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的難點、堵點和痛點大多與行政權的運行尤其是行政機關的市場監管息息相關,以規范行政權運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為使命的行政法治,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要求和保障。
要在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行政法治建設的成績和經驗基礎上,對標世界一流營商環境,以市場主體期待和需求為重要導向,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退出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是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和生命線。法治環境不僅構成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政務環境、市場環境、人文環境的有力支撐,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是營商環境不斷優化的最根本、最穩定、最長久的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的難點、堵點和痛點大多與行政權的運行尤其是行政機關的市場監管措施息息相關,以規范行政權運行、防范行政權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為使命的行政法治,對于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特別的意義,而行政法治建設是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的基礎性工作。
行政法治
是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和保障
對優良的營商環境來說,法治是其重要內涵,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是其重要特征。而法治又是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重要保障,因此,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營商環境的優化,涉及方方面面的關系,包括企業內部的關系、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等,這些關系都受到法的調整與規范。但無論是對市場經濟還是營商環境而言,其核心都是企業 (市場)和政府的關系。只有建設行政法治、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為行政權力的行使制定規則并劃定邊界,才能有效規制政府的“看得見的手”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讓“看不見的手”得以規范發展、迸發活力。
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
穩定的預期能夠轉化為有序的經濟行為,只有在一個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中,市場主體才會有動力、有耐心、有信心去從事長期性、創造性活動,才會有意愿去投入資本、精力更新和擴大產品、服務和市場。法治作為規則之治,其重要功能在于為人際交往提供穩定的預期。根據法律優位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采取市場監管措施,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
保障市場秩序的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可能完全自生自發地形成,而是有賴于公平公正之法的衛護。衛護市場秩序的法,不僅包括作為私法的民商法,也包括作為公法的行政法。通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污染環境等行為依法進行打擊,對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供平等的保護,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
創造透明的法律政策環境
公開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政府必然是陽光政府、透明政府。要實現法治的可預期性必須保證法的公開性,政府監管市場依據、標準必須公開,凡是涉及市場主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都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權力只有公開運行,才能防止被濫用。只有在法治軌道建設陽光政府、透明政府,推進信息公開、政務公開,才能營造出公開透明的法治營商環境。
通過行政法治建設
營造優良營商環境
根據世界銀行發布的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我國營商環境總體評價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已經躍居第46位,比2013年累計上升50位,是營商環境改善最大的經濟體之一。
持續轉變政府職能,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
轉變政府職能是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實質上要解決的是政府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重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將政府職能概括為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四個方面。十八大報告提出,轉變政府職能的總方向,就是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在簡政放權方面,堅持該放的一定放足。從2013年到2017年,國務院分9批審議通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共618項,持續向市場和社會放權。三張清單制度,也即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作為推進簡政放權的重要抓手。在放管結合方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從“重審批輕監管”向“寬準入嚴監管”轉變。在優化服務方面,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
提高行政立法、行政規定和行政決策的質量
行政立法、行政規定和行政決策對市場秩序具有重要影響,其民主化、科學化和法治化的水平高低,直接關系營商環境的優劣。國務院于2017年對《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與《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作了修改,明確了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專家參與、法制機構審查等要求,并且規定,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是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方式。如果執法不嚴,一些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糾正,就會出現守法者不利、違法者獲利的情況,既造成不公平競爭,又損害守法者的守法信心。如果執法不規范、畸輕畸重,就會造成權力行使可以無視法律的承諾、憑個人意見任性而為的印象。如果執法不文明、簡單粗暴,群眾沒有感到被尊重,不只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會加劇矛盾。
推進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
全面推進政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對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營造優良營商環境的重要要求。2008年4月國務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辦、國辦于2016年2月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到2020年,公開內容覆蓋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公眾參與度明顯提高。
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督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對違法行政進行監督、追究責任,對權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救濟,是行政法治的重要要求,也是構成優良營商環的重要內容。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機制。2018年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把監察工作試點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解決了長期困擾反腐敗工作的法治難題,對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對標世界一流營商環境
加快行政法治建設
2018年11月,習近平主席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中指出,中國要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在新時代,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為營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需要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使行政法治水平邁上新臺階。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最基礎的工作是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只有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將法律、法規的規定轉化為實際的治理效果,營商環境才有得以確立和鞏固的根基。要結合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出發,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的作用”。要完善行政組織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和責任法定化,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三管齊下”,既要解決“越權、越位”的問題,又要解決“缺位、不到位”的問題,實施有效監管,優化公共服務。
優化行政立法、行政規定和行政決策
目前很多行政立法和行政規定質量不高,在民主性與科學性上有欠缺,解決焦點和關鍵問題的能力不足,存在部門保護和地方保護傾向;行政決策機制和程序尚不健全,違法決策、專斷決策、不當決策等仍較為常見,對違法決策缺乏有效的制約和問責。
健全完善執法體制機制
行政執法是行政法治的關鍵,要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切實加強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抓緊修改《行政處罰法》,提升相關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辦法,防止執法隨意、標準不一等現象,避免對市場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加以重罰甚至置于死地;加強社會信用立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實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完善行政強制執行體制,探索建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綠色通道。
推進政務公開、打造透明政府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于打造透明政府和陽光政府,轉變政府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反腐倡廉長效機制,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隨著大數據的發展,數據開放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國務院也要求,在依法加強安全保障和隱私保護的前提下,穩步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方便全社會開發利用,未來應制定統一的“數據開放法”或“數據開放條例”。
強化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
強化對行政權的監督和對公民權利的救濟,構建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使行政權力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得到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責任人依法依紀受到嚴肅追究。貫徹《監督法》,把營商環境納入人大監督的重點范圍。修改《行政復議法》,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的新方式、新舉措。把政府誠信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諾+社會監督+失信問責”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為營造優良營商環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但是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和諧社會的要求相比,與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任務相比,與建設世界一流營商環境的目標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要在所取得的成績和經驗基礎上,以市場主體期待和需求為重要導向,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做到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