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人工智能已然可自主參與發明創造活動,目前世界各國均在研究賦予人工智能發明創造專利權。為了搶占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制高點,我國應當在人工智能生成技術上滿足專利審查“三性”要求,且在不屬于法定排除范圍時,認可人工智能自主發明可作為專利保護。
【關鍵詞】人工智能 發明人 專利保護
【中圖分類號】DF59 【文獻標識碼】A
傳統專利法律制度建立在人本主義基礎上,且囿于時代認知的局限,并未規定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發明人主體及其生成技術可否作為專利保護。鑒于人工智能已經介入技術發明活動,人工智能自主發明創造可否作為專利進行保護已成為必須面對的問題。人工智能生成技術可專利性問題又分為兩個子問題,包括人工智能的發明人身份問題以及人工智能自主發明創造的可專利性問題。
人工智能難以打破人本主義專利法的發明人身份要求
各國專利法律制度未認可人工智能可作為發明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專利法指稱的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以法教義學角度分析,發明人應為“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法律層面的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兩種類型。這意味著發明人要么為自然人,要么隸屬于法人。我國專利申請與審查實踐中僅認可自然人為發明人,尚未出現人工智能等非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的先例。世界各國專利法律雖未從制度上明確發明人之確切涵義,但縱觀專利法律制度的發展歷史,專利法律制度旨在以壟斷利益激勵自然人的發明創造,未曾賦予人工智能等非自然人以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地位。即便是對專利保護持有開放性立場的美國,同樣強調發明人的自然人地位,僅認可專利保護對象為自然人,認為發明創造應為自然人創造。美國專利商標部門在專利申請程序中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名稱、性別等相關信息,否則該項申請將被駁回,由此可見一斑。
目前階段人工智能僅作為發明創造的輔助。2016年美國科學家基于深度學習技術,對人工智能進行了4000多次不同條件下的晶體合成實驗訓練,然后由人工智能自主性預測晶體合成條件,從而成功預測了新型有機模板化產品的形成條件。目前階段,技術發展已然可使人工智能進行訓練、學習及自適應改進,并對海量數據進行收集、篩選、整理,以發現現有技術方案的缺陷漏洞與未來改進方向,從而預測和完善技術方案。人工智能已不再僅僅作為工具而存在,在某種意義上未來可成為發明創造的“創造者”。但不得不承認,上述人工智能對技術發明方案的預測均由自然人干預成立,人工智能的運行均是按照自然人預設方案進行的,人工智能充當的是自然人發明創造的輔助者,不可作為發明人角色存在。
專利相關理論對于發明人的解釋也與人工智能相悖。第一方面,不符合人格延伸要求。洛克財產權理論認為,財產為人體勞動的自然延伸,是自然人人格的體現,因此應賦予自然人財產權,其中包括專利權。但人工智能為機械的組合體,不具備人格要素,因此無需賦予財產權,其僅能作為財產的客體。第二方面,無法產生激勵效果。激勵理論認為,只有通過賦予專利壟斷權以激勵,方能滿足人的心理學、生理學以及社會學的需要,從而促進創新持續。人工智能為心理學、認知科學、計算機科學、通信科學等多學科技術的綜合類人裝置,不具備生理學上人的欲望,也不具備心理學上人的意識,也無從認可社會學上的身份認同,因此賦予人工智能發明人地位無法產生激勵效果,反而容易產生巨大制度成本。第三方面,與民法主體制度不融洽。人工智能是類人性的機械裝置,在一段時間內也無法產生獨立意識,無資源分配的需求,其行為均在人類的參與下完成,無法真正享有權利,同樣也無法真正要求其履行義務。人工智能與其謂之“主體”,不如歸之于“客體”更為合適。
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的技術方案的可專利性問題,應當堅持審慎的認可態度
人工智能通過對海量數據的分析整理后,可基于深度學習技術,預測分子結構與功能,發現技術漏洞,并有效介入發明創造活動。雖然人工智能不具備發明人主體資格,但是對于其生成的技術方案的可專利性問題,應當堅持審慎的認可態度。
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不屬于抽象概念。一般來說,一項技術方案是否可獲得專利,首先應當不屬于專利的法定排除對象。世界各國專利法律制度對于自然現象、自然法則等抽象概念均予以排除,確認它們不屬于可授予專利的對象?!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科學發現、智力活動規則與方法等不授予專利權。近年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專利審查對予以排除事項加以了修改,認為人工智能等模仿人類精神活動的技術方案,不必然予以排除,還應當考量其實用性。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The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也對原駁回的專利申請重新授予專利,其中包括“一種收集有用信息的方法”,PTAB認為此種方法具備實用性,因此并非屬于USPTO指引中抽象概念的法定排除范疇,故應授予專利。雖然專利法僅認可自然人可作為發明人取得專利,但并未否定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作為自然人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人工智能基于深度學習技術,可以通過學習分析,預測該領域的技術漏洞與技術改進空間,進而形成部分非顯而易見性的技術方案,促進技術發展。正如USPTO專利審查一樣,專利申請審查應當關注專利形成的過程,只要是自然人提出的申請,且技術方案客觀上符合專利法所要求的創造性、新穎性與實用性標準,即便其屬于人工智能形成的技術方案,也應當授予專利權。
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可符合專利的“三性”要求。專利法律制度規定,一項技術方案是否可授予專利,應當審查技術方案是否符合創造性、新穎性與實用性“三性”要求。對于新穎性而言,人工智能生成技術一般對海量數據分析后得出,該技術方案或針對原技術方案的漏洞,或發現物質的新成分,或發現物質合成的新方法等,其新穎性不言而喻。對于實用性而言,專利法并不要求技術方案在申請之前已經進行過具體的生產實踐,而僅為分析與判斷其予以工業生產的可能性,人工智能預測的技術方案均是基于大量數據分析后的結果,一般來說并不具備實用性。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是否滿足創造性要求為分析重點。與著作權法意義的“獨創性”不同,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并不要求打上發明人的人格烙印,而是要求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性”的,且具有實質性特點、取得顯著進步。對于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判斷”,美國聯邦巡回法院曾在Princeton Biochemicals公司訴Beckman Coulter公司案判決中指出,應當考量四個方面:現有技術的內容和范圍、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的差異、本領域普通從業者的一般技術能力、其他因素。因此,一項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在現有技術及顯而易見的替代方案之外實現實質性技術特點或取得顯著進步。人工智能生成技術方案如若不屬于法定排除范圍,實現了不同于現有技術及顯而易見替代方案,而且取得了實質性技術突破與顯著進展,那么便符合了創造性標準,方能獲得專利權。
從目前國際形勢看,世界各國均對人工智能領域實施專利促進政策(Pro-patent Policy),以搶占技術制高點。鑒于此種國際技術競爭態勢與我國人工智能發展實際,我國應當秉持謹慎寬容的原則,基于促進產業發展與降低制度成本考量,目前階段仍應否定人工智能的發明人身份地位,借由人本主義的法律制度維護科技發展與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同時在人工智能自主發明創造滿足新穎性、實用性與創造性標準,且不屬于公益保留領域時,當以積極認可人工智能生成技術的可專利性,授予其專利權,進而實現人工智能產業的產權明晰化與激勵,從而促進人工智能技術與實體產業的融合發展。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Richard LaCave , Paul C. Maier, Alexander H. Spiegler. Three Ways the New USPTO Guidance for Patent Eligibly Can Benefit Patent Applica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2019,31(6).
②Princeton Biochemicals,Inc.v.Beckman Coulter,Inc.. 411 F.3d 1332,2005.
責編/張忠華 美編/王夢雅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http://img.rmlt.com.cn/templates/rmlt2013/img/rmlt_logo.jpg)