價降低,對特定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犯,并產生相應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指向特定人并不意味著必須“指名道姓”,侵犯網絡常用名稱,或采取“含沙射影”方式,足以被社會公眾準確定位的特定人,都應屬于指向特定人。此外,雖然侵犯網絡名譽權指向的是虛擬主體,并不必然與現實生活中的個人對應,但虛擬主體也具有名譽,侵犯網絡名譽權會導致虛擬主體在網絡中的評價降低。

第三,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被社會普遍知曉。侵犯網絡名譽權的前提是被社會普遍知曉侵權人的不當言論,因此,侵犯網絡名譽權的侵權行為必須“公之于社會、傳諸第三人”,必須形成一定的網絡影響。與此同時,如果侵權人的言論未引起社會關注,或社會公眾不能準確知曉特定人,就不屬于侵犯網絡名譽權。

網絡名譽權法律保護措施

立法保護。明確的法律法規是網絡名譽權法律保護的前提與基礎。當前,我國尚未明確網絡名譽權法律保護,但有著明顯的立法趨勢,應加快關于網絡名譽權的相關立法工作,以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制侵權行為。首先,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中增設條款,將侵犯網絡名譽權與侵犯名譽權合并處理,明確法律對網絡名譽權的保護立場,通過擴大名譽權解釋范疇,對網絡名譽權實施最基本的保護。其次,需創設互聯網侵權專項法律。隨著互聯網的日益興起,圍繞互聯網出現的新型違法行為不斷增加,我國有必要設立專項的互聯網侵權法律,詳細規范互聯網侵權行為及相應的懲處辦法。最后,需完善名譽權立法保護體系。隨著我國對名譽權的重視度不斷提高,應完善關于名譽權保護的立法體系,對傳統名譽權保護、網絡名譽權保護的立法規范進行整合,形成完整的名譽權保護體系。

司法保護。立法保護僅僅是給網絡名譽權保護提供法律依據,更多的保護需要依賴司法保護。只有在健全的司法體系下,才能使網絡名譽權的法律保護更加全面。司法部門應盡快出臺關于網絡名譽權保護細則,指導司法機關妥善處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首先,出臺司法解釋。在增設網絡名譽權法律法規初期,司法部門在審理網絡名譽權案件時難免會出現偏頗,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網絡名譽權案件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用于引導司法機關正確審理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其次,明確不同主體侵權責任。在關于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第三方平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責任由侵權人承擔,第三方平臺如果存在過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設置連帶責任的目的是要求第三方平臺承擔起監管義務,避免出現嚴重的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并最大程度降低對受害者產生的危害后果。最后,明確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管轄權。不同于傳統名譽權侵權案件,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難以甄別侵權言論的發布地,應明確案件管轄權,可以將言論影響集中地、受害人所在地、不良信息收集地作為管轄權所在地,結合實際案件予以篩選,為受害者提供最大的司法便利。

救濟保護。網絡名譽權法律保護離不開救濟保護,只有建立相應的救濟機制,才能便于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更好地進行網絡名譽權保護。首先,設立專門的網絡監管機構。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主要集中于網絡空間,需要由專業部門予以監管。現階段,中國網絡行業協會作為主要監管機構,但該機構僅屬于社會團體,并不具備執法權力,無法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合法利益。應允許公安部、信息監管部成立專門網絡監管機構,用于監督管理侵犯網絡名譽權行為,以此維護公民網絡名譽權合法權益。其次,設立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的偵破時間較長、難度較大,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和人力,通過設置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可以有效補充資金缺口。與此同時,一些侵權人并不具備賠償能力,容易出現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現象。此時,可以利用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進行賠償,彌補受害人。值得注意的是,網絡名譽權救濟基金僅僅作為輔助性救濟措施,應在傳統救濟方式無法執行的前提下使用,并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最后,實施網絡實名制。通過網絡實名制,將真實身份和虛擬身份進行有效鏈接,控制不當言論,有助于減少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發生。

(作者為西藏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劉文燕、張天衣:《網絡誹謗行為刑法規制的問題與對策》,《學術交流》,2018年第10期。

②李佳倫:《網絡虛擬人格保護的困境與前路》,《比較法研究》,2017年第3期。

③葛江虬:《論網絡虛擬名譽及其民法保護》,《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④劉建杰:《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探索》,《河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

⑤沈濱:《北大訴鄒恒甫微博名譽侵權案法律分析》,《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

責編/肖晗題 美編/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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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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