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成果數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進程已然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除了要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體系以外,還要不斷強化相關法治配套措施,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知識產權主體的勞動成果得到保護、尊重和使用。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法治化 成果轉化 【中圖分類號】DF523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為了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我國不斷加大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力度,通過法律制度懲治侵權行為,凈化了知識產權營商環境,也使知識產權的數量和成果轉化率有了明顯提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每年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尤其是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仍然很高,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化目標仍然任重而道遠。
知識產權保護的緊迫局面,呼喚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
知識產權保護要求的提高,需要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法治方面的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7月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6月底,我國國內(不含港澳臺)發明專利擁有量為174.0萬件;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達到12.5件,提前完成“十三五”規劃確定的12件目標。同時,2019年上半年,國外在華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7.8萬件,國外在華商標申請量為12.7萬件。不斷增加的知識產權成果數量,在印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環境持續優化事實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法治化建設任務的艱巨。為更好地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需要不斷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司法、執法建設,為保護知識產權主體合法權益提供全面的支持。
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效率的提升,要求對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行調整完善。雖然我國每年產生的知識產權成果的數量龐大,但這些成果中真正順利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卻明顯偏低。而造成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效率偏低的一個重要因素,就在于與知識產權相配套的制度依然存在盲區,包括知識產權代理、評估、交易等在內的全鏈條缺乏完善的法律指導,造成一些優質的知識產權成果難以在短時間內順利轉化。因此,有必要結合知識產權的全鏈條尤其是打通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的需要,對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行調整完善,以減少知識產權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阻力,使更多的優質資源能夠集中到知識產權成果轉化領域,從而真正發揮知識產權功能。
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面臨的瓶頸,制約了知識產權功能的發揮
知識產權立法還有完善的空間。目前我國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專利代理條例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基礎性的法律保障,但隨著知識產權全鏈條的細化以及互聯網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增多,現有的規定就存在一定滯后性,難以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需要。今天,一些主體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非法手段竊取互聯網上文學、音樂、游戲、影視、學術等成果的案件層出不窮。以互聯網著作權侵權案件為例,網絡小說“過度借鑒”與抄襲的認定、公眾號洗稿的判別、網絡圖片侵權維權之辯等都對我國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缺陷。我國司法建設經歷了曲折的歷史,而改革開放初期,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迅速建立起一套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制度,但是,由于當時司法體系尚未完善,因而不能有效保護知識產權。鑒于這種情況,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我國不得不提供另一條行政救濟道路,最終形成了知識產權行政與司法“雙軌制”保護模式。實踐中,行政救濟模式天然在專業性、程序性和公正性等方面都弱于司法保護模式,但是,在知識產權確權糾紛和侵權糾紛等私權糾紛中行政權力反而有擴大的趨勢,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此外,行政救濟模式也滋生出其他弊端,如機構龐雜、權責不清、管理與執法不分、不當干預市場等。因此,改革知識產權“雙軌制”保護模式勢在必行。
知識產權保護的配套措施還不完備。一方面,應當簡化程序、降低維權費用、健全訴訟保全措施、鼓勵知識產權集體訴訟。比如在《錦繡未央》抄襲案中,由于對抄襲的界定需要進行大量比對等繁雜的工作,且被侵權人無法負擔高額訴訟費,因此很多被侵權作者只能放棄訴訟。另一方面,還要通過相應的宣傳教育措施發揮法律法規的震懾作用,進而營造出不敢侵權、不愿侵權的良好法治氛圍。總體來看,我國每年處理的大量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能夠對犯罪行為主體產生相應的行為懲戒和心理震懾作用,但依然存在知識產權維權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的問題,不利于達到防止侵權的目的。
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還有待提高。執法是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決定知識產權主體合法權益是否得以真正保護的關鍵。雖然近年來我國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不斷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類案件的打擊力度,但從整體上來看,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還大有提高的空間:一是對于網絡等隱蔽性較強的侵權案件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造成權利人損失;二是過于依賴突擊性的查處活動,一時寬一時緊,無法形成常態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高壓形態;三是過多依賴于行政機構的主動作為,權利人會產生維權惰性,降低通過司法程序保護權利的積極性,不利于增強權利人的維權意識。
圍繞知識產權全鏈條,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建設
只有圍繞知識產權全鏈條深入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法治化建設,明確知識產權領域的權責分配和相關規則,才能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才能確保勞動成果被尊重和利用。針對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一系列難題,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加以解決。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體系。要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進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了解權利人訴求,切實做好“開門修法”,尤其是保證新興產業或新科技領域中的新問題能夠有法可依。同時,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內容。針對存在的知識產權責任制度不完善、各執法部門分頭管理不相協調、職務發明人利益無法保證、管轄混亂等問題,要結合相關司法實踐,對現有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內容進行細化,使其與知識產權的全鏈條運行相匹配。
加快“雙軌制”保護模式改革。未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的發展方向應當是,不斷強化和完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模式,提高司法的權威性。此外,還應當重新定位行政救濟模式實施主體的地位,通過整合、精簡,提高效率并轉換職能和定位,最終將原來的行政管理、處置和裁決性質的機構轉變為獨立的知識產權服務組織,更好地服務于知識產權權利人。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法治配套措施的落實。要探索構建更加科學、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治配套體系,確保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相關部門除了到基層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基層群眾解答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疑問以外,還要借助年度侵權典型案件的曝光提醒公民警惕和防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成本,各地區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過程中,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探索嘗試市場禁入、黑名單制度,對犯罪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采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提升法律的震懾力;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設,既要在數量上保證有足夠的適應我國經濟形勢的服務機構的發展,又要加強對服務機構的監督,提高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打造更有利于知識產權自由發展的法治化環境。此外,對于當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還要創新技術手段、加大維權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執法力度,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精準度。
(作者為四川大學法學院博士后)
【注:本文系四川大學專職博士后研發基金項目(項目編號:skbsh2019-02)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吳漢東:《試論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法治觀和發展觀》,《知識產權》,2019年第6期。
責編/張忠華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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