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三歲女童意外墜亡的民事案件,引起人們的關注。原本帶女兒在樓下玩耍的媽媽有事離開后,獨自一人的孩子跑到對面房屋,從二樓至三樓樓梯間的窗戶意外墜樓后死亡。傷心的女童父母將事發房屋的屋主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撫慰金72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時,孩子完全脫離監護人的監護范圍,監護責任的缺失才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而房屋為被告人私有財產,對擅自進入的第三人不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近年來,兒童墜落傷亡等意外事件頻見報端,令人痛心疾首。除了一些公共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之外,這些慘劇中不乏家長監護不力的因素。兒童天性好動,對危險認知十分有限,極易造成墜落等人身安全事故。
然而,一些家長對安全隱患認知不足,總是懷有僥幸心理,疏忽大意,不經意間就將幼小的生命置于危險境地。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不僅是出于血緣、情感而產生的自然行為,更是法律規定的責任。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要求,在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是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財產,“國家是兒童的最高監護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12歲以下兒童必須時刻有人監護,讓兒童“脫離監護”的監護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我國法律對虐待、剝削及暴力傷害兒童、造成嚴重后果的監護失職行為的處罰,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于這些馬虎大意、疏于監管的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近年來,一些城市通過出臺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形式“禁止兒童‘獨留’‘獨處’”。一些專家、代表委員等還提出將未成年人監護失職行為“入刑”的建議,這些做法都是為了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讓兒童的生命安全得到更有力的保護。
雖然當前對于監護不力的父母是否應追究刑責還在爭議階段,但面對兒童意外傷害頻發狀況,全社會必須給予高度重視。首先,為人父母必須依法盡好監護職責,無論何時心里都要有安全這根弦,不讓孩子脫離監管,或是隨意交由他人監管,為他們創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其次,相關職能部門及社會公益機構應當加強對父母安全責任的教育,提高其履行監護責任的能力;最后,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性立法、完善父母監護責任的相關規定,依法保護兒童權益,呵護其健康成長。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