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激情在线-天堂中文在线最新版地址-茄子视频破解永久ios-噜噜色图|www.bjxyzx.com

網站首頁 | 網站地圖

大國新村
首頁 > 理論前沿 > 深度原創 > 正文

清代官員的“丁憂”和“終養”

核心提示: “丁憂”和“終養”是清代官員重要的休假制度,兩者的建立都與孝道有關。“丁憂”主要指雙親亡故后官員回籍守孝,“終養”主要指父母年高體衰時官員回籍贍養。但在這些制度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卻出現了巧借名目逃避“丁憂”“終養”,或借此規避不好職位的現象。針對這些弊端,清朝進行了防范和整飭,以整肅官場風氣。

【摘要】“丁憂”和“終養”是清代官員重要的休假制度,兩者的建立都與孝道有關。“丁憂”主要指雙親亡故后官員回籍守孝,“終養”主要指父母年高體衰時官員回籍贍養。但在這些制度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卻出現了巧借名目逃避“丁憂”“終養”,或借此規避不好職位的現象。針對這些弊端,清朝進行了防范和整飭,以整肅官場風氣。

【關鍵詞】清代官員 丁憂 奪情 終養 規避職位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清代政府以丁憂為名來調節官員任期,但是也存在縮短服喪期或特許不丁憂的情況

“丁憂”又稱“丁艱”,意為遭逢父母喪事,回籍守孝。儒家歷來主張以孝治天下,為了表達對父母的恭敬,在喪期有不可娛樂、宴會、生育等禁忌。漢代以后,多朝皆以法律形式管束丁憂期間的不孝行為,文武官員丁憂離任守孝制度應運而生。按清制,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等亡故均丁憂。丁憂本由兒子承擔,如果兒子已故,則由孫子承擔,兒孫皆故,則由重孫承擔,這就是“承重”,意為“承受喪祭與宗廟的重任”。“丁承重憂”不出三代,曾祖父母以上則無“承重”義務。凡為父系(父、祖父、曾祖父)丁憂稱“丁外艱”,為母系(母、祖母、曾祖母)丁憂稱“丁內艱”,這些稱呼源于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

清制規定丁憂守孝為27個月,即三年守孝。但旗人(滿洲、蒙古和漢軍)例外,實際離職丁憂僅百日,丁憂百日后到京城署職領俸,等到27個月后再正式銓選任職。

清代武官丁憂假制實行較晚。清初,由于武將離職于皇權不利,而且離職丁憂產生的停薪也不是動亂時代安定武人的良策,所以大約在康熙平定“三藩”之后,才開始實行武將丁憂制度。安徽南陵人孫斌,武進士出身,因平定耿精忠叛亂身負重傷,康熙十六年(1677)優敘,后升為川東夔關副將,聞繼母去世,請求解任丁憂,“詔特許之”。史學界認為,這是武將丁憂開始的標志。雍正元年(1723)定例武職參將以下官員丁憂均不準給假。清代武官,特別是下級武官丁憂守制并不常行,只是“給假喪葬,假滿仍回本任,素服辦事”??梢姸n主要適用于文官,武官丁憂并不常見。

清代丁憂托孝道之名,實際上是借此縮短官員的任期,促進官員的更替。官員丁憂即須離任,服滿后另補新缺,這樣有利于縮短其任期,加快人員流動。由于軍政大事的特殊需要,官員往往可以“移孝作忠”,也就是縮短服喪期或特許不丁憂,此謂“奪情”,又稱“在任守制”。“奪情”適用于有重任在身的高級官員,如雍正朝大學士朱軾經辦直隸地區“營田水利”,雍正以“左右匡弼需人”,丁憂時將其“奪情”留任,但“準其素服,凡朝會宴饗及應穿補服之處,俱不必到,俾伊得盡人子之心,以展孝思”。嘉慶時江蘇按察使廖鴻藻本需丁母憂,但因運河重要水利工程高堰潰壩修筑事務,喪期仍在任督修。不過,皇帝“奪情”有時也會遭到否決,如山東諸城人竇光鼐在河南學政任上丁憂歸,服喪一年后乾隆以南書房缺人為由,命山東巡撫傳旨補用竇光鼐,光鼐以“在衰绖中,不敢奉詔”回應,乾隆“聞而韙之”。

高層官員的“奪情”有時還牽涉到黨爭問題。如康熙時代的“理學名臣”福建安溪人李光地,因平“三藩”獻策出力而官運亨通,康熙三十三年(1695)出任兵部侍郎兼提督順天學政,該年母喪遭康熙“奪情”,李光地改請假九個月回里治喪,亦未準。李光地以篤行理學自許,但在守孝問題上有悖儒家倫理,反對派據此彈劾他“貪戀茍且”“詭隨狡詐”。因此事牽連甚廣,最后康熙令李光地解任,但不準回籍,仍在京守制。

事務急需時,下層官員也會被“奪情”。如康熙六十年(1721)特旨:“陜西正值軍機之際,官員或有承辦錢糧緊要事件,遇丁憂之事,令其丁憂以致誤事。嗣后陜西地方,道員以下知縣以上,有丁憂者俱令在任守制。”雍正時期在任守制者較多,主要原因是厲行反腐,大力整飭吏治,被撤職的官員不少,因此急需管理人員。雍正四年(1726)特諭:“果系有為有守之員……設遇丁艱事故,揆其情理,如非孤子,或亦可在任守制,給假數月,俾得盡其子道,然后赴任。”然而,這一政策也為徇私“奪情”開了綠燈。乾隆即位時特諭:“今之仕宦,近者有數百千里,含斂不知,宅兆未卜,而宴然于官所,情能自已乎?往者道府以上要員,間有督撫保題,在任守制,而特旨從之者,其后遂習為故常,并及州縣微員。其中有平日督撫所親信而欲留者,有竟自愿留者,有多方營求以得之者,而不得者且用為恥。”乾隆初政時不得不剎住這股風氣,嚴肅丁憂制度。

清末新政以后,丁憂制度逐漸廢弛

有一些滿腹經綸的“假道學”,他們會想方設法被“奪情”,這種風氣在晚清時期愈演愈烈。同治朝御史汪朝棨奏稱:“近來外省道府州縣及隨營人員,一經聞訃,往往百計營求為奪情之舉。”因軍務急需,不少丁憂人員被奪情任職,但大規模軍事行動結束后此風未息,時人建議:“除帶兵人員實系防剿吃緊仍準由各省督撫奏請奪情外,其余隨營糧臺文案各員,及并非軍務省分之道府以下各官,該督撫不得概行奏留。”

清末新政以后,丁憂制度逐漸廢弛。漢人多援滿制,擅自減縮丁憂期限,或根本不報喪。時任陸軍部右丞的廣東三水進士梁士詒,郵傳部參議、廣東番禺舉人許秉琦,都沒有遵制丁憂,而這些職務又并非難以離任。“自數人作俑之后,諱員調部者日益加多,其己任部事者,聞喪乞假一月,假滿仍入署支領薪金,?然莫知為怪。”安徽東至人、長蘆鹽運使周學熙丁母憂,官缺已開,準備停職,“聞有薦其名于朝者,即入京赴部投名考驗”。周學熙父親周馥是兩江總督,御史胡思敬慨嘆,“本世臣也,而悖禮若是,他更何尤”。為順應世情,光緒三十三年(1907),陸軍部奏請“改漢員離任守制”,但遭到禮部否決,禮部堅持傳統政治的道德底線,辯說“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

清朝統治者最忌在籍官紳干擾地方統治秩序,因而對丁憂鄉居的官員的社會活動進行了嚴格限制,規定“喪服未闋,輒易衣冠、拜官長、與燕會者,罪之”。乾隆二年(1737)詳例規定:“丁憂官員回籍守制,除因喪事與人往來外,如有親赴省城,更易服色,干謁地方官,并送禮赴席者,指名題參,將該員于補官日降三級調用。”但嚴格按照規定丁憂盡喪禮的人很少。丁憂離職后須再補官,為求好官位,一些官員丁憂時期逗留任職地省府鉆營請托,嘉慶命將此輩“驅逐出省”“以杜奔競”。

然而,因封建官僚制度的局限性,這種風氣不可能得到根除。順治時禮科給事中楊棲鶚丁憂不回籍守制,而僑寓蘇州,竟被革職驅逐回籍。康熙初年,湖北景陵人譚篆由侍講丁母憂,“廬墓三載”;福建侯官人林文英官知府,“丁內外艱苫塊柩旁,三年茹素”,可見清初制度之嚴格。但到清末,丁憂制度就形同虛設了。道光帝感嘆:“近日丁憂官員多不回籍守制,每借口營葬無資,向督撫大吏干謁求助,各省皆然,而有洋商鹽商地方尤甚。非授意屬吏,即勒派商人,紛至沓來,爭先恐后。”到光緒末年,還出現了丁憂京官滯留部堂鉆營的現象。

清代對官員“終養”問題的管理

“終養”指辭官回籍奉養孝敬年老父母或祖父母。與丁憂類似,“終養”也是為弘揚孝道。康熙三年(1664)規定,漢族官員終養的條例為:“父母年七十以上,其子均出仕在外,戶內別無次丁者?;蛴行值芎V疾,不能侍奉者。或母老雖有兄弟,而同父異母者。皆準回籍終養。其父母年至八十以上,雖家有次丁,愿歸養者聽。均不拘歷俸三年之限。”可見,父母年七十以上的獨子須回籍孝養。

乾隆二年(1737)出臺了“親老改補近地”的規定,即官員如果簽掣遠離祖籍地任職,不便照顧年老父母,可以改選鄰近省份任職,以便孝敬父母,不必終養。如安徽休寧人吳之珩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補直隸龍門知縣,因親老改補近省江西弋陽知縣。乾隆七年(1742)規定,凡親老改補近省的官員,其應補的遠省缺位還一直保留,等老人去世后,終養和丁憂都結束,再補保留的遠省官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借口終養而逃避遠省任職。

因有這些規定,在乾隆之后,親老改補近省任職的事例逐漸增多。府學和州縣學學正、教授、訓導等地方教育類官員大多在本省任職,因回故里探望親老比較方便,無需終養。嘉慶五年(1800)規定,這類官員“愿終養者,仍聽其便”,但教職終養事例很少見。甚至還有京官因贍養親老而改就本省教職的事例,如貴州貴筑人周際岐,由內閣中書改就本省遵義府教授,以就近孝敬父母。還有一種情況是“迎養”,即接年歲高的父母到任職地贍養,但這不是終養制度鼓勵的做法。如浙江仁和人沈廷芳,由道員升任山東按察使。來京陛見時,乾隆詢知其母已過八旬,沈廷芳請示愿將母“迎養”,即接到山東任所孝敬。乾隆罵他戀職不孝,讓老母“舟車跋涉,去就水土不服之鄉”。

與丁憂相似,有要任在身的官員也不得終養,須“移孝作忠”。嘉慶五年(1800)規定,“內外大小各員,凡派委兵差軍營辦事,及有經手未清緊要事件者,無論父母年至七十八十以上,該員是否獨子,均不準其終養”。晚清不準終養的事例較為多見。

但是,也有不少官員因戀職不愿終養。乾隆五十年(1785)對官員終養問題出臺強制性規定:“凡親年八十以上,及獨子之親年七十以上者,停其銓選。在籍候補候選佐雜,已經取有赴補赴選文結投部者,應俟得缺后封發文憑到省時,該督撫查明該員父母年歲,及是否獨子。如親年系八十以上,及獨子之親年七十以上者,即行咨部開缺另選。其未經取有文結到部者,均令該督撫將該員父母年歲,及是否獨子之處,于選補文結內,詳細聲明咨部,以便查核辦理。”這一規定在選官環節上就強制終養,可能與乾隆時期選官壓力大、候選隊伍龐大有關。有些官員將老人接到辦公地點贍養,也一概“停其升轉”,扶老回籍。這一強制性規定在嘉慶五年(1800)稍有變更,規定“漢官父母年屆八十以上,而有同胞兄弟出仕在外,其父母業經就養兄弟任所,不必概令諸子棄職終養”。

鑒于終養比丁憂可操控性強,不少官員往往借終養逃避邊遠、艱苦、繁難等不滿意的差職。順治三年(1646),甘肅巡撫黃圖安疏請終養,竟以“西陲多事”“借端規卸”被革職。為防止官員借終養之名離職另補,雍正五年(1727)規定,在任官員至少歷俸三年,“政務并無怠忽,倉谷錢糧并無虧空”,才準終養。乾隆有時也體恤任職邊疆者的終養問題。如周彬由直隸通永道調補甘肅平慶道時,因母年已八十二,“調任平慶,地處極邊,難以迎養”,請求回籍終養,直隸總督高斌認為其規避新任,建議吏部議處,但還是得到乾隆寬免。

為防止規避差缺求好缺,官員終養“例取同鄉同城官印結方準辦理”。但到了清末,申請終養開始變得隨意,“竟有因員缺瘠苦,或經手事件艱難,藉詞規避”。為嚴肅制度,道光十四年(1834)規定:“嗣后京外實缺人員,無論何項請假開缺,著該管上司詳查確實。并責成出結官出具并無規避營私甘結,方準開缺。”因逃避責任而申請終養更不許可。光緒二十五年(1899),四川川東道任錫汾因“辦理案件貽誤地方”而停職,諭令送部引見。此時任錫汾請求終養以躲避責問,“實屬有意取巧”,被革職。

不少人官運亨通時不言終養,祿位稍遜時則借終養而離職。對此,乾隆批判道,“往往進則托名于受恩深重,不敢言去。而退則以本欲陳情,奈非圣意,不得自遂為辭”,并數落了浙江錢塘人梁詩正等一批人。梁詩正任戶部尚書數年并未提及終養,調任兵部尚書后“乃有去志”,而“以冢卿協理閣務”后“復戀職如前”。乾隆南巡經浙江時,見其父“衰憊失明”,而梁詩正僅假歸探望,便立即赴任。乾隆“令其請告以全名節”,趕他回籍終養。因皇帝指責,不少官員主動請準回籍終養,然后由乾隆決定去留,以示皇帝的恩惠和尊嚴。

終養有時也反映出退避官場的傾向,終養后再任職的事例較少。有的人因官場不利而請終養,如乾隆初年山西忻州人崔嶫,官刑部郎中,因公掛誤,終養父歸里主講書院。廣西北流人李治泰,乾隆末年任江蘇鹽城知縣兼署揚州府同知,終養歸掌教書院?;蛞騽傉磺?,如光緒朝浙江仁和人王同,官刑部主事,“以讞獄有誣,不肯具狀詞,拂然乞養歸”?;蛞蚪导壎穗x官場,如嘉慶朝江蘇上元任蔡世松,官太仆寺卿,降級后養歸,主講鐘山、尊經兩書院。朝官特別是翰林院清閑官員終養退職傾向明顯大于地方官,他們退后主要的去向是書院講學,因教書的報酬往往高于閑職京官。

(作者為上海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導)

【參考文獻】

①[清]昆岡等修:《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

②王志明:《清代鄉居進士與官府交往研究》,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18年。

責編/牛牧瑤 美編/王夢雅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谷漩]
標簽: 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