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發表主題演講
作者:謝鵬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
民營經濟在我國已經撐起了國民經濟的半邊天,但是它仍然是脆弱的,經不起風雨的。它到底弱在哪里呢?不在于技術創新,也不在于市場競爭,而在于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司法保障上。因此,加強司法對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是民營經濟實現更大發展的重要基礎。
一、財產安全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基礎
根據科斯定理,只要交易費用大于零,明確界定的產權通過自愿交換來配置,才是效率最高的。這個定理提示了市場經濟之所以更有效率的兩個秘密:一是產權明晰,即產權邊界有明確的界定;二是公平交易,即產權的流動要通過自愿交換來實現。沒有明晰的產權和公平交易就沒有市場經濟。同樣,沒有對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就沒有民營經濟的更大發展。因此,我們不僅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而且要建設尊重產權、保障產權的現代文化。
二、民主法治是民營經濟發展的最佳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說:“讓民營經濟創新源泉充分涌流,讓民營經濟創造活力充分迸發。”這就必須給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民營經濟需要什么樣的營商環境呢?不是授予特權,也不是給予照顧,而是平等保護。對各種不所有制經濟、不同的工商業主體給予平等保護,本來是國家的基本職責,但是要做到不易,因為它容易受到權力濫用和腐敗的影響。民主的最大優勢就是監督公權、防治腐敗;法治的最大優勢是保證交易的公平性、保障產權流動的可預期性。因此,民營經濟發展的最佳環境來自民主法治的進步,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有其他捷徑。
三、司法是保障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最后屏障
客觀上,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可能遭受來自個人、企業、社會組織的侵犯。誰來保護?只有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才是最可靠、最廉價的。無論面對來自什么人的侵權行為,民營企業家都能夠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濟,從而抵御一切非法的侵犯。這就是保障民營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經濟是從公有制經濟的夾縫中生長出來的。習近平總書記說:“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對于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甄別糾正一批。譬如,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及江蘇牧羊集團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涉產權案件通過再審得到改判。
為了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近二十年來,在黨的領導下,推行了三輪司法改革,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推行的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改革,增強了司法官的獨立性和主體性,加快了我國司法制度現代化的進程。雖然在這個司法現代化進程中,仍然難免出現冤錯案件,但是每一次糾錯都是一次法治課,都可能成為司法進步的契機。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正在向我們走來,民營經濟的發展一定會迎來又一個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