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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分寸如何拿捏

核心提示: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政府規制互聯網金融發展陷入兩難困境,監管主體、監管時機、監管力度都難以選擇。如果政府介入監管的時機正確,不僅能夠糾正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而且能促進其取得更好發展。

【摘要】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政府規制互聯網金融發展陷入兩難困境,監管主體、監管時機、監管力度都難以選擇。如果政府介入監管的時機正確,不僅能夠糾正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而且能促進其取得更好發展。

【關鍵詞】政府  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互聯網技術不斷發展,互聯網金融日漸占據重要地位,對促進經濟發展和滿足社會需求產生巨大影響。P2P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都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為公眾提供便捷服務之余,也隱藏著安全隱患。因此,政府應承擔監管責任,以適宜的主體、正確的時機、適當的力度介入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

隨著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結合,互聯網金融脫離傳統金融范疇,形成網絡借貸、眾籌等金融活動。過去,政府在互聯網金融中處于“輔助者”和“監督者”角色。從“輔助者”角色來看,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比如《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為例,文件中要求政府營造良好環境、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建立網絡信息平臺等。這些舉措表明,政府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輔助互聯網金融發展。從“監督者”角色來看,在政府出臺的法律法規中,政府及相關部門擁有依法監督權利。同時,政府在扮演“監督者”角色過程中,希望能夠給予市場更大的發揮空間,讓證監會、銀保監會等職能部門監督互聯網金融,始終以謹慎的態度面對監督工作。

隨著互聯網金融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問題暴露出來,社會公眾要求政府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政府角色也由“輔助者”“監督者”向“干涉者”“管束者”過渡。從“干涉者”角色來看,政府需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整治。以P2P網貸為例,《2017年中國網絡借貸行業年報》數據顯示,2017年網絡貸款成交量高達28048億元,同比增長35%。由于網絡貸款額度急速上升,安全隱患越來越大,政府開始對網絡貸款進行干預,要求P2P網貸機構做好備案工作,并開展風險備付金、資金存管等相關工作。從“管束者”角色來看,政府重新制定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以誠信安全為主。比如,政府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金融賬戶設置、轉賬流程進行重新規范,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對網絡借貸格外重視,要求網絡借貸機構全部進行資金存管,由此,各網絡借貸機構在政府管束下逐漸步入正軌。

政府規制互聯網金融面臨兩難困境

監管主體陷入兩難。互聯網金融監管過程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分配錯綜復雜,如何合理分配兩者權力成為難題。若由中央政府履行監管職責,雖然能夠明確監管方向,但也存在著監管成本較高、無法與地方實際情況結合的困難;若由地方政府履行監管職責,可能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導致監管力度不足。可以看到,無論由中央政府監管,還是由地方政府監管,都存在監管上的不同問題,讓政府規制互聯網金融陷入兩難困境。

監管時間陷入兩難。由政府監管互聯網金融已成定局,但在何時介入監管存在爭議,只有選擇最佳時機介入互聯網金融,才能確保互聯網金融不會朝著負面的方向發展。若政府監管介入過早,監管措施可能會將互聯網金融扼殺在搖籃里,破壞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和前進方向;若政府監管介入時機過晚,任互聯網金融自由發展,則可能會導致互聯網金融風險失控,甚至產生金融系統性風險。可以看到,互聯網金融市場存在“市場失靈”,政府監管必須瞄準時機,避免介入過早或介入過晚,既要賦予互聯網金融自由發展空間,又要避免互聯網金融背離普惠金融理念。

監管力度陷入兩難。監管力度可以體現出政府對互聯網金融的包容度,政府要準確把控監管力度,確保松緊適度,既要防止出現“一管就死”現象,更不能任由互聯網金融系統風險滋生蔓延。若政府監管力度過大,建立事前審批,抬高互聯網金融的準入門檻,可能會抑制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若政府監管力度過小,容易導致互聯網金融機構過度追求經濟利益,當風險系數超過安全標準,可能會出現金融危機,給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帶來嚴重打擊。同時,監管力度過松還容易滋生違法違紀現象,對社會正常金融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以監管整治互聯網金融亂象

合理分配中央與地方政府監管權益。在實踐過程中,由中央政府出臺法律與政策文件,確定互聯網金融監管方向、標準,由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監管細則,形成中央和地方協同監管體制。首先,構建中央與地方政府信息共享機制。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上,地方政府應積極聽取中央政府意見,中央政府應給予地方政府常規化的業務指導。地方政府成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中央政府金融監管協調部門取得聯系,打破“一事一議”的監管方式,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換、資源共享和聯防聯動監管機制。其次,應當權責分明,賦予地方政府清晰的監管職能。任何互聯網金融機構發生問題,地方政府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賦予地方政府責任,就應讓地方政府擁有相應的監管權力,允許地方金融辦分管各項工作。最后,提高地方政府監管能力。地方政府在監管水平、監管能力上存在明顯不足,中央政府應給予地方政府適當的指導,鼓勵地方政府利用大數據技術、區塊鏈技術提高金融監管能力,設計互聯網金融監管系統,鏈接區域內金融機構端口,及時掌握轄區內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情況,一旦發現存在問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應及時叫停。

金融風險臨界值時選擇介入監管。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與發展,起初政府并未過多進行干預,而是鼓勵互聯網金融自主創新。但隨著互聯網金融規模不斷壯大,系統性風險系數不斷提高,可能對正常的社會金融秩序造成破壞,政府才介入監管,糾正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足,對其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比如,P2P網貸興起之時并未受到過多監管,但隨著網絡借貸的不斷壯大,其對社會公眾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并且呈現出偏離正確方向態勢,出現了裸貸、校園貸等,此時互聯網金融風險已經接近臨界值,需要予以監管。政府需要介入,糾正P2P發展方向。如果介入監管的時機正確,不僅能夠糾正互聯網金融的系統性風險,更能促進其取得更好發展。

以高強度監管整治互聯網金融亂象。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政府并未實施高強度監管活動,直至2014年,互聯網金融被納入到政府工作報告,其中要求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之后,互聯網金融頻繁爆發安全事件,對社會公眾的財產造成了威脅,政府開始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扎緊制度的籠子,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中的非法集資行為、金融詐騙等行為,堅決守住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底線。此外,政府的高強度監管還在于介入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提高管理效率,嚴格依照管理章程開展業務。同時,明確行業退出機制,為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對多次違規、屢教不改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強制其退出市場,防止不正當競爭對市場秩序的擾亂。

(作者分別為長春工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長春工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科技廳軟科學項目“縣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組織優化和效能提升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70418016FG)成果】

【參考文獻】

①潘靜:《從政府中心規制到社會共治:互聯網金融治理的新視野》,《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8年第1期。

②劉輝:《論互聯網金融政府規制的兩難困境及其破解進路》,《法商研究》,2018年第9期。

③毛志剛:《地方政府參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西南金融》,2018年第8期。

責編/張寒    美編/李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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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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