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頂層設計,為實現學校安全和師生平安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為責任者明確了職責范圍和工作標準,更為全社會共同關注學校安全提供了正確導向。國家好的政策有了,關鍵是到省級、市級、縣級能否真正得到重視,得以細化,得到落實。在學校安全工作實踐中遇到的許多難點難題、疑問問題是否能夠消除疑慮、澄清解決。
筆者從事學校安全工作多年,積累下一些感悟與思考,現將之提出,供大家特別是決策部門參鑒和思想。
1.政府提的多做得少。對于學校安全,各級政府該提的要求、能提的要求都提了,但自己許多該做的事情卻久久沒有去做,其結果就是把難處最終丟給了學校,學校無法行“無米之炊”,結局可想而知。如聘用專職保安、配備宿管人員、三防建設、學生上下學接送等。
2.基礎保障難以實現。國務院在《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提到的各項基礎保障,在下級政府中很難實現。其中,有關機構設立、人員編制都需要省級編制部門做出意見,市、縣兩級根本無權做出任何承諾,而在目前公布制定實施意見的省份中還沒有一個做出相關具體規定。至于安全防控專項經費,不經省級財政部門許可,市、縣兩級更無法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因此,基礎保障關鍵在省級,省級如果保證不了,國務院的好政策恐怕就成為空話了。
3.學校安全標準化何時落地。我國多數安全生產行業基本都制定公布了本行業安全生產標準,但教育部門卻遲遲不見有任何標準出臺,是研究能力不夠,還是行業特點難產,還是另有他因。這對于擁有60多萬所各級各類學校、近3億學生的龐大行業來講,實現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的安全管理還任重道遠。
4.學校安全日趨復雜化。學校安全本應很簡單,但由于各監管部門如安監、消防等,為突出本行業專業管理水平,制定了許多繁雜冗多的規規矩矩、條條框框,學校也只能奉命而行,結果費去了大量人力物力,其實很多都是形式主義,對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實踐意義不大。。
5.學校安全專業水平不夠。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地方學校安全工作還停留在行政層面,即靠行政文件、行政會議、行政檢查、行政追究等手段實施管理,而對學校安全工作特點、規律、對象、類型、管控等卻不能做出較為專業的具體指導,就連學校安全、學校安全管理、學生安全教育、學校安全危機、學校安全事故等這樣簡單的定義和概念,線上線下查個遍,也找到一星半點。總體上來講,教育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研究,對不起國家和人民對學校安全的要求。
6.學校安全“四多”何時了。學校安全普遍存在的文件多、會議多、檢查多、材料多“四多”問題愈演愈烈,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深陷其中,痛苦不堪。
7.學校安全“責與利”的不對等。一是學校安全責任越來越多、越來越廣,上級安排任務不講道理、不由分說;二是責任追究日趨嚴厲,動輒黨紀政紀處理,如遇學生死亡事故,還有可能受到刑事責任追究;三是任務重、壓力大,用全天候來形容學校安全工作一點也不為過。與此相對應的,在個人利益方面卻幾乎沒有得到任何保證。因此,學校安全工作被普遍認為是一項負擔重、責任大、風險高、沒功績的職業,多數干學校安全工作的是為了不干學校安全工作。
8.學校安全事故處理令人心寒。在當今社會背景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極為艱難。不管學校有沒有責任,家長都會傾盡一切辦法手段來維權,索賠的價格會顛覆正常人的想象,幾乎都是天價。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流程、平等商談等都顯得蒼白無力。每處理解決一起學生傷害事故,都會感覺又增加了一個受害者——學校。
9.牽不起的頭。在學校安全工作中,黨委政府一般會成立許多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等協調機制,往往理所當然地將教育部門作為牽頭單位或組長單位,由教育部門代表黨委政府召集相關部門、組織機構,如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小組、學生欺凌和暴力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等。教育部門只是受安全保護學生的代表,承擔協調、安排、監督眾多重要執法部門顯然有點力所不及。
(著作《頂層設計與學校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