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過的《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69條,主要針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外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置及各方主體責任作出規范。據悉,這是河北省專門規范學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鄭愛軍說,《條例》既注重解決社會關注的熱點、部門管理的難點及實際工作中的痛點,又兼顧學校安全管理的各個方面,既注重現實操作性,又注重適度超前,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和針對性,為學校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條例》將防范欺凌、暴力作為學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明確了教師教育懲戒權,規定學校對不遵守校規校紀、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懲戒措施。
堅持問題導向
河北省現有各類學校30879所,在校生1574萬人。河北各級政府和部門持續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學校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學生群體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社會矛盾日趨多元復雜,學校惡性事件和意外事故仍時有發生,尤其是校園欺凌暴力事件,給學生帶來身心傷害。
河北省教育廳副巡視員侯建國坦言,當前河北的學校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短板,政府、部門、學校及學生、家庭關于學校安全工作及學生安全的責任不明確,一些學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設施設備配備不均衡,一些學生、教師的安全意識不強,應對處置學校安全事故的機制、手段不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治手段。
“為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有必要出臺河北學校安全工作地方性法規,推進學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科學規范的學校安全管理局面,避免或減少學生安全事故,維護學校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侯建國說。
為此,制定學校安全條例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計劃,河北省教育廳經過大量調研、論證,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2019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7月進行了二次審議,9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在此期間,河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法制委廣泛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市縣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及專家意見,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了由部分中小學校長、安全處長等一線工作者參加的座談會,赴多地實地調研,會同河北省教育廳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反復修改。
“可以說,這部法規較好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堅持了問題導向,發揮了地方立法小切口、有特色、真管用的特點,匯聚了各方面智慧,凝聚了全社會共識。”鄭愛軍說。
明確政府職責
《條例》分為總則、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七章,涵蓋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按照校內、校外不同區域,硬件、軟件不同環節,政府、部門不同層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幼兒園不同類型,學校、教師、家長、學生不同身份等幾個維度,分別提出法律要求,內容全面,適用性、針對性很強。
專章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管理職責,是《條例》的首要亮點。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分別對學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衛生健康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的學校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形成了系統的預防、管控與處置學校安全風險責任體系。
《條例》將學校安全范疇擴展至校內及周邊,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建立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危害學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臺賬并制定方案,以解決中小學學生上下學時段學校周邊交通擁堵問題。此外,還鼓勵幼兒園、中小學校與社區、學生監護人合作,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維護學校及其周邊秩序等各項措施。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資源在學校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條例》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及時發現、消除學校安全隱患,實現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督的有機統一。其中規定,學校應當邀請學生監護人代表或者成年學生、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等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等相關內容。
明確“校鬧”行為
針對學生傷害、校園欺凌暴力事件,《條例》建立了學校欺凌、暴力防范與處理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領導,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面溝通協作機制。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制度,預防和制止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權益的行為;發現侵害學生人身權益的行為以及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學校對不遵守校規校紀、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懲戒措施。
安全意識、防范能力及心理健康是當前學校安全管理重要內容。為此,《條例》強化了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的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輔導和疏導干預工作。
針對學校食品安全問題,《條例》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機制,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學校及周邊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及時公布日常監督和檢查情況的內容。學校應當利用公共平臺等方式向學生、教職工及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
當然,學校安全并非學校一方職責,不是“無限責任”,而是“有限責任”,《條例》同時也規定了學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條例》明確了政府、部門、學校及學生、家庭關于學校安全工作及學生安全的責任,對七種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規定學校已經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并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
“《條例》的實施必將形成‘政府負責、部門推進、社會參與、學校為主、規范管理、依法處置’的學校安全管理格局,有力推動河北學校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精細化,更好地保護學生、教師以及其他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侯建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